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包希仁 , 2019-10-22 , 浏览:2153

数年前,钢贸融资骗贷事件早已落下帷幕,但其创出的“一女多嫁”模式却并未因此消失。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裁定了一起因重复抵押融资引起的骗贷案,其骗贷金额达2.71亿元,多家金融机构不幸中招。

 

靠“一女多嫁”和“虚报彩礼”骗得数亿贷款
 
日前,裁判文书网爆出一纸判决书,内容是某企业利用旗下子公司一同对多家银行实施骗贷犯罪,最终因贷款大量逾期未还,导致东窗事发。
 
据万联网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当事人朱某先后成立江苏利华铜业、利华电子、华英物资公司,经营铜杆铜丝、废有色金属等。同时,这三家公司的经营办公都在同一地点,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汪某担任总经理负责三家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人事管理及参与重大事务决策等。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三家公司各类铜及含铜材料、车间产品、半产品等库存总量1000吨至1600吨之间。此后,为筹集经营资金,被告人朱某、汪某通过虚报抵押物数量、重复提供同一批抵押物,伪造购销合同、审计报告等手段,多次取得六家银行贷款共计2.71亿元,均逾期未能偿还。
 
据利华铜业原财务经理证实,公司从2010年就开始亏损,其申请贷款所需购销合同、发票、报表等材料均是通过电脑伪造而成。
 
2014年2月至3月间,朱某、汪某以利华铜业向华英物资采购事由,虚报铜库存总量4044吨,先后报给某城商银行进行质押,同年2月20日、3月10日、3月11日取得承兑汇票1亿元(交纳保证金5000万元)、1亿元(交纳保证金5000万元)、4000万元(交纳保证金2000万元),逾期未能偿还银行贷款1.2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利华铜业、利华电子、华英物资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均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法院判决对三家公司合计罚款110万元,并判处朱某、汪某有期徒刑5年。已扣押的308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向三家被告单位追缴后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

疏于尽调叠加急于揽存,银行上当并非骗术高明

该案在尘埃落定后,留给银行的“伤疤”却不容消失。我们可以看出,上述骗贷手段非常低劣,银行只要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即可戳穿这一骗贷伎俩。

事实上,该案属于典型的利用同一项目或同一抵押物重复贷款行为。
 
即有的企业利用同一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及母公司所在地不同银行重复申请贷款;有的企业混淆子项目与项目整体的概念,以整体项目贷款后,又以其中一个子项目向另一家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利用第三方仓储方的监管漏洞和银行之间质押信息的不互通,以同一份大宗商品仓单在多家银行重复融资,或者借调别家货物放到第三方仓库里空单质押。
 
然而,上述案件除了将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给不同银行外,还用虚假贷款材料等手段进行骗贷,并且能在一家银行骗取上亿元银行承兑,实在是让人感到“意外中的不意外”。
 
为何这样说?因为银行的考核体制使然!
 
众所周知,存款是各家银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案中,朱某之所以能用虚假材料骗过银行,其实也是银行人员在考核高压下的“放松”使然。
 
据万联网记者从银行人士口中获悉,很多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都会遇到“揽存”交易,即要想多贷款,就得先存钱。上述的银行承兑看似是收取保证金,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存款形势。银行将原本2.4亿元的风险敞口,通过“揽存”的形式变成1.2亿元。
 
但银行的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却“凭空”分别增加了1.2亿元,对于应付考核而言,这可是好套路啊! 

加强贷款核查监督,建立信息共享共建体系即可防骗

那么通过这个案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应该汲取哪些教训呢?
 
首先,要加强贷款三查,落实岗位职责,落实规定动作,对重点企业现场核查、延伸调查。贷款真实性核查应贯穿信贷业务全流程,尤其应发挥“贷后跟踪管理及时甄别骗贷行为”的作用。此外,各家银行的目标客户定位应突出本行特色,避免各家银行目标客户定位雷同、盲目垒大户。
 
其次,银行职员应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信贷反欺诈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类违规放贷行为与违法放贷罪表现形态之间的边界并不明显,许多信贷业务领域的一般违规行为都可转化成违法放贷案件。此外,银行在审查考核时,应准确区别哪些是“凭空”产生的业绩,对于用套路对付考核指标的员工应及时纠正和引导。
 
最后,加强外部监督,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银行同业间增加信息共享,促进良性竞争;建立实时动态更新的黑名单库,对企业造假信息与同业共享,对造假企业形成震慑;同业之间建立信贷风险核查配合机制,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识别,切实防范重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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