万联网 , 曹雪艳 , 2020-05-20 , 浏览:5003

供应链金融圈近来大事频发。


4月24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宣布供应链票据平台成功上线试运行;5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CBA)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CAWD)联合在线发布战略合作,通过推进“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存货、仓单融资带来全面解决方案。


供应链票据平台是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则是针对仓单质押等的又一力举;毋庸置疑的是,供应链金融已在多方协作下朝着更合规、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那么,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又是如何看待这些趋势呢?万联网对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董杰进行了专访,倾听了他对于仓单的法律性质、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的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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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的建设是重大利好



目前司法界对仓单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董律师认为,只有在准确认定仓单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这也是后续进行仓单确权、仓单流转、仓单融资等一系列业务的基础。


他解释道,目前司法界对仓单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仓单是所有权凭证,还有观点认为仓单是一种“提货权”凭证,此外,一种观点认为仓单既具有债权属性,也具有物权属性。结合经办案例与相关研究,董律师倾向于第三种观点。首先,存货人可以凭仓单请求保管人向其交付仓储物,仓单是一种“提货权”凭证,具有债权属性;其次,仓单具有物权属性,存货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仓储方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实际交付,在此情形下,仓单的交付与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同样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就目前的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来看,并不能直接说任何仓单都是所有权凭证。


那么,司法界对仓单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各法院对仓单法律性质的认定也有所不同,这是否会导致同一个案例发生在不同地方会产生差异较大的结果?


针对这种情形,董律师认为确实不排除这种结果产生的可能性。就仓单的认定而言,不同的主体或者仓储企业出具的提货权凭证可能不同,一些企业出具的并不是仓单,更多的是“入库单”等,对于入库单是否构成仓单,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董律师列举了一个典型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鲁商初字第74号案件认为,“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法定形式。本案中,龙口滨港公司向天宏公司出具的《油品入库确签单》,从形式上,并不能通过背书而形成物权转移;在内容上,既没有记载储存期间,也没有记载仓储费等。因此,该入库确签单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仓单性质。”董律师认为,具体案例需要结合案件详情和案件所在地进行具体分析。


既然司法界对仓单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可能导致相关案例的结果有所差异,那么,“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的建设对界定仓单融资等来说则有着非凡意义。董律师表示,“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的建设对仓单融资是重大利好,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实说明:


(1)对中小企业来说,能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存货(仓单)融资作为动产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在缓解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因存货(仓单)融资爆发了一些事件,如重复质押骗取贷款等,导致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损失,也增加了信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的有效开展。


在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下,所有参与主体都经过事先认可,且自愿遵守规则,通过仓单产权登记电子系统对每一个仓单进行登记,仓单是所有权凭证,金融机构可以针对仓单发放贷款,无需对担保品和仓储人做过多的要求和调查,直接方便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2)对金融机构来说,促使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业务;


在动产融资市场发达的国家,担保品管理已成为一个专业化的、受政府特殊监管的服务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放心开展业务。借鉴域外的法律经验,政府监管的措施主要有: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牌照或给予经营许可、要求持牌公司定期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购买责任险或缴纳风险准备金、规定担保品公司的违约责任和相关处罚措施等。


根据IFC赖金昌先生的解释,信贷机构认可的、全国性仓单体系下发出的仓单必须能够实现随时“交单得贷、见单给货”。这为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增强了信心。


(3)对仓储方来说,有助于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对仓储企业,尤其是对担保品第三方管理企业而言,现有仓储企业的技术水平、作业规范、管理能力、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还不能完全满足管理担保存货的要求,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比如:未设立担保存货标识;未购买监管责任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到位等。还有个别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为了发展业务或从中牟利,在评估担保存货价值时弄虚作假,或伪造、变造仓单,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等。


建立“全国性电子仓单体系”,势必会倒逼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利用物联网技术等规范自身经营,短期来看,会加大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运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提高服务附加值,且行稳致远。


(4)对司法实践而言,一定程度上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


目前的司法实践,法律有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仓单的法律性质、质权的登记公示机构、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法律关系认定等等,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有了全国可流转仓单体系,可以逐渐形成行业惯例,便于司法机关有意可循,居中裁判。


