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等联合发布《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2020年版)》

2021-01-26万联网 ,万联网整理

1月26日最新消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于今日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官网发布了《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2020年版)》,明确了关于标准化票据现金流归集、标准化票据资产分配、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重要内容。



下附《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2020年版)》原文:


第一条 创设目的

 

1.1 为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充分发挥商业汇票融资功能,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原始持票人将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完成存托,由存托机构或其委托的票据经纪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设立标准化票据财产并创设受益凭证,受益凭证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投资者认购受益凭证并享有相关权利和利益。

 

1.2 标准化票据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创设。原始持票人基于对存托机构的信任,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委托存托机构设立标准化票据财产,并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创设受益凭证。存托机构不承担基础资产相关风险。

 

1.3 通过标准化票据财产的设立和受益凭证的创设,实现本期标准化票据以标准化票据财产为限进行追偿,从而保护标准化票据投资者的利益,提高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效率。

 

第二条 标准化票据基本情况

 

2.1 标准化票据当事人

 

2.1.1 原始持票人:【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2.1.2 存托机构:标准化票据的存托机构为XXX

 

2.1.3 受益人(投资者)标准化票据的持有人票据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法律法规禁止认购或购买的除外)签署相关交易文件,通过认购存托机构创设标准化票据或在票据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受让标准化票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有效方式成为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投资者认购或受让标准化票据即成为标准化票据和本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本协议全部约定。

 

2.2 标准化票据要素基本定义

 

面值

每张标准化票据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创设规模

当期标准化票据的面值总额

本金

标准化票据投资者持有的标准化票据面值总额

计息期间

登记日(含)开始至兑付日(不含)

计息方式

贴现式

创设价格

标准化票据创设时对每百元面值支付的价格,单位为元

参考收益率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收益率计算规则计算的标准化票据创设价格对应的到期收益率

期限

登记日(含)至兑付日(不含)的天数

信用主体

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影响的主体

创设日

标准化票据投资人正式参与标准化票据认购的日期区间

登记日

标准化票据成功创设之日,为标准化票据登记之日与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日

兑付日

标准化票据的到期兑付之日

 

2.3 标准化票据的基本信息

 

本期标准化票据的规模、期限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重要约定。详见本协议第二十一条

 

2.4 标准化票据财产

 

标准化票据财产的范围包括基础资产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三)中所列的全部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款在本协议约定在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产生的任何收益以及其他财产。

 

2.5 标准化票据费用

 

2.5.1 标准化票据费用包括前期费用和期间费用。

 

2.5.2 除非另有约定,前期费用由原始持票人及其他相关方(如有)支付,期间费用由标准化票据财产承担。就前期费用而言,原始持票人授权存托机构与相关主体就费用及相关安排签署相应协议,原始持票人认可该等协议内容并授权存托机构从募集资金中扣划该等款项至相关主体。

 

2.6 税收

 

2.6.1 有关标准化票据所有付款,如须依照适用的法律预提或扣除任何税收、规费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则存托机构无需就该等预提或扣除支付任何额外的款项

 

2.6.2 标准化票据在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存托机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由标准化票据财产实际承担。

 

第三条 基础资产及存托

 

3.1 基础资产归集

 

3.1.1 存托机构或经其委托的票据经纪机构负责归集基础资产,包括公开归集和定向归集两种方式

 

3.1.2 存托机构委托票据经纪机构负责归集基础资产的,应当确保票据经纪机构符合标准化票据规则的要求,并与票据经纪机构签署《票据经纪服务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3.1.3 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2 基础资产情况

 

3.2.1 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

 

截至存托协议公开披露日,基础资产的种类、期限、金额及整体情况详见基础资产清单。

 

3.2.2 基础资产的调减和更换

 

a) 公开披露日(含)认购截止日(不含),基础资产出现不符合合格标准或本协议第十一条声明与承诺的情形,存托机构可与原始持票人协商更换、调减基础资产并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进行披露。

