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市场如何服务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迎来全新选项。
11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盘活票据资产,增强供应链票据融资便利性,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创新发展,联合上海票据交易所创新推动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
据了解,2023年11月,汇通资本发行了全国首单供应链票据ABN产品;目前,海尔集团、山东省投融担集团、金网络数科等多个试点项目积极推进中。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所谓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是指由未贴现供应链票据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偿付支持,发起机构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供应链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已经实现“可拆、可转、可追、可证”等多种功能。在实现可作为基础资产直接开展资产证券化后,也实现了“可融”,打通了从支付工具到融资标的的“最后一公里”,使得广大中小企业持票人,具备了更加丰富的融资场景,更好满足了普惠金融对于效率的追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有助于支持盘活票据资产,增强票据融资便利性,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随着这项创新工具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将会加速供应链票据产业链融资生态体系建设。
打通支付工具与融资标的链接
交易商协会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注册发行等相关工作,对市场参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情况进行自律管理。而票交所作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为供应链票据信息披露、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提供服务。市场参与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从本通知要求及交易商协会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自律规则。
此举丰富了银行间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基础资产,作为非常有前景的大类资产和创新业务,也将推动其他类型的资产和业务按照此模式不断创新。而供应链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本质上也是其他债权类资产的某种“基础模块”,可以推动其他债权类资产通过运用该种支付工具,进一步实现破局。
具体来看,发起机构可以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直接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也可以供应链票据结算的应收账款或供应链票据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并将供应链票据作为底层资产质押给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持票人可直接作为发起机构,也可委托供应链平台等主体作为发起机构代理人,代理发起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也可由相关主体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设置合理交易结构先行归集供应链票据,并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另据《通知》显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SPV管理机构)及SPV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申请加入票交所,并由SPV管理机构为SPV在票交所开立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
小编注意到,此次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不同于此前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是通过票据直接作为基础资产,向信托直接进行转让,即所谓“直转”模式。为此,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此开辟“绿色通道”,上海票交所为此打通“spv管理机构模块”。使得整体交易结构简约、步骤清晰、运作高效,很好地符合了供应链普惠金融本身的要求和特点。
在此方面,通知原文提到,对于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全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申报即受理”,并设置预沟通前置办理机制。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无需备案。注册后发行前,如涉及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相关协议条款、发行条款等内容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发行条款变更”流程。对于承兑人具有较好信用资质、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与分散性等项目,后续交易商协会将进一步简化注册发行流程,提高项目办理效率。
具体细则中,对于供应链票据资产的入池标准、尽职调查的具体模式、相关参与方的权责利也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供应链票据本身目标是帮助中小供应商融资,须注意在归集阶段搭建较好的模式,与资产证券化发行做好衔接。
整体来看,协会和票交所的诸多优惠政策,如为spv管理机构打开接入通道,为发行提供预沟通前置、申报即受理等绿色通道,都值得仔细研究,并用好这些政策,尽快推动业务开展。
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银行间市场普惠程度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对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开辟了融资新途径。
上海票交所自2019年就曾创新“标准化票据”产品,试图打通票据资产证券化的通道。去年6月底,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银行间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 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的通知》,要求“创新民营小微企业盘活存量方式”,提出鼓励以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票据资产,引导债券市场资金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服务核心企业等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扎实推进保供稳链工作。如今,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正式启动,不难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始终在根据市场变化,有针对性地研究、调节和支持供票市场的发展。
数据显示,2023年,全市场中小微企业用票家数占比超98%。“基于票据普惠性,证券化通过集合打包、结构化增信等特有技术,可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小、频次高、资信弱等难点,精准支持传统融资难以触达的供应链末端小微企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切实举措,也是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有益补充。”分析人士说。
同时,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为供应链票据市场拓宽了直融新渠道。依托票据法,供应链票据具有账期固定、到期无条件付款等制度优势和法律保障,天然具备可证券化特点。供应链票据证券化的创新推出,拓宽了票据贴现之外的直接融资渠道,丰富了债券市场资产供给,有利于满足投融资双方多元化需求。
此次交易商协会与上海票交所协同联动,完善专项产品、制度与服务体系,有效加强配套信息系统建设,加力提升银行间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安排, “链”通多元化投融资需求
《通知》从产品模式、基础资产、交易结构、机构职责、信息披露、配套举措六方面明确了供应链票据证券化相关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在兼容既有以应收账款等为基础资产的间接模式基础上,重点支持以供应链票据直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直接模式;二是为了满足操作效率与融资时效要求,既可设置代理人代理分散的持票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也可由相关主体通过设置合理交易结构先行归集票据后再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市场丰富交易结构预留空间;三是细化职责,供应链平台发挥信息优势,配合相关机构做好供应链票据真实性核查工作。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优化信披,简化持票人披露,分层设置发起机构、承兑人披露安排,提升融资效率。鼓励开展基础资产逐笔披露,提升底层资产透明度。分期发行豁免备案,对于承兑人优质、基础资产同质性强、分散性高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发行流程。
