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donna , 2026-04-27 , 浏览:98

前脚“十不准”、46号令落地还没捂热,后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就通报了4起整治形式主义典型问题。其中这两起案件直接戳中了国企的肺管子:


案件一:江西新余市属国企-新余投控,用3个多月收购了一家连续8年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超26亿元的省外上市公司奇信股份29.99%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为防止奇信“爆雷”,新余投控多次给其借款,甚至发现奇信往年财务造假后仍多次借款,导致投入的数十亿元国资几乎归零。


案件二:央企-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在有关方面多次指出其一些子企业搞虚假贸易问题后,推进问题整改不力。后有关方面再次发现其下属4家企业为增加经营业绩,通过引入外部企业增加贸易环节等方式虚增收入。其中,集团所属中国车辆进出口有限公司无视业务风险,逃避监管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风险敞口,部分订单钱货两空。


这两起案件都是前几年发生的,但直到最近才被曝光出来,表面上看是中央纪委的通报批评,更深层则是杀鸡儆猴。这也越来越传递出一个信号:国资委46号令可不是挂在墙上的文件,而是真刀真枪要砍下来的。


今天我们就以这两起案件为素材,跟各位聊聊:这两起案件里,到底哪些人可能会被追责?对照46号令和司法判例,他们会面临啥处罚?最关键的是,咱们国企集团和贸易子公司,在强监管下怎么干才能少挨罚、保平安?


一、先划重点:两起教科书级大案,病根全是违规+瞒报


这两起案件,一个是盲目买企业亏大钱,一个是虚假贸易虚增业绩,看着不一样,实则是一路货色——违规决策、无视风控、出事捂着盖着,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完美踩中46号令的所有红线!


(一)江西新余案:3个月闪电收购,20+亿国资几乎打水漂


2020年9月,新余市为了完成上级的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让市属国企-新余投控出手,仅用3个多月就花10.94亿元收购了省外上市公司奇信股份29.99%的股权,并将企业迁至本地。


殊不知,奇信股份原实控人早已套现20多亿元,留给新余国资的是一个连续8年财务造假、虚增利润26亿元的空壳。


2022年证监会揭开其遮羞布后,新余国资不仅不及时止损,还违规借款9亿多来填窟窿,最终2023年7月奇信股份正式退市。也就是说:新余国资当初投入的10.94亿元股权本金,退市前市值仅剩2800万元,加上真金白银提供的10多亿元借款,综合损失超过20亿元,堪称国企收购上市公司的反面教材。


(二)通用技术案:子公司虚假贸易狂欢,集团整改不力被连坐


央企-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更典型,早就被多次点名子企业搞虚假贸易,却整改不力、屡教不改。2025年再次被查出,旗下4家子公司为了冲业绩、做报表,疯狂扩张非主营内贸业务,通过拉外部企业增加贸易环节、空转走单、虚构交易等方式虚增收入。


其中,集团下属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更是胆大包天,无视风险、逃避监管,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最后导致部分订单钱货两空,形成巨大风险敞口。说白了,就是打着贸易的幌子变相放贷,最后钱没了、货也没了,国有资产损失风险直接拉满!



二、追责对象+责任拆解:对照国资委46号令,这些人一个都跑不掉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简称:国资委46号令)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级追责,覆盖从基层经办人到集团高管的全链条,还明确了98种追责情形。结合上面这两起案件,我们来逐个锁定追责对象和对应责任:


(一)江西新余案:三类责任人,全链条追责


1、直接责任人:新余投控核心决策层(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


  • 违规点:违反46号令投资决策违规条款,未做充分尽调、未开展风险评估、未经集体决策,3个月仓促收购问题企业;发现财务造假后,仍违规借款输血,属于瞒报重大风险、违规资金拆借。