 

b) 认购截止日(含)至登记日(含)期间,基础资产出现不符合合格标准或本协议第十一条声明与承诺书情形,存托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原始持票人协商达成基础资产更换、调减的意见并相应更新基础资产清单和相关认购公告同时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进行披露。

 

c) 当标准化票据满足第4.3款创设成功的条件后,基础资产不得更换、调整。

 

3.2.3 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

 

在存托协议公开披露日和财产交付日,基础资产池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a)  信用主体的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

 

b)  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存托协议公开披露日和财产交付日,基础资产池中包含的每一张商业汇票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a) 由原始持票人依法真实、合法、合规且有效地取得并持有,权属明确、权利完整;

 

b) 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采取保全或司法执行措施或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c) 票据承兑人已对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并在商业汇票上记载承兑的应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真实、完整、合法,该承兑在适用法律下合法及有效;

 

d) 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 亦无其他权利负担;

 

e) 基础资产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f) 基础资产项下原始持票人及信用主体系在中国境内设立且依据中国法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或上述主体的分支机构,且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g) 基础资产对应的票据出票日不晚于公开披露日,票据到期日及到期回收款到账日早于兑付日;

 

h) 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基础资产存托

 

3.3.1 自财产交付日起,原始持票人为投资者的利益,将(1)原始持票人对于以下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2)以下财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偿付)的权利,(4)来自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以下财产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均存托予存托机构:

  i、票据;

ii、保障上述票据金额实现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

 

3.3.2 为完成基础资产的存托,原始持票人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标准化票据规则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基础资产的权利完整转让。为确保基础资产在存托完成之前不被挪用,原始持票人在向存托机构申报基础资产后,同意并认可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有权为标准化票据财产之目的通过系统以包括但不限于锁定、功能限制等在内的方式控制基础资产。

 

3.3.3 自财产交付日起,基础资产即成为标准化票据财产。

 

3.4 基础资产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

 

基础资产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的相关安排,按照票据相关规则、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的相应业务规则执行。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不得被交易、挪用或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3.5 基础资产存托对价及支付

3.5.1 原始持票人转让基础资产获得的基础资产存托对价,也即原始持票人获得交易金额。其中:

 

a) 交易利率=(基础资产票面总额-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净额)*360/ 

(百分比计的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

 

b) 单张票据应付利息=单张票据票面金额×交易利率×票据剩余期限/360

(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

 

c) 单张票据交易金额=单张票据票面金额 - 单张票据应付利息

 

d) 各原始持票人获得的交易金额=所提供票据的单张票据交易金额加总,存托机构有权对各原始持票人交易金额的尾数进行调整

(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

 

3.5.2 标准化票据投资者成功缴款的,存托机构应于缴款日当日将扣除前期费用后的募集款项净额全部划款至原始持票人的指定账户用以支付相应对价,存托机构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募集款项总额的0.05%向原始持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标准化票据创设、承销、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流通和兑付

 

4.1 受益凭证的创设和承销

 

4.1.1 在中国法律和标准化票据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存托机构可自行决定本次标准化票据创设方式。存托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承销的,承销商可与存托机构协商确定本次标准化票据创设方式。具体承销工作以认购公告及《承销协议》(如有)为准。

 

4.1.2 存托机构自行组织标准化票据认购的,存托机构应当根据如下约定为标准化票据提供承销服务:

 

a) 标准化票据可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票据市场合格投资者公开创设。具体以认购公告为准。

 

b) 募集资金收款账户与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不为同一个账户的,投资者应最迟于缴款日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募集资金收款账户,存托机构应在缴款日之前将标准化票据募集资金扣除承销报酬及相应资金汇划费后的款项划付至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募集资金收款账户与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为同一个账户的,投资者应最迟于缴款日当日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募集资金收款账户。

 

4.1.3 存托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承销的,存托机构应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等相关文件,委托承销商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标准化票据承销服务。 

 

4.2 标准化票据认购和缴款

 

