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来,信托圈颇不平静。
(图源:银保监会官网)
首先是新政公布。11月2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信息显示,本次修订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了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其次,《办法》公布第二天,11月25日晚,一则全国约40家信托公司立即暂停融资类业务的消息在网络传开,引发轩然大波。但经万联网等多家媒体记者分开调查显示,很多信托公司回应称并未收到上述窗口指导。此消息是空穴来风,还是有迹可循?事情似乎并不简单。
《办法》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 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门槛”
11月24日公布的《办法》(即《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共计7章76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将废止。
万联网记者查阅《办法》发现,新规相较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在推进对外开放、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等方面有不少差异。
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办法》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具体来看,《办法》第七条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办法》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办法》还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整体来看,《办法》内容相较而言更为详实,对完善信托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推动信托业深度转型等意义重大。
网传40家信托被暂停融资类业务消息不属实
再让我们将目光转向另一则消息。11月25日晚,一张有关“全国约40家信托公司立即暂停融资类业务”的截图消息在网络传开,万联网立刻联系相关信托公司,某头部信托公司高管回复称,“早就下过规模管控,超规模不能放”;同时,
21世纪经济报道称,其记者向至少6家以上信托公司高管核实,大多数表示均未收到类似的窗口指导,多位信托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年底融资类额度几乎都没有了,该截图的内容可信度要打个问号; 财联社报道称,多家信托公司表示并不清楚相关事宜,目前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 中国证券报称,数家头部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公司贯彻压降融资类业务规模比较到位,没有接到类似窗口指导;有第一梯队信托公司合规部门人士称,公司严格执行压降融资类业务规模的要求,很多业务都已经停掉了,在额度内的融资类业务目前还在正常存续。
21世纪经济报道称,其记者向至少6家以上信托公司高管核实,大多数表示均未收到类似的窗口指导,多位信托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年底融资类额度几乎都没有了,该截图的内容可信度要打个问号;
财联社报道称,多家信托公司表示并不清楚相关事宜,目前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
中国证券报称,数家头部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公司贯彻压降融资类业务规模比较到位,没有接到类似窗口指导;有第一梯队信托公司合规部门人士称,公司严格执行压降融资类业务规模的要求,很多业务都已经停掉了,在额度内的融资类业务目前还在正常存续。
综合多家媒体的采访调查结果可见,“全国约40家信托公司立即暂停融资类业务”的消息无法确定属实。但是,即使无法确认真实性,该消息仍在信托圈引发热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消息并非空穴来风,对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强监管已有迹象。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7年起,融资类信托在主动管理类信托中的占比逐年提升,从2017到2019年,融资类信托占比分别为38.54%,47.77%,56.48%。但是,融资类信托并不能彰显信托制度的优势,在“刚性兑付”仍未被实际打破且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容易积累风险。此前万联网曾报道过一些信托公司“踩雷”事件,主要也集中在融资类信托业务上。
正如前述某头部信托公司高管回复万联网所言,“早就下过规模管控,超规模不能放”,继通道类业务被窗口指导限制后,2020年年初以来,监管放曾多次对信托公司下达关于融资类业务的压降指标,按照监管部门的年初规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时至年中,多家信托公司收到来自银保监会的窗口指导,明确各家公司压缩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的具体规模。眼下已临近11月月末,是否存在部分公司压降融资类业务规模不到位、导致监管层重点关注这些企业也未可知,但需要承认,这种可能性是较大的。
据“信托圈内人”自媒体称,
多家信托公司近日收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要求严格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保证完成此前设定的压降任务。由于部分信托公司存在融资类业务压降不达标的情况,在此次窗口指导中被要求“全面暂停融资类业务”,而不是本次传出的40家信托公司全面暂停。
实际上,经万联网查询,早在今年6月,银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大对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压降信托通道业务规模,逐步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通知》重点压降两类融资类信托业务: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借助信托通道开展监管套利、规避政策限制的融资类业务;二是信托公司偏离受托人定位,将自身作为“信用中介”,风险实质由信托公司承担,违法违规开展的融资类业务。
但仍需注意的是,银保监会在6月也曾明确表示,监管政策不会一刀切停止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信托业务,而是逐步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直至信托公司能够依靠本源业务支撑其经营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希望信托公司正确认识压降违规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重要意义,坚定走转型发展道路。”
无论是《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或是《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抑或是此次部分信托公司在窗口指导中被要求暂停融资类业务,众多信号已经显示了监管层压降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坚定决心,信托业加快回归本源、保证自身和行业的稳健发展是当务之急、也是必然之选。
曹雪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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