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存货特定化的各类场景及误区防范

2024-08-20万联网 ,中仓登

大宗商品是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石油、煤炭、铁矿石等。许多市场参与方如大型供应链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在进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时,没有对货物的特定化有清晰的认识,也未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造成经济损失。本文将分别从品类特征、场景特征、行业认识误区、操作层面风险等方面,介绍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存货特定化的问题,同时结合实际案例,给出具体货物特定化的操作办法。

 

大宗商品品类特征

大宗商品的品类特征,往往具有采购周期长、库存周转慢、生产和交货期波动大等特征。这些问题不仅会使得企业需要再储备库存维护资金流,而且还会影响供应链的效率。比如,钢铁生产的周期就比较长,采购价格和交货时间也不易掌握;而在煤炭、石油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中,运输距离远、成本高,影响了企业的成本控制和运营效率。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可以在策划结构上通过优化采购、库存管理等环节,缩短采购周期,加速库存周转并降低滞销率,以此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同时,建立有效的供应链、货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供应链金融等环节的协同机制,提高行业的供应链效率与流动性。

 

场景特征

1.委托加工场景

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需要进行特定化的货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原材料,委托企业向加工企业交付原材料,原材料仍归属委托方,但交付之后原材料脱离委托企业的实际控制,由受托企业直接占有并控制;其二是产成品,生产加工之后,如果产成品约定归属委托方所有,那么在受托企业交付委托方之前,仍由受托企业直接占有并控制。这两种情况的共性都是货物脱离了权利人的掌控,当所有权和实际控制发生分离时,就有可能发生货权的纠纷和相关风险。

 

在(2019)浙民申3243号案例中,委托企业A预付货款委托加工企业B加工生产罐头产品,并合同约定生产出的罐头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于A,当罐头产品生产出来以后,B将罐头暂存于仓库,但并未对A的罐头进行特定化,即没有进行特殊包装或场地区分,也并未在产品上标识该批罐头的所有权归属。B因其他债务关系,被法院查封,该批罐头也被查封,A提起诉讼,想要拿回该批罐头的所有权,但因不能证明被查封的罐头就是A委托加工生产出来的罐头而败诉。

 

2.质押融资场景

金融机构开展质押业务,必然涉及的问题是押品的监管,按照押品的监管位置可分为两大类情况:其一,金融机构运走押品至自有库或租赁库,不过该方式质押、解押时均会出现运输成本,实际中应用不多;其二,原地监管,这种情况下,押品或本身存放于第三方库,或直接在出质人仓库(原地)监管。不管采用何种业务模式安排租赁或监管关系,都必须对押品进行锁定,使其特定化。

在(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72号案例中,A银行对B公司发放质押贷款,押品为钢材,钢材存放于第三方仓储库,A银行委托C物流公司对押品进行监管,之后,D银行对库内钢材主张质权,涉及A的押品,A银行提起诉讼。但A银行提交的《出质通知书》及《出质通知书(回执)》等载明质押钢材信息的单据中,仅有货物品名、重量及单价等内容,而缺乏质押物钢材具体的明细、规格、数量、堆放地址、生产厂家、质保书等足以明确钢材特征的参数,不能作为质押物已确定的依据,因此败诉。

 

3.贸易买卖场景

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并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之后,应及时锁定货物,将其与仓库中其他货物区分,如果交付之仓库中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风险划分就要基于货物是否有效锁定,货物锁定既可以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欺诈,也有利于促使买方适时履约。而且,即使在交付之后,买方也要注意保持货物锁定。

 

在案例(2021)闽0802民初2696号案例中,A企业向B企业购买了货物,A企业付款后,B于自有堆场交付了货物,A将货物装进自己租赁的72个有编号的集装箱中,并对集装箱粘贴了封条并逐步运走,在运走40个集装箱后,剩下的32个集装箱B企业声称该集装箱的货物为质押物已质押给银行阻止A企业继续转运。经法院审理认为,A企业完成交付且用特定化手段租用集装箱并粘贴封条,表明剩余32个集装箱是已交付A的货物,而非B质押给银行的押品。

 

行业认识误区

1.种类物不需要做特定化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比如粮食、煤炭、金属物等。实际交易、融资中许多企业、货主、金融机构认为种类物只要记录数据信息就“万事大吉”,甚至认为混同放置也是行业“共识”,但是货权消失的风险已经隐藏在这些误区之中。

 

在(2015)民申字第1430号案例中,A公司提供原煤2.6万吨,委托B公司加工生产精煤。A公司运走加工后的精煤1.9万吨并将剩余7000吨煤炭和B公司的煤炭混合存放在B公司院内。B公司后来用院内混合放置的煤向银行质押贷款1600万元。A公司准备运走剩余煤炭时,发现自己货物已被B公司质押给银行,故向法院起诉,结果败诉。原因是煤炭混合放置,A公司未做煤炭标识铭牌,也未喷涂记号,或者划分区域独立保管,因此无法证明煤炭属于A公司。

 

2.押品以货换货价值相当就不用特定化

许多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监管质物,认为质押物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行使质权时以最终的实际库存为准,那么押品如果换成了等价值的货物,就不需要做特定化了,这种误区是普遍存在的。

在(2019)最高法民申970号裁判文书中,某银行C与D公司签订动产质押合同,银行委托监管公司进行监管,监管公司在监管场所悬挂标识牌并派人进行监管。法院认为银行已经通过监管公司对质物进行了占有和控制。在监管过程中,出质人D公司用玉米替换了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小麦。法院认为,质物品种和储存货位都发生了变化,但是银行没有要求重新锁定货物,属于重大过失,最终判决银行没有取得质权。因此在出质人用相当价值货物以货换货时,不是简单换货就可以,而是需要对质物重新特定化。

 

操作层面的风险

在操作层面因为货物混放而造成货权争议非常多,有的是货物属性使得难以区隔,有的是监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对货物特定化只做简单处理,不做严格区别。这两种情况下,货物一旦发生损毁、质量、数量偏差,就会引发货物权属争议,甚至产生“哄抢”。

 

在(2017)沪民终338号案例中,同品类木材存于国企仓库中,两个货主并未做场地区隔,其中一家对其货物进行喷涂编码;货权争议产生后,法官按喷涂编码的占比判断堆存木材的所有权,无喷涂标识方损失率达到91%。

 

实现货物特定化的操作办法

通过上述对品类特征、场景特征以及行业认识误区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认识到在大宗商品供应链领域,货物特定化不仅是货物的交付、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也是确认货物货权归属的关键点。那么该如何做好货物特定化,保障货物的货权在自己手中?如何证明货是我的?

1、明确仓库和库内仓储情况,锁定货物的位置信息;

2、明确货物特征,设立货权公示牌,锁定货物的喷涂、标签、包装等标识信息;

3、使用货权管理系统记录盘点、检查等日常管理活动,锁定监管行为,固化证据。

4、通过货权公示平台,对货物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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