4.2.1 在中国法律和标准化票据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存托机构可自行决定本次标准化票据认购方式。存托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承销的,承销商可与存托机构协商确定本次标准化票据认购方式。

 

4.2.2 存托机构采用同业拆借中心货币及债务工具系统(“货债系统”)进行标准化票据认购的,货债系统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及其附加条款是本存托协议下有效的交易文件,认购人应当据此完成缴款。投资者在货债系统进行的一切操作视同已得到相应授权,具有法律效力。

 

4.2.3 存托机构采用线下认购或其他认购方式创设标准化票据的,投资者应与存托机构签署《认购协议》或投资者根据认购公告向存托机构提交其认可的其他有效交易文件。

 

4.2.4 存托机构收到投资者全额认购款后,在标准化票据成功创设后按照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将投资者根据本协议规定认购的全部标准化票据登记到投资者在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否则须按未支付部分每逾期一日0.05%的利率向投资者支付违约金。

 

4.2.5 投资者一旦通过货债系统认购方式取得《缴款通知书》或是签署了《认购协议》以及本存托协议认可的其他交易文件,即构成对《存托协议》的接受。

 

4.2.6 认购金额满足本期标准化票据最低创设金额的,标准化票据视为成功认购,投资者、存托机构等应当按照既定要求完成缴款、创设等后续事宜。

 

4.3 标准化票据创设成功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标准化票据创设成功:

 

a) 原始持票人将基础资产存托予存托机构;

 

b) 存托机构将募集资金对价支付予原始持票人;

 

c) 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完成确权登记。

 

4.4 标准化票据的登记和托管

 

存托机构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标准化票据规则完成标准化票据在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并根据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则和程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4.5 标准化票据的交易流通

 

4.5.1 符合交易流通要求的标准化票据可按照人民银行、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则和程序在票据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流通和结算,适用于现券买卖、回购、远期等交易品种。

 

4.5.2 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可以将标准化票据依法转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移转,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6 标准化票据创设不成功

 

4.6.1 标准化票据创设不成功的情形包括:

 

a) 认购结束时,标准化票据未能全部得到足额认购且低于最低创设金额,或高于最低创设额但存托机构、原始持票人、投资者无法协商达成调减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的

 

b) 缴款结束时,标准化票据未能全部得到足额缴款并低于最低创设金额,且存托机构和投资者无法协商达成调减标准化票据创设规模的;

 

c) 存托协议公开披露日至财产交付日期间,拟入池基础资产出现不符合合格标准或本协议第十一条声明与承诺的情形,存托机构与原始持票人、投资者未协商达成拟入池基础资产更换、调减及任何其他拟入池基础资产无法满足标准化票据规则和存托协议规定的应当满足的条件;

 

d) 原始持票人未能按照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完成基础资产存托的;

 

e) 存托机构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把基础资产存托对价全额支付给原始持票人的。

 

4.6.2 创设不成功的情形下,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始持票人承担因创设标准化票据而支出的所有费用,若能证明存托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相关费用应由存托机构承担;若能证明承销商存在过错的情形,则存托机构应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向承销商追偿(如有)标准化票据募集资金的返还事宜由存托机构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处理。

 

4.6.3 本期标准化票据创设不成功的,存托机构应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及利息(如有)退还给投资者并支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存托机构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4.7 标准化票据兑付

 

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于标准化票据实际付息兑付日前1个工作日,确定持有人名册,计算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在存托机构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于规定时间内将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标准化票据现金流归集

 


5.1 现金流归集顺序

 

标准化票据到期后现金流归集顺序为:基础资产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存托机构代表标准化票据财产,遵照本协议约定按票据追偿顺序发起追索流程,由承兑保证人、贴现行、贴现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如未放弃追索)先行偿付】。

 

5.2 基础资产的到期托收与追索

 

5.2.1 基础资产到期托收、追索等相关安排,按照票据相关规则、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的相应业务规则执行。

