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许书川 , 2024-12-05 , 浏览:400

自从2023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简称“十不准”),2024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简称“国企供应链公司”)深刻认识到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危害。

一年多来,万联网联合业内一众实战老师组织的十多场相关培训中,五百多家企业纠正了一些认知上的误区、解决了一些困惑,并学习到了整改与发展的方法。

如今临近年末,国企又将迎来审计以及明年的规划。为了帮助更多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做好准备,理清思路,下面借鉴1000+名学员与5位资深专家的经验,从“合规、风控、业务”三个维度为大家总结了6个典型误区16个常见困惑

6个典型误区

1、合同单据完整,就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

即使有完整的买卖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发票、结算单、货权转移证明单、收货确认单等材料,如果无法证明自身的真实商业目的是贸易而不是融资,一样会被认定为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例如无法证明货物确实交付,或者对商品有定价权,或者确实承担了其中的货物风险、市场风险,并对相关商品质量、售后等承担责任等;又如,无法解释为什么跟行规常规不一样等,为什么是固定收益,为什么公司上下都只关心资金安全而不怎么关心货物,为什么会出现高买低卖,为什么货品滞留的时间不同于行规等。以上都会暴露“实为借贷”的实质。因此,不是单纯去整改合同、单据就足够的,要回归业务本质,从底层商业逻辑到制度体系到运营执行全过程都整改。

2、不出资或不变相出资,只做通道,不算融资性贸易吧?

从风险角度来说,不少国企觉得自己不出资或不变相出资,只做通道方,下游全额支付给我后再支付出去,非常安全。殊不知,首先,一旦下游没收到货,通道方怎么证明自己有交货,如果没法证明,是否要赔偿给下游;如果能证明整个贸易是虚假的,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合同无效,那自己的确可以不用承担合同上的交货责任或退款责任,但是问题是要去举证证明上下游是虚假贸易、循环贸易、融资性贸易,取证是非常困难的,在此期间公司上下没有一个人能睡好觉。而且,并不是说通道方证明了上下游是虚假贸易,就没有责任,不用赔偿了。相反,存在过错的要承担损失方的10%-30%的损失,若通道方一开始就是明知“虚假”的,那还可能要承担100%责任。因此,不要以为不出资没有资金防线,有营收,出了问题合同还无效、不用背责,多好的业务。天上不会掉馅饼。

3、按净额法计算,不会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

有的国企觉得大不了我不要营收了,我按净额法记收,这不算融资性贸易了吧?!实际上不是的,按国资委的定义,融资性贸易的特征是:a)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b)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c)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d)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从特征来看,跟净额法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审计与监管首先是看贸易是否真实,第二判断是否为融资性贸易,第三判断如何确认收入,三个事情不能混为一谈。

4、上下游都是国企,不会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

国资委监管的核心本质是要求不能出风险,可能有的人会觉得只跟国企做买卖,一旦出了问题,就找上下游国企赔偿,这样风险就会很低,非国企一律不准入。大量案件也证明,这种拍脑袋的风控会把国企坑的很惨。国企坑国企的案例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原因之一是“原来的资金链断了,得找个接盘侠进来自己才能脱身”。且不论这本身实质上有融资的属性,一旦出现了风险,是否违规这都变成小问题了。换言之,关键是要去综合地判断贸易本身的风险,看真实性、合理性、闭环性,而不是过度依赖国企或者大企业合作方的主体信用。

5、不做原地货转业务,要求必须移库,不会被定性为虚假贸易?

货物真实流动是判断业务是否真实的重要因素,因此有人会误解:不管什么情况下,都要求必须移库,必须实现货的移动,才能确保合规、安全。货物有真实交付流通,的确是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现实中,这也是一种拍脑袋的风控要求。有的货物是不能移库的,如果移库,反而有猫腻,风险增大,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案件的。不能为了合规而合规,也不能拍脑袋不尊重行业规则来做风控。

6、融资性贸易只跟国企有关,非国企不用关注?

不少人可能会忽略掉融资性贸易跟民营上市公司也有很大的关系。近年来证监会也是三令五申要严惩“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2024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法惩治“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严打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非上市的民营企业对于融资性贸易是否就不用关注?非也,也要特别注意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判定逻辑,不然会踩坑。因为一旦被判定为“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不管合同里面写得多好,合同是没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要求第三人做担保,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为什么国资委视“融资性贸易”为洪水猛兽,背后核心是因为风险难以防控,可怕的不只是法律风控失效,欺诈风险更可怕。

16个困惑

除了上述6个典型的误区,很多学员还会有以下16个困惑

  • 1.要以合规的方式开展业务,风险不就增加了吗?

  • 2.合规、风控、业务三者真的不能兼得?

  • 3.是不是中了十不准的任何一条,业务就不合规呢?

  • 4.关于直发瞬转,一定要停留一段时间才能合规吗?

  • 5.将大部分风险转嫁难道不是更安全吗?

  • 6.把合同单据整改得足够完善,就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了吧?

  • 7.大不了按净额法记收,这就不违规了吧?

  • 8.上下游交易对手都是国企或大型企业,风险就更低了吧?

  • 9.长期合作的老客户比较可靠,风控可以放松点?

  • 10.不管什么业务,货物必须移库,仓储方必须是国企,业务就更安全了吧?

  • 11.签了合同付了款,拿到了货转单,货物还能不是我的?

  • 12.定期不定期安排人盘库,风险就可控了?

  • 13.一旦掉进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的局,只要自己是善意的,问题就不大?

  • 14.除了大宗托盘,其他模式起量都很慢,市场规模也不够大?

  • 15.供应链公司只能在营收、融资方面给集团带来价值?

  • 16.国企真的能做成贸易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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