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张春艳 , 2020-05-06 , 浏览:3216

作者简介:张春艳,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任怡亚通、商贸通等多家供应链金融机构风控总监,负责公司金融产品架构设计、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项目风险防控等,拥有十余年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实战经验。

 

万联导读:公司已经与债务人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占有了质押物,也获得法院判决就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何还要赔偿质押物所有权人的损失?如何保障公司的质押权能够顺利实现?供应链企业在类似的事务中,应如何避免自身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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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江苏华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华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简称华驰公司)与高邮霖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霖华公司)签订《借车展示协议》,由华驰公司将一辆特斯拉MODELS85轿车(车架号P42020)交给霖华公司用于静态展示,时间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9日,但到期华驰公司未将特斯拉轿车收回。

 

霖华公司与高邮市永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永胜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永胜公司依据霖华公司的申请提供不超过150万元的借款。永胜公司共计向霖华公司提供借款147万元。霖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利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永胜公司与霖华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签订车辆质押合同三份,将上述特斯拉轿车与一辆宝马轿车、一辆大众轿车一并质押给永胜公司。当月,永胜公司以霖华公司等作为被告,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永胜公司借款及利息在对设立质押的上述三辆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虽然华博公司(特斯拉轿车的买受人)与华驰公司通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执行异议等方式主张权利,但特斯拉轿车仍被拍卖。

 

之后,经过华驰公司的不懈努力,事件出现转折。

 

2018年8月13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中永胜公司有权以特斯拉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内容。

 

2019年12月4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永胜公司应赔偿华博公司车辆损失76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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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永胜公司是否可善意取得特斯拉轿车的质押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基于“诚实守信、扬善惩恶”理念以及所追求的正义价值而发展出的,用于保护诚信之人的重要法律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依据该条的规定,在出质人对于质押物无权处分时,质押权人要取得该动产质押权,则应证明其在设立质押权时为善意的。

 

那么,如何证明善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质押权人在设立质押权时,不知道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质押权人为善意。又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质押权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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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解析

 

 

经查明案情,法院认为永胜公司不符合质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享有特斯拉轿车的质押权,理由如下:

 

1、霖华公司在向永胜公司借款关系中,共计有三辆轿车作为质押担保,对于除了本案所涉特斯拉轿车外的两辆车有车辆购买订单以及车辆代购合同,并且有支付车辆款项予以证实,但是特斯拉轿车仅有两笔向华驰公司分别支付44万元、26万元的汇款凭证,未见购买合同等文件。因此,对于特斯拉轿车,永胜公司未能尽到要求提供购销合同等其他凭证用以印证打款凭证文件的审慎义务。

 

2、永胜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于车辆的权属尽到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3、永胜公司所仅有的两份打款凭证证据中,仅有44万元的凭证注明“订车款”字样,而26万元凭证中无注明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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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供应链行业的启示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至少涉及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三方。正如本案所示,善意取得能否有效成立,对于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影响甚大。在实务中,供应链企业不仅会成为权利人,也可能成为善意第三人。当供应链企业作为权利人时,如何避免其权利因第三人善意而遭受损失;当供应链企业作为善意第三人时,如何保护自身的善意取得主张能获得司法机构的支持?我们给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在仓储、运输、监管等事务中,做好资质审查与过程管理

 

供应链企业在实务中,经常需要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代为仓储、运输、监管其所采购或获取的货物。此时,货物的所有权等权益归属供应链企业,但货物处于第三方物理控制之下。第三方有可能因为其故意或过失,将供应链企业的货物以销售、抵押、质押等各种方式进行处分,从而造成供应链企业损失(供应链企业的损失往往不仅限于货物本身,还包括客户的索赔等)。

 

为此,供应链企业应严格审核拟开展合作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资质,包括其股东背景、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是否有失信记录、行业口碑乃至其财务状况等等,择优合作。并且,在合作期间,应从货物交接、仓库清点、单据交接、定期评估等多方面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管理,及时淘汰出现异常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二、在采购、抵押、质押、担保等事务中,应做到合理注意并重点审查权利凭证

 

1、采购时,供应链企业应妥善审查:

 

(1)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关货物的销售资质、经营范围;

 

(2)交易价格和方式是否合理;

 

3)供应商所交付货物的外包装是否有异常信息;

 

(4)货物有关权利凭证(例如提单)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存在瑕疵等等。此外,在代理采购业务中,供应商为客户所指定,因此,还应妥善选择客户,并将供应商所交付货物的风险明确由客户承担。

 

2、在获得抵押权、质押权时,应:

 

(1)当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时,应到相关登记机构核实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信息以及他项权信息;

 

(2)当涉及汽车、船舶等动产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有登记管理机关的财产时,也应到登记管理机关核实该财产的真实权利人信息以及他项权信息;涉及应收账款的,还应妥善审查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文件是否完备,并获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

 

(3)当涉及其他动产时,应首先核实动产存储现状,确定是否有权属标识和其他可能显示动产权属的信息;还应妥善审查权利人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各类应具备的法律文件;此外,应妥善接收动产,确保对动产的合法占有。

 

实际上,除善意取得外,供应链企业作为专业从事供应链业务的企业法人,应就供应链业务开展所涉各个环节做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自身的过失而产生损失。为此,建议供应链企业充分重视建立并持续完善内控体系的重要性,从规章制度、团队搭建、内部职责分工、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管理以及发达的信息系统等多方面进行管控,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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