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业内戏称为"央国企生存98条"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简称:国资委第46号令)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国资监管体系迈入“穿透式、全链条、精准化”问责新阶段。这一新规最直观的变化,是将责任追究情形从旧版的72种扩容至98种,覆盖范围从集团战略管控延伸至日常运营的“毛细血管”,特别是几项与大宗商品和供应链业务等高风险领域被明确地作出系统性规制。
2026年1月9日,在国务院国资委于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经验交流会上,副主任李镇明确指出:“深化提升行动在时间上已经‘收官’,但深化改革不能‘收兵’。”他强调,当前改革仍存在“温差”,需对照台账补短板、锻长板,并推动成果制度化、长效化。而国资委第46号令正是这一“制度化”要求的关键落子——它不仅承接了三年改革中市场化机制与现代公司治理的成果,更以刚性问责倒逼改革成效落地生根。
过去,部分央企及地方国企为完成营收指标,通过“空转”“走单”“循环贸易”等方式虚增流水,实质是以贸易之名行融资之实,形成大量无真实货物流转的“纸面交易”。这类操作虽短期美化报表,却埋下巨大信用与合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条款与近日国资委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经验交流会提到的“遏制盲目多元扩张”“处置‘两非’‘两资’”的导向高度一致。
李镇在会上披露,三年来,国资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目前已有89家央企试点司库监管平台直联在线集采,累计识别虚假贸易等问题线索超1000件,“以‘看得见’兜底‘管得好’”。
而国资委第46号令新规施行后,此类监管发现将直接触发问责程序,形成“监测—预警—追责”闭环。
购销管理失序曾是国企供应链风险的重灾区。例如,合同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水平、违规提供赊销或预付款变相融资、对应收账款怠于追索等行为,常导致巨额坏账甚至国有资产流失。
这与改革中推行的“穿透式监管”和“矩阵式监管模式”形成呼应,例如上海市构建“四类一层”监管体系,浙江依托智慧国资平台嵌入AI实现风险精准识别。而新规则从制度层面赋予这些技术手段以问责效力——一旦系统预警购销异常,若企业未能及时干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纪律乃至法律责任。
为追求规模排名,一些企业曾通过非主业、非优势领域的“无关多元”投资拼凑营收,甚至虚构交易虚增收入。
国资委第46号令中明确提及将“通过无关多元投资拼凑营收、虚增收入”列为追责情形,宣告此类“数字游戏”彻底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此举与2026年央企重点任务中“加强上市公司质量和市值管理”“聚焦主责主业”也高度协同。
国资委已要求央企“坚持传统产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发展并举”,但必须“接续发力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而非盲目铺摊子。新规通过问责机制,确保企业回归价值创造本源,而非沉迷于报表修饰。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国资委第46号令引入“预期损失”概念,第24条明确: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这也意味着:即使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但若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在可预见未来必然发生且金额可靠,即可启动责任追究,这一突破性设计极大提升了风险防控的主动性。
李镇提到,各地、各中央企业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普遍推行,中央企业调整退出比例达到6%。
央企追责新规施行,意味着管理者不仅对已发生的损失负责,更要对潜在风险保持高度警觉。若因内控缺失、风控制度形同虚设或对子公司重大违规失察而导致预期损失,同样难辞其咎。
结语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并非孤立新规,而是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与刚性保障。它以98种追责情形织密“责任之网”,尤其剑指大宗商品与供应链领域的顽疾,推动国企从“规模导向”真正转向“质量效益导向”。
正如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镇所言:“深化改革不能‘收兵’。”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这套“长牙带电”的问责机制,将成为国资央企迈向世界一流企业不可或缺的制度基石。
更多内容,详见:国资委放大招!央企追责新规明年1月1日实施:98条红线,“一把手”无法甩锅,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造成重大损失将从重处理
总的来说,46号令的核心就是让央企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把合规要求嵌进每一个业务流程。
这对企业来说,急需建立一套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的供应链风控体系。
这对个人来说,以后每做一笔业务、每签一个字,都得先问自己三个问题:“合规吗?尽责吗?经得起倒查吗?”
当然,也有朋友认为:“新规离实际经营太远,不用急着管”,但我劝你别抱有这种幻想!
现在46号令把违规边界划得明明白白,不管是高管领导还是基层员工,都得按规矩来。以前靠“规模冲业绩”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拼的是“合规前提下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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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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