 

5.2.2 标准化票据未到期的,存托机构可代标准化票据自行发起追索;标准化票据到期的,存托机构应在兑付日的次一工作日统计标准化票据项下逾期基础资产的情况,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由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决定逾期基础资产的处置、追索以及标准化票据的到期分配事宜。持有人大会决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线下追索的,存托机构应协助进行逾期基础资产的线下追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自己名义代标准化票据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及参与相关司法程序。

 

5.2.3 基础资产发生逾期且承兑人拒绝付款的,存托机构应代标准化票据进行追索,并将追偿资金划入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被追索人包括保证人(如有)、原始持票人(如未放弃追索)、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如未放弃追索)。

 

5.2.4 基础资产为已贴现票据的,本标准化票据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行、贴现保证人(若有)及贴现行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可以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行、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索或追偿;基础资产为未贴现票据的,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存托机构应及时进行追索。

 

5.2.5 如存托机构代标准化票据收到相关追偿款项的,存托机构应在当日【】点前将清偿资金划入标准化票据相关账户。

 

5.3 基础资产的记账与兑付

 

5.3.1 存托机构应于基础资产项下每张票据的票据到期日当日或之后将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收到的回收款进行记账。

 

5.3.2 存托机构应按照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相关兑付要求,将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中相应数额的资金按时、足额划转至兑付代理机构指定资金账户,用于兑付标准化票据本金。

 

5.3.3 经持有人大会同意的,存托机构可以按照票据相关规则提前发起提示付款。

 

第六条 标准化票据资产分配

 

6.1 分配实施流程

 

 

6.1.1 在兑付日,存托机构根据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相关规定办理财产兑付。

 

6.1.2 标准化票据在兑付日未能全额兑付的,存托机构在兑付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披露未能按期兑付的情况和原因。

 

6.1.3 如标准化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未发生逾期,则存托机构应按照下列顺序对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相应的分配或运用。于兑付日,存托机构应按照如下顺序分配或运用标准化票据现金资产(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

 

a) 支付标准化票据财产的应缴税金(如有);

 

b) 支付标准化票据财产承担的费用;

 

c) 支付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的本金;

 

d) 标准化票据财产仍有剩余的,存托机构与投资者应按照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决定剩余部分的实际分配对象和分配方法。

 

6.1.4 如标准化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发生逾期,存托机构应在兑付日(若收到部分付款)以及后续获得清偿资金之日按照下列顺序对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相应的分配或运用。存托机构应按照如下顺序分配或运用标准化票据现金资产(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

 

a) 支付标准化票据的应缴税金(如有);

 

b) 支付标准化票据财产承担的费用;

 

c) 支付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的本金;

 

d) 支付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的其他款项;

 

e) 标准化票据财产仍有剩余的,可由存托机构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方式。

 

第七条 持有人大会

 


7.1 组成

 

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大会。标准化票据持有人须通过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行使处置权。通过行使表决权形成持有人会议决议,并按照会议决议处置基础资产。

 

7.2 会议召集

 

7.2.1 持有人大会由存托机构召集。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托机构应召集持有人大会:

 

a) 需要更换存托机构;

 

b) 《存托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终止或涉及本期标准化票据偿付的重大修改,但该等修改属于微小的技术性改动或是根据适用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做出的除外;

 

c) 在基础资产出现逾期存托机构代标准化票据行使追索权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标准化票据未偿本金余额占全部标准化票据未偿本金余额超过三分之二(含)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对该行为不同意的;

 

d) 涉及影响基础资产偿付能力的诉讼、仲裁及其他类型的纠纷;

 

e) 兑付日未足额向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分配受益凭证利益;

 

f) 出现提前终止标准化票据的情形的;

 

g) 其他根据标准化票据规则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应当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事由。

 

7.2.2 单独或合计持有标准化票据未偿本金余额10%(含)或以上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向存托机构申请召集持有人大会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存托机构未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标准化票据未偿本金余额10%(含)或以上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并通知存托机构出席。持有人大会开会时,存托机构应出席会议,并接受持有人大会的询问。

