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央行官网)
公告称,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同时,央行还发布了“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管理办法》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自2020年2月14日《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以来,正式稿的公布就一直备受期待。时隔4个多月,《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式稿终于出炉,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从《征求意见稿》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式稿,究竟有哪些重要改动?各参与方、关联方又对《办法》持何观点?
在万联网获悉《管理办法》发布的消息后,第一时间对相关参与方、关联方进行了采访。
简单汇作为上海票交所搭建的供应链票据平台上首批合作平台之一,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义,简单汇副总裁向晓丹认为,《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在《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的调整体现了监管的审慎态度,包括对标票的定性、存托机构等主要参与方的主体资格要求等。正式稿的发布让标票业务推进有了明确的时间点,也给机构开展此业务扫清了障碍。
中金云创副总裁申策通过“标准化、多方参与、平台连接、组合拳”几个关键词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1、标准化,将“非标”性质的票据资产转化为标准化债权资产,明确标准化票据为货币市场工具,属于受益证券,既明确了票据支付结算的功能,又为票据的“债券化”明确了新的路径;2、多方参与,标准化票据可被认定为债权类资产,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上海票交所进行交易,除了银行、券商外,信托、基金、保险、评级、律所等,一些非银金融机构都将参与其中;3、平台连接,通过与票交所的对接,实现了票据开具、贴现、归集、交互等功能的方便和高效,突破了以往的束缚和限制,使得供应链票据的等分流转和融资功能更加便捷;4、组合拳,供票是裂变,标票是聚合,票据的信息披露是征信,人民银行通过这一组合拳,全力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传统的票据业务和模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
百融云创副总裁郇公弟对此有另一番见解:端午节后央行没送粽子,送来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市场半年的期待靴子落地,但不允许分层分级等,业界失望声音也很大。简单来说,票据市场是一个“短小频急先生”与“大胃王女士”的故事,供应商资金需求需要灵活,资金方偏好大规模,本来金融市场就是承担归集责任。但从目前管理办法而言,基本不允许混包、期限循环、分层分级,也就限制了在标票产品层面的归集能力。这样的结果,大部分小玩家将被排除在市场之外,全市场的资产归集能力和资金调配能力便是关键,大玩家将是市场主导。浙商银行、微众银行、前交所、票据平台等都跃跃欲试。百融“征信科技”将是我们切入市场的抓手,怎么在供应链金融市场建立咱们“征信科技龙头”地位,进而建立全市场的票据资产和资金调配能力,就是咱们在这场竞争新格局中能否胜出的关键。企业征信部近三年的积累需要爆发,供应链金融部也需要全市场组织能力,大家共赴强者盛宴吧。
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业务模式或将给票据市场、对应收账款票据化趋势带来巨大改变。在此前第一财经对票交所董事长宋汉光的采访中,宋汉光也表示,在《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做好以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的相关产品创设服务。
对比《意见稿》与《管理办法》,以下改动值得重点关注:
1、相较《意见稿》中对标准化票据的定义而言(“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管理办法》将“标准化票据”定义为“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明确了标准化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也意味着前期处于试点阶段的标准化票据基本被明确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同时也代表,今后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标准化票据,票据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将进一步扩展。
2、在对存托机构的相关规定中,《意见稿》中的“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改为了《管理办法》中的“信誉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对承兑人、贴现行、保证人等信用主体和原始持票人的相关规定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更改为了《管理办法》中的“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对存托机构还是参与方的审核标准,《管理办法》都进行了适度降低,加大和拓展市场参与度。
3、《管理办法》对《意见稿》的第十四条——“存托机构可直接或委托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保管和合格投资。合格投资品应限定于银行存款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现金等价物。资金保管机构应具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资金保管资格”进行了整条删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取消金融机构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保管和合格投资的资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参与方式和手段,或是出于风控考量。但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在ECDS系统的情况下还是在票据交易系统的情况下,系统的接入和账户的开立都是一脉相承,由同一机构进行的,单独设立资金保管机构的要求确实没有必要。
4、《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存托机构应自获得相关信息之日起1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管理办法》将期限延长至3天,即“存托机构应自获得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从过往的金融风险事件来看,从事情的产生、发酵到影响市场,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基于这类考量,《管理办法》对存托机构的披露期限进行了一定放宽。
……
受篇幅所限,改动不再一一标明,具体可参见文末《管理办法》全文(拓展阅读:《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并不代表万事大吉。早在上海票据交易所2019年8月16日发布第1期标准化票据申报公告起至9月11日,4期标准化票据的创设试点已经完成,原始持票人过于单一、基础资产的条件较为狭窄等问题显露其中,《管理办法》在对原始持票人、基础资产的条件等的表述变化不大,那么,如何归集众多中小企业的小额票据、基础资产条件较为狭窄问题依然是未来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崭新的平台、崭新的产品势必要经过迭代不断更新和完善,让我们一起且行且思,且悟且进。
曹雪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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