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团内销售公司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问
网友提问:
A公司成立了若干生产型子公司和销售公司,所有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统一经过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请问销售公司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答
某会计事务所审计师:
站在销售公司立场,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其是否“以销定采”,即根据下游客户的订单向上游生产企业订货,从而确保其持有的存货数量小于或等于同一时点持有的下游客户待履行订单的数量,即所有存货均有对应的销售合同。如果是,则该销售公司应采用净额法核算;反之,如果该销售公司系根据自身对市场的研判向生产企业订货,从而在持有存货期间承担了滞销积压、商品公允价值变动等风险的(换言之,该销售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在何时、以什么价格卖给谁),则应采用总额法核算。
现在大部分央企、国企供应链公司,营收目标压力大,好不容易做点贸易又被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辛辛苦苦一整年,审计审完回到解放前,国企供应链公司苦不堪言。
尤其是近期,,在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在警示函原文中多次出现一句话: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收入依据不充分。去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虚假贸易“十不准”(74号文),明确要求贸易业务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这两个文件都指向了一类共性问题,国企供应链公司什么时候才能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怎么做才能用全额法确认收入?
所以,为帮助大家明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方法,识别虚假贸易,规避掉进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的坑、掌握“直发”、“瞬时转移”等业务场景下的控货要点,在合规基础上做好增量,我们计划于5月10-11日,在南宁开设第五期《十不准下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与增量转型实战培训》。
课程内容方面,本次课程将在历经四期培训、上百家国企参训的基础上,做优化迭代,着重加强风控强化、应对审计、实质控货、增加营收层面内容,欢迎扫码报名。
课程核心话题:
1.如何记账、签合同、运营等,才经得起审计的问询?
2.如何做好内控,避免监管部门认定为“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
3.是否上游为预付、下游为应收就一定是融资性贸易?
4.如何实质控货,怎么做才算“到位”?
5.如果真实业务场景中只能原地货转或直发怎么办?
6.“瞬时转移”的问题怎么解决?
7.具体什么情况下才能按全额法确认营收?委托加工如何记账?
8.除了大宗贸易,还有别的方法能获得营收吗?
9.如何立足本地实际、本地特色产业重新获得业绩?
10.如何避免掉进别人设计的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骗局?
11.团队人员严重不足,如何高质量实现那么多目标?
12.国企如何与民企合作,快速解决规模等问题?
13.头部/典型供应链公司是怎么做的?有何可借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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