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3-08-14 , 浏览:4944

中国当前面临需求收缩、预期减弱的困境,国企必须带头稳经济、稳预期。但当前国企供应链公司在业务运作中也面临缺业务、缺人、缺风控经验、缺成长性等诸多挑战。

为解决上述问题,万联网发起、联合生态内有实操经验的企业家与专家编撰,并于2023年7月发布《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高质量发展报告——“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促进地方产业生态发展》(以下简称《国企供应链报告》)。

万联网公众号(ID:wanlinkcn)8月8日已经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一)8月9日已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二),8月10日已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三)8月11日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四)8月12日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五)今天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六)感谢您的关注。

以下为连载正文:

二、如何合法合规做大营业收入,同时可以减轻自身责任又保护自己权利?

针对前文所述会计审计的关注重点及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国企供应链公司怎样合法合规地做营收业务,同时又可以减轻或转移自身的责任,又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一)自营定位须清晰明确

国企供应链公司在做供应链业务时,首先必须要有清晰明确的定位,业务是自营还是代理?然后根据定位再确定法律性质及法律文件的内容,对于供应链公司不能也无力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或规避。

(二)在法律文件上应注意的问题

若供应链公司定位做自营业务,以全额法计营收,则需在所有的法律文件中,都不能存在“代理人”的影子,需要承担买方或卖方的权责义。在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中,作为买方需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付款、接收货物、验收货物等义务;在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作为卖方需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交货、质量保证、售后维保等义务。当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怎样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让其他相关方承担相关的责任或怎样合理地背对背转移责任与风险,也是供应链公司需要考虑与设计的。对于不同的商品、不同的交易对手情况、不同的风险情况,可设计不同的风险管控方案与法律文本,而不能一套版本一套合同单据解决所有的问题。

如:若对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包括交货能力、商品质量保证、售后维保承担能力等)不是很有把握,尽量与供应商协商先货后款的方式,同时在下游客户质量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的确认书后,供应链公司再签署商品质量合格的确认书给供应商及付款;若是先款后货的模式,可考虑增加第三方对供应商的履约义务进行担保等方式转移风险。

(三)在运营中应注意的问题

供应链公司在做营收业务时,除了要关注商品的品质、供应商的交付能力、价格波动、客户的履约能力、货物的验收、合同与单据的完善与完整性等方面的风险外,还需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供应商对货物是否有处分权

供应商对货物是否有处分权,决定了供应链公司是否能取得货物权属的问题,因此,供应链公司应适度关注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是否有权属的问题,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一些凭证以此证明其对货物有权处分。防范一货多卖、无权处分等情形的发生。

2.重视货物的交付细节

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实务中,交付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方式。若供应链公司在交付的环节中,能把控好,能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供应商已将货物交付给了自己,即使供应商存在一货多卖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主张货物所有权归自己的,也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而不是以合同签订时间的早晚或付款时间的早晚来确定货物权属的归属。而且即使发生供应商无处分权的情形,若供应链公司能证明自己在受让时是善意的,交易的价格合理,且货物已经实际交付了,供应链公司也可基于善意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由此可见,交付环节的细节控制及证据的完整性与证据链的保存至关重要。

综上,国企供应链公司在运营业务时,须注意所运营业务的性质、法律文件的完善、运营操作细节的管控等,不仅要考虑如何做大营收规模,还要考虑怎样减轻或转移自身的责任及如何保护自身的权利等法律与实务问题。

三、深刻认识“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提升风险意识

(一)何为融资性贸易?

国企供应链公司在做业务时,需要特别关注融资性贸易的问题,那何为融资性贸易呢?下面我们从国资委视角、司法视角、刑事犯罪视角三个维度进行探讨:

1、国资委视角

国务院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的监管,自2012年以来经历了从适度压缩、全面清理到全面禁止,监管口径不断收紧的过程,对融资性贸易的内涵与定义也经历了从“不区分有无商业实质贸易+融资”到“仅限于无商业实质贸易+融资”的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

2023年3月1日,国资委在官网分享了2023年2月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其中对第3个热点问题“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作出了如下答复:

