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曹雪艳 , 2019-08-08 , 浏览:2041

近日,万联网记者发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了一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青汇检罚〔2019〕6号)。该信息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支行存在“为客户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融资,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法事实,被没收违法所得5013045.41元,并处8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813045.41元。

 

(图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该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规定。

 


万联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金融机构违法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等项目有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支行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13045.41元,并处8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813045.41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据万联网记者调查发现,因“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建设银行并非初次被罚。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津汇检罚〔2019〕6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决定责令银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8.26万元,并处8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418.26万元,责令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金融机构来说,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的审核是金融机构做融资业务中风控的重要一环,但搜索相关资讯可以发现,银行在这一环节的“踩雷”并不少见,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华侨永亨银行北京支行、泉州银行等皆因该环节违法遭罚。

 


自2014年“青岛港事件”爆发以来,一系列银行贸易融资危局层出不穷,将“贸易背景真实性”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我们应当看到,“贸易背景真实性”在不同层面所呈现的内涵和侧重点不尽相同,相应地,银行在做贸易融资业务时,也将面临与“贸易背景真实性”相关的三种不同的风险——外部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无论是从宏观经济发展来看还是从微观实体经营的角度来看,我国的金融政策始终关注“贸易背景真实性”这一基础性问题,在这种环境下,商业银行应承担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或审查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贸易的流程性和贸易融资的流程性,银行在事前往往无法调查具体交易下的“贸易背景真实性”;


与此同时,因审查或调查的对象——贸易背景,其本身具有个体性、多样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审查或调查对象的模糊性,决定了审查或调查标准的模糊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银行应完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规定: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在政策、法律和授信的不同层面下,对于商业银行审查或调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只有根据政策、具体交易的不同情况,慎之又慎地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单证的真实性的相关风控,才能保证贸易融资业务的可信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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