  • 对应罪名(刑法):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明知收购和借款行为违规,仍一意孤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亿几乎全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司法判例参考2009-2010年,金川集团原副总经理包国忠,负责收购西藏一铜钼矿时,不评估、不审计、不走集体决策,擅自支付3.3亿元收购款,事后才知是无开采价值的废矿,造成2.65亿元国资损失;期间还收受对方1250万元好处费,合计受贿1621.5万元。2023年6月,兰州中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12年6个月,罚金100万元,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2、主管责任人:新余市国资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新余投控风控/法务负责人


  • 违规点:违反46号令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违规条款,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风控形同虚设,对收购项目的财务造假、产业不匹配等风险视而不见;对后续违规借款未制止,属于监管失职、整改不力。


  • 责任类型: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若涉及串通造假、利益输送,同步追究刑事责任。


3、领导责任人:新余市分管国企的政府领导、新余投控董事会主要成员


  • 违规点:违反46号令贯彻落实政策部署违规条款,盲目追求政绩,下达不切实际的上市“倍增计划”,倒逼国企违规收购;对重大投资项目失管失察,属于政绩观偏差、领导责任缺失。


  • 责任类型:中纪委通报明确点名政绩观偏差,此类责任人通常面临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降级等处分;若存在干预决策、隐瞒真相,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


(二)通用技术案:集团+子公司双线追责,整改不力也是重罪


1、子公司直接责任人: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 违规点:违反46号令购销管理违规、融资性贸易禁止性规定条款,明知是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无真实货物流转),仍主动参与、主导操作;未做上下游尽调、未核实货物真实性,导致钱货两空。


  • 对应罪名(刑法):若明知违规仍刻意操作: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若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 司法判例参考:中央纪委官网通报某国企为完成业绩指标,开展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将银行贷款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最终2.7亿元无法收回。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不是民事借贷纠纷;广西宏桂集团原董事长何有成,不顾禁令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融资性贸易,造成7.2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收受贿赂3039万,数罪并罚被判十六年六个月。(通用案虽然通报中没提受贿情节,但如果后续深入调查,融资性贸易背后有没有利益输送,谁也说不准)


2、子公司主管责任人:子公司风控、法务、财务部门负责人


  • 违规点:违反46号令内控合规管理违规条款,未审核贸易真实性、未识别融资性贸易风险,对无货物流转、资金闭环、高买低卖等异常情况未预警、未制止。


  • 责任类型:行政处分(记过、降级、撤职);情节严重的,涉嫌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3、集团总部责任人:通用技术集团分管贸易的高管、风控负责人、主要领导


  • 违规点: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追责点!违反46号令第7条监督检查与整改违规条款,多次被指出子企业虚假贸易问题,却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属于对子企业违规失管失察、穿透式管控缺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 责任类型:中纪委通报直接点名集团,此类集团高管面临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撤职处分;若存在纵容、包庇子公司违规,甚至参与利益输送,同步追究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刑事责任。


三、强监管新常态:国企集团+贸易子公司,5条合规保命法则


看完追责和判例,很多国企人肯定慌了:现在监管这么严,贸易业务还能不能干?怎么干才能不挨罚?


别慌!46号令不是一刀切禁止贸易,而是禁止违规贸易、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同时明确了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只要按程序办事、尽到勤勉义务、不谋私利,就不用怕追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结合上面两起大案教训,给大家总结5条可落地的合规建议,照着做能最大限度降低处罚风险:


一)别把“年终任务指标”当做你违规的挡箭牌


保增长是国企每一年的主题,但千万别把保增长当成违规的挡箭牌。很多案子背后根本原因就一个:保增长压下来后,国企领导扛不住,宁可违规也要完成任务。


我们见过太多领导在年初拍胸脯说:今年营收得上100亿,必须想办法多干!然后业务部门就开始想办法搞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空转循环——这是在保增长,还是在给自己刨坟?