近年来,银行间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稳健有序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末,累计发行近3万亿元,2024年以来,发行超4500亿元,同比增长67%。此次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是银行间资产证券化市场多措并举盘活存量资产、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的又一重要举措。目前,通汇资本、海尔集团、山东省投融担集团、金网络数科等多个试点项目正积极推进中。
有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创新试点对担任基础资产服务机构的供应链票据平台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是指供应链票据平台是承兑人、发起机构等相关基础资产当事人的牵头、联络和辅导者,有权有责有利;挑战是指供应链票据业务还是新生事物,面临的业务和技术环境问题还不少,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一方面要积极拥抱监管,向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和上海票交所汇报交流,寻求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主动想办法、提建议,善于创新、追求落地,为票据资产证券化探索出一条高效、合规、实操性强的新路子。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稳步推动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银行间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
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的通知
(票交所发【2024】83号)
各参与者:
为进一步明确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流程,我司制定了《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发布。
参与者可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161号)及本操作指引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许文涛 021-23139610
附件: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是指根据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由未贴现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偿付支持,发起机构(基础资产合法持有人)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供应链票据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票交所相关规定进行票据信息披露。
第二章 加入、变更和退出
第四条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SPV管理机构)及SPV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申请加入票交所,并 由 SPV 管理机构为SPV在票交所开立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五条SPV管理机构申请加入票交所,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的相关规定,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SPV管理机构加入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直接参与者)(一式两份);
(五)《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申请事项表格样式汇总》-中国票据业务系统新增导入表(无需纸质件,电子版发送xtjr@shcpe.com.cn);
(六)票交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六条SPV申请加入票交所,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的相关规定,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特定目的载体加入申请表》(附件2,表中的特定目的载体全称应填写为SPV管理机构全称加上SPV全称);
(二)《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申请事项表格样式汇总》-中国票据业务系统新增导入表(无需纸质件,电子版发送xtjr@shcpe.com.cn);
(三)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产品协议复印件(须包含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的完整信息);
(五)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的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及该保管账户在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截图等备案证明材料;
(六)若第(五)项中人民银行备案账户名称和资金保管账户名称不一致的,应由资金保管银行提供相关说明,并通过 大额支付系统 向票交所发送自由格式报文;
(七)票交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七条SPV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表、预留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向票交所申请办理变更事宜,变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变更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SPV管理机构可向票交所申请退出,也可代SPV向票交所申请退出,并注销其在票交所开立的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退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退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阶段的基础资产操作
第九条接入票交所的供应链平台可担任基础资产服务机构, 并做好与承兑人、发起机构等相关基础资产当事人的联络、辅导等工作。
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发起机构应通过供应链平台向SPV发起基础资产转移申请。 转移申请发出后,发起机构不得撤回。转移申请在基础资产到期前有效。
第十一条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金募集成功,SPV管理机构应对转移申请进行同意应答,基础资产由发起机构转移至SPV。
若资金募集不成功或基础资产不符合相关要求,SPV管理机构应对转移申请进行退回应答,基础资产不发生转移。
若SPV管理机构对转移申请未进行同意或退回应答,基础资产不发生转移,发起机构仅能在基础资产到期后进行到期处理操作。
第十二条基础资产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转移至SPV:
(一)承兑人未在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或者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
(二)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或延迟披露;
(三)基础资产已办理冻结登记;
(四)基础资产已办理票据质押背书,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质押的除外;
(五)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基础资产由发起机构转移至SPV后,SPV管理机构应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约定将发行募集资金划付至相关主体。
第四章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的基础资产操作
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SPV管理机构可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约定开展基础资产循环购买、补足、提前赎回、到期处理等。
第十五条SPV管理机构开展基础资产循环购买、补足时,可向发起机构购买或与发起机构协商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操作流程参照发行阶段的基础资产转移。
第十六条基础资产提前赎回时,SPV管理机构应向发起机构发起提前赎回申请。提前赎回申请发出后,SPV管理机构不得撤回。提前赎回申请在申请当日有效。
第十七条若发起机构对提前赎回申请进行同意应答,基础资产由SPV转移至发起机构,发起机构应将提前赎回对应的资金划付至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若发起机构对提前赎回申请进行拒绝应答,或者未进行同意、拒绝应答,基础资产不发生转移。
第十八条SPV管理机构应与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中约定,若基础资产未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当其提前赎回后,发起机构不得对该基础资产进行转让背书、质押、贴现等操作。
第十九条若基础资产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发起机构、SPV应遵照票交所关于参与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基础资产到期处理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到期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基础资产到期产生的现金流,通过SPV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划付至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
