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 , 万联网综合报道 , 2020-12-15 , 浏览:4939

自今年8月最高法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称《民间借贷新规》)以来,市场对该新规的落地和施行始终保持着极大的关注度——新规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法规中执行多年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法律标准,这让众多以高于LPR的4倍的利率开展业务的民间借贷公司顿失方寸;此外,新规的施行是否真的能改善融资环境也是讨论的热点之一。


11月12日,沸沸扬扬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再次引发关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这让《民间借贷新规》再度成为焦点。


简要回顾下该起案件。2020年7月14日,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洪某应偿还的利息总和以及逾期利息,应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当前的15.4%。算下来,洪某至少可以少还30775.58元。


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这也是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众多法律人士所持的观点之一,即新司法解释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存量民间借贷业务,需要按照借贷行为的时间节点、一审案件受理时点等作为适用与否的区分标准。法律界人士表示,民间借贷有了新规后,还需要监管规制以及司法方面的调整。


实际上,除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从8月至今,已有部分地方法院的相关金融借款案件也以4倍LPR作为利率计算依据的。尽管《民间借贷新规》明确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但不少业内人士仍担忧类似的判决会催生“逃废债”和“诉讼潮”——此类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据《工人日报》报道,借款人混淆时间点,拒不归还部分欠息;债权人分拆合同,误以为可以规避利率上限;小额贷款公司推出超上限“分期业务”……《民间借贷新规》施行以来,有人“误读”“误用”钻空子。辽宁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秦明昊告诉记者,目前公司存量贷款业务合同利率超当下上限的占六成。“现在已经有借贷人提出修改合同,否则拒不归还超过当下上限的部分利息。”


“误读误用”的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秦明昊向记者透露,目前已经有一些小贷企业想办法避开上限并付诸实施。他的一个客户同时与多家小贷公司有业务往来,“新规”出台后,立马有一家小贷公司发给该客户两份合同用来修改利息。一份是和借款人签订的合法利率借款合同,另一份补充合同是,借款人和小贷公司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用来补齐剩下的利息。


此外,还有小贷公司“耍花招”推出分期业务钻“新规”空子。如某小贷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年利率为15.4%,借款期限为18个月,分三期还款。仔细一算,假如借款人借100万元,应还合规本息总额为100+100×15.4%×1.5=123.1(万元),前两期分别还42万元,第三期还39.1万元,但是小贷公司将已还完的本金仍作为基数计算下两期的利息,实际上年化利率达23.75%,不熟悉业务的借款人很容易中招。


民间小贷公司除满足一般借贷人的资金需求外,还有很大的一部分业务量是来自中小微企业。众所周知,资质较差的小微企业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中贷得合适资金,民间借贷是其环节资金难题的很大方式之一。就目前来看,LPR自2019年8月发布以来,呈现不断下行的趋势,如果LPR长期处于低水平,法院对民间贷款利率的保护上限也将长期处于低水平。“新规”推动了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对深受高利贷“盘剥”的中小企业是重大利好;从市场的角度看,下调和控制民间借贷利率是国家打击职业放贷人、地下钱庄的决心体现,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应市场需求的小贷公司或将在市场上赢得更大的竞争力。


但正如前述所示,是否有部分小贷公司会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对处于弱势的小微企业采取手段维持现有利率?《民间借贷新规》之后,监管规制以及司法方面的调整仍是核心,有法律人士表示,金融委、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规定或相关解释,进一步规范不同借款人身份、不同时间段应如何认定利率上限,统一金融行业人士认识,最大限度减少因分歧带来的纠纷和负面影响,这样法院裁决案件也会有参照。


中国新闻周刊对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的采访也展现了另一思路,黄震表示,为什么民间借贷发展那么快那么迅猛?主要是因为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所以首先还是要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这些由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能力要提高上来。黄震表示,应该给消费金融公司适度松绑,降低他们的融资和运营成本,“比如从政策性银行融资,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把所有的成本都转嫁给借款人,并且要利用金融科技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风控能力,进一步发挥消费金融的普惠价值。”


有业内人士告诉万联网记者,新规出台后,不少小贷公司开始了对存量业务收回、暂缓新增业务等调整,也有一些小贷公司在观望市场的同时已经在寻找其他出路。


WWW.10000link.com本文已标注来源和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文章来源于工人日报

相关新闻

返回
顶部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