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国资委权威答复来了!

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3-03-01 , 浏览:12567

3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官网首页推荐分享了2023年2月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互动热点问题。


热度较高的五大问题如下图所示:




其中,针对网友近日在国资委官网互动专区的提问: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万联网摘录相关答复如下:


网友提问: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国资委答复: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如何定义?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为完成上级部门对经营规模的考核,有增加营业收入的动机,其中大宗贸易成为了其中的一个选择,但是在实际业务当中,却经常出现“违规经营”的情况,诸如融资性贸易、“空转”贸易、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情况时有发生。


目前对融资性贸易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标准的、公认的概念。因此,对于融资性贸易的定义,我们只能从一些国资委、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决等一些零星文件中里来理解。


从行政监管角度来看:根据国资委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 ,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互为利益相关方的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并以此为掩护,以贸易为名、资金拆借为实的违规业务。监管角度的“融资性贸易”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角度的“融资性贸易”,监管角度强调的是企业间借买卖贸易之名,行拆借融资之实。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本意为企业间的资金融通或拆借,但是名义上却签署了买卖合同,导致真实合同意思和表面意思不一致。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因为融资性贸易并非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定义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观点,大部分法院的判例将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以及贸易闭合循环作为判定案涉交易为融资性贸易的考量因素。


融资性贸易实际上是在贸易外在表象下的货物空转,资金则在实体经济以外循环。综合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判定来看,司法对于“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审查需要结合货物流转、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商业目的、商业合理性、各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划分是否合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综合评判。


国家严厉打击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存在多种弊端,给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宏观层面看,比如扰乱信贷资源合理配置,助推资金脱实向虚,不利于金融“活水”“滴灌”实体经济;容易造成资金流违规跨境、进出口数据失真、外汇占款不合理增长、国际贸易收支失衡等后果;危害企业资金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而从微观企业层面,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两类风险,可概括为合规性风险和业务安全性风险。融资性贸易具有违法性,是企业绝对要规避的一种贸易模式。企业不仅要从源头上杜绝,还要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出发,避免被卷入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对于融资性贸易,多地政府和国资委部门都是严厉打击的。


2014年11月,广东省曾发布《关于立即开展经营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重点排查当前产能过剩行业领域的贸易业务、与资信较差企业开展的贸易业务、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贸易业务,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二、责任追究范围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五、责任追究处理(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商务部等部门于2018年4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 】明确指出要“加强供应链金融监管,打击融资性贸易”;

2020年7月25日,《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8年7月30日,国资委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了以下情形要追究责任:“……(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2021年2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第七条也明确指出:“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2022年1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其中也提到“……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要基于供应链真实业务背景,灵活运用各类金融产品依法合规盘活存量资金。要严控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与自治区国资委也牵头开展融资性贸易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紧盯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等典型现象,督促企业组织所属子公司对融资性贸易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资性贸易专项整治清收逾期应收账款超百亿元……


从上述一些相关部委文件以及地方整治行动可见,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融资性贸易都是严厉打击的,国有企业禁止从事融资性贸易,否则将面临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在实践中,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与融资性贸易常常容易混淆,进而导致产生不同的判断,要么错失商机,要么触及法律红线。


融资性贸易一般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相关权益或行业地位,综合运用各类交易手段和金融工具,以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为目的,增加交易方的现金流量或信用评级。


融资性贸易多见于大宗商品贸易。国家之所以打击融资性贸易,主要原因其贸易非真实性。在该模式下,一般只有资金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循环空转、而没有实际货物的交付和流转,参与主体至少有三方,形成闭合性循环贸易。融资方及其关联公司常常会构成“高买低卖”这样一种亏本买卖,违背正常的商业交易逻辑。而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是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形成的买卖关系。各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和交付,上下游之间无关联,供应链企业通过贸易利差获利。


从形式要件上看,融资性贸易符合一般贸易买卖的特征。但除客观上贸易的真实性外,融资性贸易还具备主观上有明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要判断该主观意愿,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的背景、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并结合各自主张的法律关系特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合同中明确有利息计算方式、设计闭合性循环的交易链条,融资企业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承担买卖风险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融资性贸易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


根据前文国资委的相关答复,融资性贸易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出资方一般是具有资金优势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针对国央企而言,融资性贸易最本质的特征是国央企通过贸易变相融资或投资。


融资性贸易通常存在以下表现形式:


1.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贸易业务下的采购、销售合同常常格式基本一致,同一货物、金额基本相等,也可能多份合同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签订,仅付款时间存在先后。


2.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交易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企业无加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


3.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异常之处。如:“低卖高买”、合同中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所左右、货物检验由下游单位负责等。


4.不参与交易谈判或货物流转过程,货物未发生实际转移。不见供应商、下游客户、货物的“三不见”贸易形式;通过“走单、走票、不走货”进行交易流转;货物并未发生实际交付和流转,贸易标的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等。


5.其他表现形式,如非专业贸易企业开展的与主业或熟悉领域无关的贸易;贸易形成的仓单、票据等质押融资、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等。


如何识别融资性贸易?


之前业内有一句话形容融资性贸易,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其实说的非常经典。


如何识别该类业务?在国资委最新答复的基础上,我们综合各方信息从财务审计的角度也给大家提供一些以下参考思路:


1、 检查企业内部控制情况。检查企业在进行该类贸易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内控缺陷,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分离或执行授权审批原则,是否销售与存货出库分离,是否单据录入与审核分离等。



2、检查企业业务贸易单据。一方面,查看业务的购销合同,检查同一批商品相关合同的签订日期、提货地点等关键性信息,是否存在疑点。另一方面,检查商品的验收和发出手续是否完整,检查出入库单日期和发票日期是否存在疑点。


3、检查企业是否实际控制物权。检查企业的贸易商品是否经过企业进行实物流转,通过实地盘点等形式确定企业是否有仓库来存放和发出存货,另外也可以从会计账簿中检查是否有仓储费和物流费,侧面证明企业是否控制实物。


4、检查业务对于商品是否有定价权。结合企业所开展的贸易在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当企业的盈利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甚至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那就要考虑企业开展贸易的背后原因,极有可能是开展违规经营。


5、检查企业上下游是否有关联。可以通过工商信息查询贸易企业与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或者潜在的关联性疑点,该类查询方式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或者是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等方式查询。


来源:万联网


扩展阅读:

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广西整治融资性贸易腐败

融资性贸易=供应链金融? 关于禁止央企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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