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毛莉 , 2022-10-20 , 浏览:10736

伴随着部分大型企业集团风险的爆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在近两年呈现上升态势,而防止企业集团风险经由旗下财务公司向外部蔓延也成为了市场关注的话题。

 

10月14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2022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据了解,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图源: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新《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相比原来的企业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监管的规范作出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集中在提高准入门槛、限制业务范围、优化风险监管指标、强化公司治理等方面。

 

整体来看,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动:

 

一、调整市场准入标准,扩大对外开放。《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二、优化业务范围,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缩减了财务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和非核心功能业务;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分级监管。

 

三、优化监管指标,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比如新增了贷款比例、票据承兑与存放同业比例、承兑保证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集团外负债比例等指标,将担保比例指标调整为承兑加转贴现之和与资本净额的比例;将承兑保证金与存款的比例由原来的不高于30%下调为不高于10%等等,防范过度融资、盲目开票、期限错配、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情况。

 

四、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强化向上延伸监管,防范集团产业风险;强化公司治理监管要求,提升法人独立性;鉴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增加了强化股东监管的相关措施。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增加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要求。

 

五、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补齐制度短板。《办法》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图片

 

银保监会表示,后续将指导财务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强化服务集团内部的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大大减少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定义的修改更强调了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属性,而非原办法的财务管理属性。

 

《办法》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

 

同时,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将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成立财务公司即可办理的基础业务;另一部分为需经监管审批方可办理的专项业务。

 

基础业务是风险较低,主要服务集团内部的业务;专项业务是风险较高、具有外延性的业务。新《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基础业务仅保留面向成员单位吸收存款、办理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及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等5项业务。此外,专项业务也缩减至5项,即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原来,新《办法》取消了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委托投资、保险代理、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等业务资质,财务公司投资范围修改有价证券投资为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新增财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等。

 

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将成为监管重点

 

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中一直难以解决的就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情况看,票据作为重要的交易结算、融资工具已在国家实体经济发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地位,它以审核时间短、融资速度快、结算便捷等优势受到了我国企业的青睐。

 

票据可以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尽可能少贷款,有效的降低企业杠杆,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旧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据了解,由于此前部分企业集团通过票据等外部融资方式引发了数起风险事件,因此最新修订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于企业财务公司外部融资的风险管控明显加强,取消了财务公司现有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限制了股权投资、担保、委托投资等业务,并将具有一定风险外延性的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作为财务公司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开展的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同时,企业集团利用财务公司违规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的行为,也将成为监管重点。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近年个别企业集团利用财务公司违规开具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在集团出现经营危机后财务公司承兑票据逾期的情况,《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等监管指标,要求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控制财务公司对外业务总额,加强财务公司对外业务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

 

具体来看,主要监管指标包括: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保监会最低监管要求。原《办法》中明确提出了10%的标准,由于在监管过程中,银保监会要根据外部环境、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监管要求,这样调整,监管更为灵活,监管措施更能与金融市场接轨。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该指标为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的比率,原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设定的指标之一,按日监测,将该指标纳入新办法,体现出监管对财务公司流动性更加关注。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该指标原为监管评级指标,指标低于100%不得分。将该指标纳入办法,体现出监管不仅要求财务公司以集团内自有资金匹配信贷资产,而且还要有一定富余,可用存款和资本金要大幅超出信贷资产。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集团外负债不仅包含通过金融债和资产证券化形成的负债,还包括同业拆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取得的外部资金。该项指标原来的监管要求为150%。体现出监管对财务公司外部融资持不支持的态度。

 

5、承兑票据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该指标与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致。财务公司开立承兑汇票额度不仅要与存放同业、存款余额等挂钩,还要与公司资产总额匹配。主要是近年来暴露问题的财务公司多与盲目开票有关。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存放同业规模和占比一定程度体现了财务公司资产结构和资金实力,该指标能控制财务公司盲目扩大承兑额度,实质还是要保证财务公司流动性,防范信用风险。该指标来源于2019年中期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目前已纳入日常监管要求和《办法》,体现出监管更加重视,指标层级大大提升。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该指标主要为了防范财务公司通过转贴现调整表内规模。由于票据的无因性,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违约,票据流转过程中的背书人仍有可能被追索,形成潜在风险。这里的转贴现指的是财务公司持有的票据转出,包括持有的为成员单位办理贴现而取得的票据、因票据转入而取得的票据。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该限额与央行此前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是一致的。该指标对部分通过保证金放大表外规模的财务公司压力较大。

 

9、投资总额≤资本净额的70%;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的20%。这两项指标主要是为了防止财务公司盲目扩大投资和大幅购置固定资产。

整体而言,本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从金融监管供给侧进行了完善,弥补了监管可能出现的空白点,有助于推动财务公司行业契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财务公司大多是由企业集团申请、由银保监会批准设立、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前,受外部冲击与自身发展进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叠加影响,财务公司的行业规模增长趋于缓和。财务公司亟须从传统粗放的规模主导外延式发展向更为精细的效率主导内涵式发展转变,在突出主业持续推进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及时根据经济环境和集团发展形势,调整优化金融服务,积极推动金融服务的精细化、多元化。

 

未来,在《办法》指导下,财务公司应加快自身发展方式迭代升级,在资产负债、利润收入以及风控承压等方面更加符合监管要求,从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转变发展模式,最终加速回归实体本源,突出服务实体经济的独特价值与优势,通过不断夯实行业基础和稳健的发展步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公众号全文,详情可点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万联网,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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