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今日获悉一则深圳供应链圈重磅消息,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发布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公告详情请见文末)
公告显示,2018年12月27日,宁波东力收到子公司年富供应链转发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申352号)明确,法院裁定受理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富拓公司”)对年富供应链的破产清算申请。
据万联网记者了解,随着法院受理年富供应链的破产清算,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目前清算组的人员尚未确定,但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而年富供应链的供应商关心的破产清偿顺序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显示,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万联网记者通过年富供应链有关人士了解到,年富供应链今年下半年就已经在进行资产、业务、人员的安排及收尾工作。
目前,收尾工作仍在进行中。
年富供应链从被宁波东力收购100%股权到如今破产清算,时隔仅仅一年半,期间外界也发出不少不同的声音。
“来自资深供应链专家的呐喊:供应链企业之殇!” 一文中的作者木枝君曾表示:“深圳,是现代供应链商业模式的发源地,是第一个把物流作为支柱产业的城市,这个行业发展至今可谓跌宕起伏。”
没错,“跌宕起伏”一词足以形容深圳供应链的发展变化。多少默默无闻的小供应链公司悄然退出历史舞台,又有多少供应链公司发展壮大,家喻户晓。
文中作者还表达了为何深圳供应链行业这些公司出事儿会引起巨大争议的见解:“个人认为,可能是本质上他并不是一个乏善可陈‘烂公司’,一个烂公司是没有媒体吸引力的,这种财务指标和动态指标可以作各种解读的公司,才具备舆论爆点,吸引道德感爆棚和正义感爆棚的人们来解读,不过这年头,‘单维度解读’是精彩的,‘多维度回复’是没人看的。”
没错,年富供应链绝对不是一家“烂公司”,但是现实是残酷的,法律是无情的。事件发生之后给深圳供应链圈留下的是深深的警醒:
1、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选择合适自己公司的合作伙伴
有行业人士认为:这个不是深圳供应链或者是供应链公司业务模式问题,而是上市前选择了错误的合作伙伴。“找靠谱的人就是双赢,找不靠谱的人就是双输。”
也有行业人士对此说法表示赞同:这一件事情(年富供应链成功“并购”上市 深圳本土已有五家供应链上市公司 )本质上来说是好事,但是因为选择了错误的合作伙伴走向了今天,供应链行业本质没有错,有需求就会有市场。“资本助推是博大的路径,风控是企业经营的命脉。”
万联供应链金融研究院分析认为,年富事件并不是商业模式出了问题,主要是上市合作股东内部矛盾引发的悲剧。但偏偏这一场悲剧激起了供应链管理服务业的千层浪。推动供应链的创新与应用已上升为“国策”,“现代供应链”已成为新动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新增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为何一个的年富事件会让整个供应链管理服务行业会“躺枪”?难道是因为太“敏感”?供应链管理服务业的从业者们的确是非常敏感的,因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过于创新”(涉及到商业变革、金融变革、政府治理、法律法规各方面大范围的模式/技术/理念/制度的创新),多年来一直在“灰色”地带谨慎前行,早就养成了“敏感”的习惯。即使国家已为此行业正名,但行业发展仍有许多问题,如何积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的行业规范问题。在今年众多行业都有大企业爆雷,年富是深圳供应链管理服务业的代表企业之一,爆雷自然牵动大家神经。无论如何,整个事件的影响已经波及整个深圳供应链圈。但是该事件实质上并不是群体性事件,是单个企业的单项案例。无论圈内圈外都不应于再做过多的解读。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8年12月27日,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或“年富公司”)转发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申352号)明确,法院裁定受理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富拓公司”)对年富供应链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概述
1、破产清算申请简述:埃富拓公司以年富供应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年富供应链破产清算。
2、裁定书主要内容: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该企业法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埃富拓公司主张其对年富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提交《内贸合同》、《发票》及《出库单》予以证明,年富公司对埃富拓公司的债权亦不持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埃富拓公司系年富公司的债权人,具有申请年富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年富公司资不抵债;年富公司提交的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证据材料也显示,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法院认定年富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埃富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埃富拓公司对被申请人年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粤03破390号)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年富供应链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提交财务状况调查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2017年8月,年富供应链并入公司合并报表。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年富供应链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不再控制年富供应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年富供应链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截至2018年9月30日,与年富供应链有关的商誉17.17亿元,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年富供应链存在超额亏损7.24亿元,超额亏损将在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中予以转回,与三季度报告相比增加合并报表利润,具体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申352号)。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8)粤03破390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冯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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