《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国资委2023的答疑对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及其四个主要特征做了很好的总结,为国资监管识别防控融资性贸易提供了重要指南。

2、司法视角

融资性贸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没有针对融资性贸易有过专门的界定和规范。司法实践中,融资性贸易一般认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即各贸易主体间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按其隐藏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处理,最终会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名为贸易,实为借贷”通常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参与主体至少为三方,各方均同时兼具买方和卖方的角色;

(2)对同一批货物进行闭合性的循环贸易,实质上构成自买自卖;

(3)各方均没有实际的货物买卖意图,且实际履行中不注重货物的交付、验收等环节,更注重货款的支付和流转;

(4)至少有两方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事实明知或者应当知道;

(5)融资方同一批货物“高买低卖”,承担出借方的资金利息与各通道方的通道费用;

(6)仅有资金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实际流转,货物至始至终在融资方或其指定方的控制之下,甚至从始至终都没有真实的货物存在。

若被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后,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无效,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实际使用资金的融资方承担还款责任,若通道方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于融资方不能还款部分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偿责任。

(二)融资性贸易与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区别

供应链金融是基于正常贸易背景,为满足供应链条中买方在采购或卖方在销售环节所产生的资金需求,相关各方相互协作而作出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的融资安排。

具有商业实质贸易项下的资金融通,本质上是交易双方信用的自然融通,与单纯的借贷融资不可同日而语,也不应等同视之。我们不必将真实贸易本身自带的资金融通属性单独剥离出来,戴着有色眼镜视之为洪水猛兽,鞭而斥之。

融资性贸易和正常贸易的分界在于目的和手段是否名实相符。融资性贸易中,融资是目的,贸易是手段,不管是贸易背景还是交易环节,无不体现出一种人工雕琢的痕迹,既缺乏商业实质,也不合商业逻辑,名实不符。而正常贸易中,出卖商品和买受商品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所谓的资金融通则是附带效果,目的和手段合一,名实相符。

简而言之,供应链金融是贸易基础上的融资,而融资性贸易是以融资为目的的“形式”贸易。要对二者作出有效的辨识和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正常的真实的贸易背景。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三)融资性贸易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风险极大

实践中,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债务方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或者债务方卷款跑路时,出借方会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出借方为挽回损失通常以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为由向通道方主张民事责任,通道方如在合同纠纷案由下无法完成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举证责任,或在侵权纠纷案由下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均有可能承受巨额经济损失。

作为出借方和通道方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其经营管理人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如造成严重损失,则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除此之外,如在促成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业务环节如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还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等贿赂犯罪。

2022年1月,某省区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因为滥用职权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造成重大损失被立案审查。2022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该党委书记、董事长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因此,国企供应链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可能会涉及刑事风险,请务必提高风险意识,预先识别,精准防范。

(四)如何规避融资性贸易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融资性贸易其本质没有商业实质,其目的就是融资。若国企供应链公司在做供应链业务时,若能做到以下几点,可以大大减低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1、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中,最好至少一方是生产型企业,加之做好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考察,可大大降低融资性贸易风险;

2、合同签订后,有真实的货物交付(非原地货转),若货物运输能由供应链公司负责安排更好,若不是,而是由供应商直接发货至下游客户处,交货时供应链公司也尽量现场查验且交付手续完善,并保存好交付环节的证据链;

3、供应链公司提供的是综合性的服务,资金支持只是综合性服务中的一项服务而已。

综上,国企供应链公司在做供应链业务时,一方面,对真正融入产业生态场景,具有商业实质,符合商业逻辑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正常贸易业务,要抱以热情,下苦功,出苦力,不投机,不取巧,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切实的管理效能和服务价值,不断促进地区产业生态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贸易业务以及其他各类伪供应链金融业务,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要对风险心怀敬畏,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管理和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拓展阅读:

国企为何要成立供应链公司?【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一)

为何国企供应链公司容易陷入融资性贸易?【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二)

股权财政难、传统招商难?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面临的又一难关【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三)

如果数字化只有“大屏”,做金融“只追求金融收益”,还是别做供应链业务的好【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四)

如何安全合规地“做大营收”?法律与会计视角【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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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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