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的时间跨度,放在任何一个行业,都足够写一部奋斗史。但杨某走到这一步,恰恰是因为在最不该犯错的地方犯了错——不是能力不够,也不是经验不足,而是在国企贸易业务合规这件事上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可以例外。
有些事情,做了一辈子对的事,错一次就够了。
2024年到2025年期间,杨某做了一件事:明知国有企业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仍然多次通过与上下游公司签订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虚假做大公司经营规模。
具体怎么操作的?在没有任何担保、不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以“先款后货”模式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结果呢?国有公司巨额损失。
公诉机关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最终,杨某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案子有三个细节特别值得琢磨。
第一个细节:他是明知故犯。 “明知国有企业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这句话说明他完全清楚政策要求、合规红线。但他还是做了。
为什么?他在最后陈述阶段说了一句话: “认为经过集体讨论,就忽视了经营风险,只顾眼前利益。”
“集体讨论”这四个字,值得所有国企人划重点。很多人有个错觉:上了会、签了字、走了流程,这事儿就“合规”了。
但在这个案子里,集体讨论没有成为免责理由,反而成了“滥用职权”的证据——因为你知道这是融资性贸易,还把它包装成正常业务去上会、去审批,这恰恰证明了你的主观故意。
第二个细节:他没有实际控制货权。 “不实际控制货物”——这是整个案子的关键。没有担保、不掌握货权、先款后货,这三样加在一起,等于把钱扔出去,然后祈祷对方讲信用。
一旦下游不付款、上游不交货,你手里什么都没有,连追索的抓手都找不到。
实际掌握货权的业务出了风险,是经营决策失误;不掌握货权的业务出了风险,是违规经营。前者是水平问题,后者是性质问题。这个区别,能救命。
第三个细节:他做的是“规模”,不是“业务”。 “虚假做大公司经营规模”——不是为了赚利润,是为了冲营收。
很多国企供应链公司背负着营收指标、评级压力,于是走上了“刷流水”的路。找几个关联方,签几份合同,走一遍资金,账面营收就做上去了。但没有真实货物流转、没有商业实质——这就是融资性贸易。
你冲上去的每一分营收,如果经不起穿透式核查,迟早会变成追责的证据。
说白了,融资性贸易就是以贸易为名,行借贷之实。
国企信用好、融资成本低、银行额度大。民营企业缺钱,找银行贷不到,就来找国企帮忙。怎么帮?签一份购销合同,国企把钱打给上游“供应商”,上游再把钱转给实际用钱的人,过一段时间,钱连本带利回到国企账上。货物呢?根本不存在,或者从来没人见过。
这就是融资性贸易的核心逻辑——走单、走票、不走货。
它的主要特征包括: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直接或变相提供资金。
2017年,国资委在《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中首次明确了融资性贸易的定义。此后十多年,监管文件一份接一份,态度越来越严厉。
融资性贸易不是今天才被禁止的。
2013年,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控融资性贸易业务,严禁开展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
2017年,《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性贸易的界定标准。
2023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也就是业内常说的“74号文”,提出了 “十不准” 。其中第四条就是 “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第五条是 “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
这份文件虽然直接针对的是中央企业,但各省属国企等地方国企“可参照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近七成的地方国资委都转发了这个文件。有些地方甚至比“十不准”更严——比如深圳市国资委在2025年7月日发布了“十六不准”。
进入2026年,监管再次升级。2026年1月1日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正式施行,明确将融资性贸易纳入追责清单,而且是 “终身追责” 。同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28种情形列为违规行为。
从“加强管理”到“严控”到“十不准”到“终身追责”——监管的梯级在一步步收紧。
2025年审计通报显示,内蒙古、四川、浙江等多地省属国企均因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被点名,其中内蒙古8户企业通过此类方式虚增收入达176.21亿元。
融资性贸易表面上是在做贸易,实际上是在放贷。但国企不是银行,没有风控体系,没有抵押物,没有贷后管理。钱出去了,货没见到,担保没有——这就是在裸奔。
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更麻烦的是,融资性贸易往往伴随着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为了掩盖一笔虚假贸易,需要再签十笔虚假合同来“平账”;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伪造一堆单据和凭证。
雪球越滚越大,直到崩盘。
而一旦崩盘,就不仅仅是钱的问题了——是刑事责任的问题。
杨某案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融资性贸易已不再是“违规”层面的问题,而是进入了“犯罪”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
在融资性贸易场景中,“滥用职权”的典型表现就是:明知是虚构贸易、闭环空转,但为完成业绩指标、虚增营收,仍拍板决定开展此类业务。
杨某的案子,每一个要件都对得上:他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他明知融资性贸易被禁止;他滥用职权开展了这类业务;国有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
以前大家觉得,融资性贸易被查出来,最多是内部处分、调离岗位。现在不一样了。 杨某因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才从轻判处一年六个月。如果没有这些从轻情节呢?
前有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原董事长何有成的案子,就更触目惊心——他明知故犯地开展融资性贸易,导致7.2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最终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监管文件一份接一份,案例一个接一个,为什么还有人敢碰融资性贸易?
说到底,三个字: “侥幸心” 。
侥幸一:觉得“集体决策”能免责。 把业务包装一下,上个会,签个字,走个流程,就觉得“法不责众”。但杨某的案子说得明明白白——明知违规还去上会,恰恰证明了主观故意。集体决策不会保护你,反而会成为指控你的证据。
侥幸二:觉得“上下游都是国企”就安全。 有人觉得只跟国企做买卖,出了问题找国企赔,风险低。但现实是,国企坑国企的案例并不少见—— “原来的资金链断了,得找个接盘侠进来自己才能脱身” 。而且,一旦出了风险,是否违规都已经不重要了。
侥幸三:觉得“合同单据齐全”就查不出来。 即使有完整的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发票、收货单,如果无法证明自身的真实商业目的是贸易而不是融资,一样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不是单纯去整改合同、单据就足够的,要从底层商业逻辑到制度体系到运营执行全过程都整改。
侥幸四:觉得“我只是个通道”就不担责。 有些国企觉得自己不出资,只做通道方,很安全。但事实是,通道方如果一开始就明知是虚假贸易,可能要承担100%的责任。而且,一旦被质疑融资性贸易,监管部门顺藤摸瓜,很容易再查出点别的东西来。
江岸区法院发布的这个案例素材中,有一段关于杨某背景的描述,值得单独拎出来:
杨某在国企工作了二十多年,从一名普通职员,一步一步走到了总经理的位置。
二十多年的积累,结果被“一年六个月”归零了。
为了冲一点营收、做一点规模,值吗?
你冲上去的每一分虚假营收,最后都会变成追责的证据。
你以为能帮集团“刷”过去的规模,最后都会“刷”掉你自己的职业生涯。
融资性贸易这条红线,是真的会通电的。杨某的案子,就是那颗雷炸了的样子。
杨某不是第一个,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但每一个这样的案子都在提醒我们:大宗供应链业务的合规与风控,早已不是"选择题",而是决定企业生死和个人命运的"必答题"。
当前,大宗供应链业务作为国企供应链公司的热门板块,其合规与风控已成为从业者必须攻克的核心课题。从融资性贸易的识别与规避,到货权管理、合同审核、全流程风控落地——每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杨某案"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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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素材来源武汉江岸区人民法院,万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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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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