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的中间方,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2024-07-01,万联网 ,中仓登
最近有一类客户群联系到我们说自己在融资性贸易里的角色是中间方,仅对接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获利方式是“通道费”。这种角色有风险么?风险在哪?
先说结论:有风险!
通过一个案例,更具象的分析一下。
(2020) 泸 0101 民初 26118 号民事判决/(2021)泸 02 民终 9083 号民事判决
事件经过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A公司资金不足无法按期付款。于是A与C(中间方,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客户群扮演的角色)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与此同时B与C、D(资金出借方)也签订《产品购销合同》。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D公司(实为出借人)向B公司支付的案涉款项实为D公司向A公司(实为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用于归还A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
由此形成闭环:A、B通过中间方C,与实际出资方D完成资金的借贷和支付。
后来A无法及时还款,被D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该事件中每个企业的角色是:A公司是用资方,并通过C公司部分清偿了借款。其次,C公司已向D公司充分表明其并非借款人的身份,始终不同意以借款人身份参与交易。故认定A公司为实际借款人,C公司系融资性贸易的中间方。
其中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成立。D公司与A公司之间已经达成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合意,C公司亦自愿作为中间方加入该次融资性贸易,此后D公司也完成了款项出借义务,故案涉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
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各方当事人无真实买卖意图,实为生产经营临时性借款需求而共同实施融资性贸易行为,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关系,案涉合同所涉买卖交易内容系当事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
C公司作为融资性贸易的中间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C公司系出于增加虚假业绩等不正当目的,提供合同订立、资金流通等媒介服务,帮助规避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致使D公司产生了C公司为融资提供额外保障的错误认识。故C公司需要承担,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并致D公司损失的责任。
其次,C公司虽然不是D公司未能获得清偿的直接债务人,其参与行为属间接原因,责任顺序上应劣后,但是C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针对此次事件,法院判决C公司需要在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40%范围内,向D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C公司在其中的获利“通道费”10万元需要直接返还给D公司。
总结下来,融资性贸易参与各方目的可能不同,实际用款人为获取借款、出借人为获取息费、中间人为赚取“通道费”或者虚假增加业绩,形成“形式上无瑕疵贸易链”。风险在于:
1.融资性贸易的过桥方/中间方(并非借款人),不直接承担还款义务,但应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出借人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过桥方/中间方在融资性贸易中获得的费用需要返还。
3.任意一个参与方跳出来主张该交易的虚假性,并提出相应佐证,这条贸易链就会受损。并且一定程度可以证明该交易行为实际为借贷而非真实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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