挨过纪委调查后,你就会明白:做假账那一刻,就已经输掉了职业生涯。


有个亲历者跟我讲,他在某个省级国企牵头做了一单贸易业务,相关行业不景气,他们公司就联合关联方做几单有票据无实物的走单贸易来冲规模。结果一年后审计来了,几十号人被谈话问询,最终他引咎辞职,三年的年终绩效全扣没,自己还得请律师辩护。他苦笑着跟我说——当时想着只要不违法,从财务账面体现一下流转就行;现在回头看,那都不是违法,那是找死。


所以啊,别拿法律的红线当财务报表里的技术操作。形式上的合规,永远抵不过实质上的违规。


(二)74号文“十不准”是高压线,逐条自查清零


通用技术案说明:“十不准”不是口号,是带电的高压线,哪怕上级多次提醒,整改不力照样追责。实务要求:


  • 对照贸易“十不准”(不准搞空转走单、不准搞融资性贸易、不准虚增收入利润、不准无真实货物流转等),对现有贸易业务全面自查;


  • 存在问题的业务(尤其是无货物流转、资金闭环、高买低卖、垫资贸易),立即停止、清理退出,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


  • 贸易业务必须满足三流合一(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真实一致),严禁虚构交易、伪造单据。


(三)发现问题不捂盖子,越早止损责任越轻


新余案最致命的不是买错企业,而是发现造假后还输血掩盖,直接把小错变成重罪。实务要求:


  • 贸易/投资业务出现异常(对方逾期付款、货不对板、财务造假、资金链断裂),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启动止损程序,严禁隐瞒、瞒报、继续输血;


  • 46号令明确瞒报重大风险是追责红线,越早暴露、越早处置,损失越小、责任越轻;越捂越盖,损失扩大、追责加重。


(四)集团管控穿透到底,不能只收报表不看实质


通用技术案集团被追责的核心原因,就是对子企业违规整改不力、穿透式管控缺失,只看子公司报表,不查业务实质。实务要求:


  • 建立集团对子公司贸易业务的定期核查机制(季度/半年专项审计),重点查贸易真实性、货物流转、资金用途;


  • 集团高管和风控部门,不能只听子公司汇报,要实地核查、抽查合同、核对仓单、盘点货物,杜绝纸上合规;


  • 明确集团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注意义务,对子公司长期存在的违规问题,未发现、未制止,就是失职,就要追责。


(五)合规免责事前留痕,勤勉尽责才是最大保护


46号令首次明确尽职合规免责,但免责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实务要求:


  • 合规不是口号,是全流程留痕的证据链:每一次决策的论证记录、每一次风险排查的报告、每一次业务审核的签字、每一次整改的回执,都要完整留存;


  • 不碰利益输送红线,不搞关联交易、不拿回扣、不串通造假,只要不谋私利、勤勉尽责,即便业务出现正常市场风险,也不会被追责。


结语:严监管不是紧箍咒,而是护身符


中纪委于4月20日的通报,有两个细节值得所有国企人警醒:


  • 时间点特殊:距离46号令正式施行仅3个多月,说明新规不是摆设,是要真刀真枪落地、从严追责的;


  • 查旧账无期限:新余案发生在2020年,通用技术案是多年累积的旧问题,照样被翻出来通报追责,终身追责不是空话,退休也不是保险箱。


所以干供应链的各位老总们,务必当回事。过去或许退一步海阔天空,现在只能是退一步悬崖万丈。在法治越来越细、监管越来越紧、处罚越来越重的新常态下,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决策、按风控操作,既能保住业绩,更能保住自己的饭碗和自由,晚上才能睡得踏实!


其实现在还是有很多国企人慌得一批,核心是知道要合规,却不知道怎么落地比如,客商准入怎么定?尽调怎么做到无死角?货权怎么把控?出风险后怎么止损免责?这些实操难题,光靠自己摸索,不仅耗时,还容易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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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坐那儿听大道理,是手把手教你每道工序怎么干、每个证据怎么留。业务员、风控、法务、财务、老总、董事长,谁该干什么,全给你捋清楚。训完回去就能用,用了就能免责,免责才能睡踏实。


报名咨询:李老师1916853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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