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2-03-24 , 浏览:6529

近日,厦门市商务局、财政局出台《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提升供应链价值链,具体做到以下方面:


一是培育核心企业。


1.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培育一批试点示范企业。对国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以来入选省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5万元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企业就高申请,如获得奖励后达更高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补差。


2.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做大供应链平台业务规模。在厦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年度合计同比增幅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对其销售额增量给予分段奖励。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三的奖励,超过30%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五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其及下属控股企业合计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级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制造业企业整合供应链核心资源业务,做大采购和销售规模。对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2022年销售额增量首次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万分之三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二是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


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人2022年平均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0万元,省市级试点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三是促进供应链数字化建设。


鼓励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利用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按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不含维护费,下同)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不超过50万元分档奖励。(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为工业企业的,不能申请本政策,鼓励其新设立供应链贸易公司,可适用本政策)。


四是营造供应链发展氛围。


对商务部或国家级协会主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在我市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论坛等活动,根据规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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