 

7.2.3 存托机构提议召开或标准化票据持有人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通知全体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相关会议事宜,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均不得对未经通知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7.3 表决权

 

7.3.1 出席会议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标准化票据100元人民币面值,拥有一票表决权。

 

7.3.2 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前第1个工作日为表决权登记日。表决权登记日日终时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为有权出席持有人大会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并根据其持有的标准化票据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表决权登记日日终时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依据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所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确定。

 

7.3.3 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代理人应向存托机构提供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仅能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并委托一位代理人。

 

7.3.4 出席持有人大会的同一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就同一议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决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时,其代表人仅限于一人。

 

7.4 会议方式

 

7.4.1 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或可认证参与者身份的通讯方式进行,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可以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7.4.2 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视为亲自出席持有人大会。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下称意思表示)应于持有人大会开会3个工作日前送达存托机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先后送达两份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以后送达者为准,但后送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前述时间要求的除外。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后,打算亲自出席持有人大会的,至迟应于持有人大会开会前1个工作日,以与行使表决权相同之方式撤销前项行使表决权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销者,以通讯方式行使之表决权为准。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同时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的,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决权为准

 

7.5 决议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行文件另有约定外,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超过本期标准化票据总表决权数额的50%,会议及其作出的决议方可为有效召开和作出的。持有人大会就下列事项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标准化票据未偿本金余额75%以上(含)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出席,且经出席的标准化票据持有人表决权总数的75%(含)以上的同意:

 

a) 批准更换存托机构;

 

b) 就逾期基础资产追索未达成一致或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纠纷的基础资产处置方案;

 

c) 改变标准化票据的兑付日;

 

d) 提前终止标准化票据;

 

e) 减少或取消标准化票据本金金额或标准化票据超额收益(如有);

 

f) 批准在中国法律和标准化票据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标准化票据财产进行处理的方案;

 

g) 批准涉及修改标准化票据持有人重要权利和利益的提案;

 

h) 批准对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终止和重大修改、更正或补充;

 

i) 其他根据标准化票据规则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应当由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

 

7.6 决议的执行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由持有人大会选任的人执行。持有人大会可以授权存托机构执行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持有人大会选任的人,可以代表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为全体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利益进行有关标准化票据的诉讼或诉讼外的行为。按照本协议规定由标准化票据持有人选任的人,其权限、报酬、报酬之计算方法及支付时期等事项,应由持有人大会于选任该等人时一并予以决议。存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有效交易文件以及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进行执行。

 

7.7 决议的备案

 

对于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存托机构应在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后10日内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 存托机构作为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本存托协议的约定以及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开展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担信息披露责任。

 

8.2 原始持票人、票据经纪机构(如有)及其他接受存托机构委托为标准化票据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如有)有义务根据《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本存托协议和其他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配合存托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存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其向存托机构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8.3 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以存托机构在本期标准化票据创设之前披露的《风险揭示书》为准。

 

第十条 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10.1 原始持票人的权利

 

10.1.1 有权获得存托的基础资产存托对价

 

10.1.2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始持票人享有的权利。

 

10.2 原始持票人的义务

 

10.2.1 原始持票人通过标准化票据取得的资金用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原始持票人不得将该等资金用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用途,也不会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方式使用。

 

10.2.2 原始持票人确保存托的基础资产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格标准和本协议第十一条声明与承诺中列示的所有内容。

 

10.2.3 原始持票人不得存在虚假或欺诈性存托,不得作为投资者认购或变相认购以自己存托的商业汇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

 

10.2.4 原始持票人应对标准化票据的设立、标准化票据期间存托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尽最大努力提供存托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报告和相关信息。

 

10.2.5 除根据《存托协议》将基础资产存托予存托机构外,原始持票人不得将基础资产出售、质押、抵押、转让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采取其他行动损害本期标准化票据财产对基础资产的所有权。

