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商业保理之后,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并轨正在提速。
(图源:银保监会官网)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给银保监会之后,银保监会正式披露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顶层设计。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有:一是弥补短板,完善经营规则;二是从严监管,落实指标约束;三是积极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四是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2年达标过渡期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提速
万联网记者注意到,《办法》针对行业现存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与此同时,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办法》中,银保监会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这与银保监会发205号文有异曲同工之处。继商业保理行业后,融资租赁行业将迎来强监管。
在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审慎监管、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指标均囊括 公众可反馈意见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与此同时,《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相较银保监205号文确立的2020年6月的期限,《办法》在达标过渡期上较为宽松。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如何专注主业、回归本源、拥抱监管是眼下需要聚集的方向。纵观《办法》的设定,均围绕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设立了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尚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可通过多种途径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9日。
拓展阅读:融资租赁行业清理并非突发
据华夏时报报道,在《办法》公布之前的2019年,多地已经开始对“空壳”“失联”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整顿。其中,南通、上海、重庆和北京等地共6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上“黑名单”。
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其实从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增长幅度看,两年前就到顶了。而且现在许多租赁公司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言已经成了鸡肋,之所以没有出现数量急剧减少,是因为大家想等到监管办法落地后,看看到底是什么政策,如果门槛较高、要求较严,很多租赁公司都会自行注销掉。
“现在判断经过清理和整改后,融资租赁公司能剩下多少家为时尚早,但即使72%的空壳和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全部注销,也不意味着行业崩塌,反而更加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注:拓展阅读部分来自华夏时报
曹雪艳
作者
More News »
国内领先的供应链金融智慧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