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2-09-05 , 浏览:6055

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两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82号),河南、重庆、四川、厦门、青岛为第一批试点地区,试点时间一年。


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是外贸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旨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扩大外贸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外贸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发展。


根据《通知》,允许银行“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这也意味着银行今后可以在外贸企业客户采用陆运方式且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铁路运输单据时,参照海运提单融资模式为其提供授信额度、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外贸企业以往无法从铁路运输方式中获得的金融支持也将得以彻底改变。


开展其他金融服务时,《通知》鼓励银行统筹考虑外贸企业持有的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在业务准入、授信额度核定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发挥跨境服务网络优势,深化同境外分支机构、代理行和客户之间的沟通,拓展铁路运输单证业务空间。


此外,鼓励银行加强与铁路承运人等合作,探索借助区块链等技术,实现铁路运输单证信息的快速传输校验,更好开展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和风险防控。支持银行深化同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等合作,加强对外贸企业历史贸易信息的积累分析,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对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等情况判断的精准度,综合研判企业经营状况,为提供信用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服务做好支撑。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探索扩大服务范围,有效满足外贸企业、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保险、责任保险等方面的需求,为在途铁路运输货物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等方式,进一步分散风险;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铁路运输单证金融业务特征和主要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差异化政策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可适当加大金融资源配置,优化绩效考核指标,推动业务稳健发展。


另外,试点地区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深入了解当地跨境贸易发展情况、银行保险机构政策诉求及企业需求,与司法、交通、铁路等部门加强合作,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业内良好做法,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研究建设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平台系统。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与当地商务主管、铁路运输等部门充分沟通,选择风险管控能力强,有创新意愿和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参与试点,强化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并报送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欧班列等跨境铁路运输快速发展,部分地区银行保险机构依托铁路运输单证、包含铁路运输的联运单证,开展金融创新,既支持了外贸发展,也推动形成了相关创新政策。


据万联网了解,2018年11月,《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2021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提出要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要求银行业会同交通运输、商务部门等单位研究出台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政策文件,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2021年12月,国务院继续提出探索铁路运输单证、联运单证实现物权凭证功能,要扩大铁路运单在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应用,开展单证融资创新,稳步扩大在“一带一路”运输贸易中的应用范围等。


来源:万联网整理


资料参考中国银保监会: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70709&itemId=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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