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6号令吹响集结号,地方版密集落地
要理解江苏这份办法的分量,得先看清它背后的大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拉开了国企追责制度建设的序幕。2017年,江苏省率先印发试行办法。此后数年,各地陆续跟进,但制度体系尚处于“试行”阶段。
真正的转折点出现在2025年底。2025年11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正式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18年的试行版(37号令)不同,46号令从“试行”走向“成熟定型”,明确了13个方面98种追责情形,新增了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境外经营投资三个领域的专项条款,同时确立了“重大决策终身问责”的刚性原则——退休、调离、辞职,都不能成为逃避追责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46号令明确要求各地“参照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相关制度规定”。
一声令下,各省迅速响应。
2026年1月,四川省率先出台《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月1日起施行,共8章92条,细化了13个方面99种追责情形;
3月,辽宁省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辽国资〔2026〕9号),追责情形从旧版的11个方面71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同一时期,河南省发布《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责情形从10个方面84种扩充至12个方面110种,并增设“尽职合规免责”专章;
5月,重庆发布《重庆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取消了"简易程序",强调全流程溯源问责,并将资产出租、境外佣金支付等本地高频问题纳入追责范围。
6月,云南跟进出台,责任追究情形从 11个方面72种 大幅增加到 13个方面101种,新增了“金融业务”和“科技创新”两个独立方面,并在其他方面补充了“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等 28种 新情形。
此外,根据山东省国资委网站2026年8月31日发布的信息,新修订的《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也已在省国资委会议上研究通过。到9月,江苏新规正式发布时,这场地方版追责办法的修订浪潮已席卷全国多数省份。
二、江苏新办法四大看点
江苏这份新办法共八章83条,在继承46号令核心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省属企业实际进行了多处关键调整。
看点一:终身追责,打破“人走责消”
新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一律纳入责任追究范围。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不管你调到哪里、退了休还是离了职,只要在任期间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照样会被追责。对于供应链贸易业务来说,一笔几年前的购销业务,如果当时存在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问题,责任人哪怕已经换了岗位、离开了企业,依然可能被倒查追责。
看点二:重大资产损失门槛上调至3000万元
新办法将重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从1000万元调整为3000万元,同时保留资产损失相对值标准。具体来说: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这一调整贴合了省属企业经营规模现状。但门槛提高不等于监管放宽——办法同时新增了“不良后果”的独立认定体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层级。即便资产损失金额未达重大标准,但如果造成了重大不良后果——比如企业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引发重大负面舆情、受到有关方面制裁等——同样面临严厉追责。
看点三:购销板块划出清晰红线
新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条列出了13个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其中,购销管理方面(第十条)明确将“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等列为追责情形。
集团管控方面(第八条)则直接点名“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这正是46号令核心精神在地方层面的落地——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没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被明确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所谓融资性贸易,通俗讲就是“以贸易为名、行借贷之实”——货物可能根本没动过,甚至根本不存在,国企扮演的是“资金批发商”的角色。
这类业务的危害有多大?安徽一家省级国企因融资性贸易诈骗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央企际华集团因连续四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近96亿元被ST;中国通用技术集团4家子公司因虚假贸易被中央通报。动辄数十亿的国有资产,就这样打了水漂。
看点四:“三个区分开来”写进办法,容错不是“免死金牌”。
值得关注的是,江苏新办法首次单列条款,明确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科技创新、战略投资、先行先试等探索性工作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经综合研判可以免予承担责任。这为省属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探索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容错不等于免责。容错的前提是“依法合规经营”“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你搞的是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打着“创新”的旗号干着违规的事,那就不在容错范围之内。试错和违规,边界必须厘清。
三、横向对比:各地新规的共性与差异
把视野拉宽,看看其他省份的动作,能更清楚地把握这轮制度升级的脉络。
重庆5月印发的新规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取消了“简易程序”。过去一些地方在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时,存在“大事化小”的倾向,用简易程序快速结案。重庆这次明确全流程溯源问责,把资产出租、境外佣金支付等本地共性问题也纳入了追责范围,追责情形扩至13个方面100种。
辽宁此前印发的《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在责任认定上同样强调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三级划分,并对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同步追溯上级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这与江苏的思路高度一致,体现了各地在制度设计上对46号令核心精神的统一承接。
综合各地已发布的政策文件,这轮国资监管新规呈现出三个鲜明的共性趋势:
一是追责范围全覆盖,消除监管盲区。各地普遍将追责情形扩展至12至13个方面,特别新增了金融业务、科技创新等领域,并将“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融资性贸易等高频违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量化标准与终身问责并行。绝大多数地区都设定了具体的资产损失金额标准,同时“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机制被普遍确立,有效遏制“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乱象。
三是容错机制常态化。河南、四川、江苏等地均明确将改革创新中的探索性失误与违规经营投资区分开来,只要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且未谋取私利,即可免予追责。
四、对国企供应链管理者的启示
说到底,制度再严密,最终要落到“人”的身上。江苏这份办法9月11日即将生效,对省属企业供应链业务管理者来说,有几件事必须重视。
第一,转变“重规模轻风控”的思维。过去靠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冲营收的路子,已经彻底走不通了。每一笔购销业务都要穿透核查商业实质——货真不真、权在不在、风险控没控住。
第二,做好档案长期留存。终身追责意味着今天签的每一份合同、做的每一笔尽调、过的每一道审批,都可能在未来多年后被翻出来回溯核查。合同、单据、货权凭证、审批记录,一样都不能少。
第三,厘清容错与违规的边界。科技创新、战略投资可以试错,但虚假贸易不是试错,是违规。别把“容错”当成“免责”的挡箭牌。
第四,集体决策不是“避风港”。 在会议上沉默不语、随大流举手,出了问题一样要担责。该提反对意见的时候不提,等于默认同意。
从2016年国办63号文到2025年46号令,再到如今各省密集出台的地方版办法,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已从“试点探索”走向“全面定型”。这张覆盖中央和地方、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网络正在加速织密。对于每一位国企经营管理者来说,守住国有资产安全这条底线,已经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毛莉
作者
More News »
国内领先的供应链金融智慧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