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曹雪艳 , 2020-08-13 , 浏览:4388

近日,万联网记者在深圳政府在线官网发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发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万联网记者查阅发现,《条例(草案)》针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金融服务、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合规经营、规范监管执法、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共八十一条具体条目准则。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第四十四条“融资服务”中,《条例(草案)》指出:要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以出具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具体来看,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是推动融资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举措,延续了近年来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关注和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则是推动社会资本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布局,在多元化的融资环境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更适合的方式,更优质的资本、更低的融资成本在开放性的融资体系中无疑更容易实现。

 

针对融资环境的优化,《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信贷服务”指出: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对遇到困难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服务透明度,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和捆绑销售变相收费。这对深圳营造健康、和谐的融资环境是一剂良药。

 

此外,《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强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共享风险代偿补偿和信用信息服务。这是促进信用流转、利用供应链金融等手段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的再度重申。

 

《条例(草案)》还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了相关细则:实施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在监管方面,《条例(草案)》强调,鼓励执法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监管。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整体来看,《条例(草案)》延续了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的一贯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等举措则从入场玩家等方面做出了开放性提议,一旦通过,更多准入细则相信将会逐渐完善。目前,《条例(草案)》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公布,征集意见截止到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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