 

10.2.6 遵守持有人大会各项决议。

 

10.2.7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始持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0.3 存托机构的权利

 

10.3.1 存托机构有权创设受益凭证。

 

10.3.2 存托机构有权为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处理相关的标准化票据及其基础资产事务。

 

10.3.3 存托机构因处理标准化票据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标准化票据财产承担。存托机构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就垫付的金额,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由标准化票据财产予以偿还。

 

10.3.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存托机构享有的权利。

 

10.4 存托机构的义务

 

10.4.1 存托机构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本着忠实于投资者最大利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和标准化票据规则的要求管理基础资产、处理标准化票据事务。

 

10.4.2 存托机构应审核基础资产在纳入标准化票据财产之前所涉及的原始持票人与其前手的背书转让、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基础资产符合真实交易关系

 

10.4.3 存托机构应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贴现行、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交易文件约定的义务。如发生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的相应业务规则中约定的承兑人托收结算失败情形,存托机构应代标准化票据履行针对基础资产的追索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期标准化票据财产项下追索贴现行、未贴现票据承兑保证人及贴现保证人的兑付义务(本期标准化票据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10.4.4 存托机构不得将标准化票据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标准化票据财产与存托机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得利用标准化票据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0.4.5 存托机构应将标准化票据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标准化票据的财产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10.4.6 存托机构应妥善保管与标准化票据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存托机构(如有)办理移交手续。

 

10.4.7 根据标准化票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开立、维护及注销标准化票据财产账户及标准化票据财产电票账户。

 

10.4.8 存托机构应根据中国法律、标准化票据规则和和本协议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0.4.9 签署交易文件完全符合存托机构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交易文件不与存托机构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存托机构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10.4.10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存托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文件签署和履行未违反任何对存托机构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交易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存托机构在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交易文件无效,存托机构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全部损失。

 

10.4.11 存托机构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信息及其他资料均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10.4.12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存托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10.5 投资者的权利

 

投资者有权根据标准化票据规则和交易文件的约定:

 

10.5.1 参与标准化票据受益凭证利益的分配和兑付。

 

10.5.2 依法转让或处分标准化票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回购、借贷、远期、质押和担保品违约处置等

 

10.5.3 监督存托机构对基础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有权要求其对相关情况做出说明。

 

10.5.4 参加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5.5 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标准化票据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复制标准化票据相关文件。

 

10.5.6 中国法律、标准化票据规则、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0.6 投资者的义务

 

投资者应当根据标准化票据规则和交易文件的约定:

 

10.6.1 根据标准化票据规则和交易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认购资金。

 

10.6.2 承担投资标准化票据受益凭证的风险和损失。

 

10.6.3 知悉本协议相关约定。

 

10.6.4 中国法律、标准化票据规则、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11.1 原始持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1.1.1 原始持票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始持票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存托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

 

11.1.2 原始持票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交易文件,原始持票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交易文件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11.1.3 原始持票人签署交易文件完全符合原始持票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交易文件也不与原始持票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原始持票人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11.1.4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原始持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文件签署和履行未违反任何对原始持票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交易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原始持票人在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交易文件无效,原始持票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全部损失。

 

11.1.5 原始持票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信息、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均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11.1.6 原始持票人存托的商业汇票是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且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其取得汇票行为是合法善意的;商业汇票上的签章均真实、合法、有效,背书连续。

 

11.1.7 原始持票人遵守并积极配合持有人大会的各项决议。

 

11.1.8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在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履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职责,原始持票人不以在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利益受损、权利受限或其他事宜为由,追究上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责任。

 

11.2 存托机构声明与承诺如下:

 

11.2.1 存托机构保证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存托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存托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1.2.2 存托机构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交易文件,存托机构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交易文件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11.2.3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在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履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职责,存托机构不以在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利益受损、权利受限或其他事宜为由,追究上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责任。

 