另外,该体系一定程度上明晰了仓单法律性质、格式、内容、法律关系等,消除资方、借贷方、仓储方等各方不确定、不信任之心魔,坚定各方开展此业务的信心。董律师补充道,就目前来看,“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后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落地,各参与方都需要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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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切入需下苦功 风险管控三大要素不可或缺



目前,中银协和中仓协联手带来的存货(仓单)融资服务体系颇受企业关注,如何切入其中成为热点之一。据董律师推测,能进入其中的融资服务行业联盟的企业可能会包括仓储企业、存货人、金融机构、科技公司、技术控货平台、商品质检企业、保险公司、仓单登记机构、高校、律所等。他认为,该联盟与全国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密不可分,进入企业在规范自身经营、与新兴技术接轨方面需下苦功。


对供应链金融公司来说,仓单融资是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针对企业在法律层面需要留意的要素,董律师进行了精准总结:


一要注重对基础交易背景的审查。在做仓单融资业务时,金融公司应注重对基础交易背景的审查,仓单是怎么来的?货物的物流信息是怎样的?货有没有在仓库存放并且特定化?有没有被重复质押?都需要进行审查。建议金融公司不要只看重货权人的书面承诺,要特别关注对基础交易背景、货权等进行调查确认,也可以委托专业团队尽调;



二要注重控货。建议金融公司在收到仓单之后,即便仓单已载明货物质量和数量,仍应进行验证,除验证书面材料外,还应进行实地核查质物情况。在交接时,金融公司、监管人、借款人三方现场鉴定、评估、清点、留痕,以确保货物质量、数量无误。货物交接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不要怕麻烦,选择信得过的仓储机构进行存货;



三要注意每笔业务都应及时进行公示。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47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在该平台搭建过程中,金融公司为保护并实现质权,建议每笔业务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公示。


同时,董律师强调了法律角度的风险管控的重要性。他认为,产生风险的原因较多,比如目前仓单的法律属性不定,货和单没有形成联动机制、货物监管不严等。从法律层面来看,一要完善法制建设,从法律制度层面对仓单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二要借助“全国可流转性仓单体系”来防范风险。该体系下,每张电子仓单都需在仓单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并且利用技术手段对存货的入库、质量、数量、位置、存储环境等各项数据进行记录和实时动态监管,以保证“货单一致性”,降低融资风险;三要借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平台,进行担保物权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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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展存货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有突出优势



董杰律师作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多年来其团队成功办理了大量供应链金融诉讼案件与非诉讼项目,而对于青岛在发展仓单和存货融资方面的优势,董律师也有着深刻认知。他表示,第七届物流金融与担保品管理国际研讨会就在2019年9月在青岛举行,来自世界各地的政府、贸易、金融、仓储、科技、法律等行业人士多有参与,青岛市政府高度重视,董律师也受邀做了《存货融资法律关系及风险防范》的法律主题演讲,而中仓协正是在该会议上发布了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的设想,让整个行业为之振奋。


他认为,青岛发展存货融资有三大优势。一是青岛有发展仓单质押融资的业务基础:青岛港高质量发展在沿海港口中处于领先水平,依托港口,青岛在发展仓储业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方面有天然优势;


二是青岛有政策支持:《青岛市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攻势作战方案》明确了要推动航运、贸易、金融多业态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做优航运、做大贸易、做强金融,全国首票201.6吨20号胶期货保税交割货物也在2019年11月在青岛口岸通关入库,而《关于促进全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青金监字〔2020〕10号)的发布则标志着青岛市打出了供应链金融的王牌政策; 


三是青岛打造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的目标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有相互促进作用: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王清宪在2020青岛·全球创投风投网络大会上提出“青岛打造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已经聚集了华为、腾讯、商汤科技、科大讯飞、富士康、京东方等一大批工业互联网产业链头部企业,以此带动人工智能、大数据、芯片、传感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条发展”,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需要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赋能,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不同行业搭建的物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平台与仓储企业合作。


对于青岛发展存货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愿景,董律师满怀期待,同时信心十足。他认为,目前供应链金融行业已处在风口,既有政策支持,又有市场需求,还有行业规范,企业要抓住机会,脚踏实地,精工细作,方能顺势而起、有所作为。


拓展阅读:自贸区视角下浅析仓单质押融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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