11.3 投资者声明与承诺如下: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在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履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职责,投资者不以在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利益受损、权利受限或其他事宜为由,追究上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如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或投资者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陈述、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有权按照持有人会议决议配合进行违约处置。

 

第十三条 

 

各方应当对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取的任何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基于本协议需要、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及其他合理需要而必须披露的外,本保密条款永久生效。若一方违反,须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协议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1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原始持票人或存托机构: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原始持票人或存托机构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原始持票人或存托机构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始持票人或存托机构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原始持票人或存托机构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14.4 原始持票人或存托机构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承诺不追究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5.2 对于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如争议在本协议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仍未获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存托机构住所地管辖法院。

 

15.3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事项以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16.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本协议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或在前述权利或义务上向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

 

16.2 本协议对各方及其继任者、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特别的,如存托机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被更换,则其继任者将承继被更换存托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通知和送达 


17.1 本协议项下对各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递送,并且如果本协议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各相关各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同时采用多种方式的,以最先到达者为准):

 

a)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b)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投邮凭证所示日后第3个工作日;

 

c)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个工作日;

 

d)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e) 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

 

17.3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信以及抄送给其他各方的副本,均应按本协议首页及本协议附件一记载的联系方式或各方不时根据本条款通知其他各方的联系方式发送给相关各方

 

17.4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在终止日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17.5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修改和弃权

 


18.1 本协议项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本协议方协商以书面形式补充,如存托机构合理地认为该等补充内容可能实质性损害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上述补充还须经持有人大会书面同意。

 

18.2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修订或弃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做出,并由各方签署;如存托机构合理地认为该等修改、更正或弃权可能实质性损害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上述修改、修订或弃权还须经持有人大会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生效与终止

 


19.1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授权印章之日生效。

 

19.2 本协议于存托机构完成标准化票据财产清算且经持有人大会认可之日终止,但如本协议约定不能如期履行、出现本协议第4.6款情形或不能按本协议各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日期履行,本协议于前述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19.3 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取消和取代本协议签署前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承诺,构成各方关于本协议主旨的完整协议。

 

第二十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各执贰份。标准化票据投资者通过签署认购文件或通过现券买卖、回购、远期等中国法律允许的交易方式取得标准化票据份额的方式加入本协议。本协议所列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期标准化票据基本信息

 

21.1 本期标准化票据名称与信息

 

21.1.1 本期标准化票据名称:XXX标准化票据

 

21.1.2 本期标准化票据创设规模:□ XXX  □ 不超过XXX元 (以认购公告为准)

 

21.1.3 标准化票据登记日:20XXXXXX (以创设结果公告为准)

 

21.1.4 标准化票据兑付日:20XX年XX月XX日 (以兑付公告为准)

 

21.1.5 标准化票据期限:【】天

 

21.1.6 原始持票人交易利率区间/交易利率:【】

 

21.1.7 标准化票据面值为:人民币壹佰元整

 

21.1.8 本期标准化票据的信用主体为:【】

 

21.1.9 本期标准化票据创设方式为:

 

□  由存托机构自行组织标准化票据认购

 

□  由存托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承销

 

21.1.10 本期标准化票据承销方式:

 

□代销  □余额包销  □其他

 

21.1.11 本期标准化票据认购方式:

 

□公开认购  □定向认购

 

21.1.12 本期标准化票据存托费率等服务费用为:标准化票据创设规模乘以【】%×计息期间实际天数÷360,尾数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21.1.13 本期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

 

日期

基础资产现金流流入(元)

【】年【】月【】日

【】

合计

【】

 

21.2 本期标准化票据重要约定

 

21.2.1 本期标准化票据本金兑付完成后,标准化票据财产仍有剩余的,投资者与存托机构约定该部分剩余财产由 □ 存托机构   □ 投资者 决定分配方式与分配比例。

 

21.2.2 本期标准化票据最低创设金额为:【】

 

21.2.3 提前终止本期标准化票据的情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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