第五章 结息与收费
第二十二条票交所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于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转入SPV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该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分配,由SPV管理机构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票交所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服务收费办法》对SPV收取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等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票交所负责解释。
交易商协会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4〕161 号
各市场成员: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盘活票据资产,增强供应链票据融资便利性,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创新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与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联合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是指由未贴现供应链票据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偿付支持,发起机构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本通知所称供应链票据,是指出票人通过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基于供应链场景和真实交易关系,在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市场参与机构参与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服务实体、支持普惠、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严禁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多头融资、过度扩张信用。
(三)交易商协会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注册发行等相关工作,对市场参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四)票交所作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为供应链票据信息披露、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提供服务。
(五)市场参与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从本通知要求及交易商协会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自律规则。
二、丰富产品机制设计,满足市场多元化融资需求
(六)发起机构可以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直接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也可以供应链票据结算的应收账款或供应链票据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并将供应链票据作为底层资产质押给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七)持票人可直接作为发起机构,也可委托供应链平台等主体作为发起机构代理人,代理发起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也可由相关主体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设置合理交易结构先行归集供应链票据,并向特定目的载体转移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八)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供应链票据的形成与取得、真实有效性、权属及权利负担、转让行为等应符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关于基础资产的相关要求。
供应链票据转移、循环购买、提前赎回、到期处理等相关业务操作应按照票交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九)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未贴现供应链票据;
2.依法合规取得,权属明确、权利完整,无附带质押等权利负担,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权利负担的除外;
3.可依法转让,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4.承兑人已依法进行承兑,承兑合法有效;承兑人已在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并且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承兑人不存在持续逾期或延迟披露情况;
5.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别是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政策要求和隐债管理要求,不涉及隐性债务、不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6.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发行期限,可根据发行期限与基础资产期限情况,采用循环购买结构、滚动发行结构。
三、细化参与机构职责,引导机构履职尽责
(十一) 持票人持有的供应链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 持票人作为发起机构的,应将供应链票据或相关财产权利完整转让至特定目的载体。
(十二) 承兑人应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虚构贸易背景重复融资。
(十三) 供应链平台 应发挥其场景、科技和信息优势,履行以下职责:
1.对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2.对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3.向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供应链票据信息以及发票、合同等交易背景信息以及供应链企业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配合并支持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5.为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
6.本通知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资产服务机构承担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管理、服务等职责,并做好承兑人、发起机构等主体的联络、督促、辅导工作,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接入票交所的供应链平台可担任资产服务机构。
(十五)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应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开展尽职调查, 重点对承兑人、票据保证人(如有)、增信机构(如有)等对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有重要影响的主体,以及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等开展尽职调查。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依据供应链平台提供的核查结论或供应链票据信息、交易背景信息及供应链企业信息开展尽职调查,供应链平台应积极配合。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依赖供应链平台或资产服务机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的事项,可以合理信赖,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如发现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与其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排除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可以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或者抽样尽职调查两种方法。 入池资产符合笔数众多、资产同质性高、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的,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原则上应当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不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抽样笔数不少于 50 笔。
四、优化信息披露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
(十七)发起机构、发起机构代理人(如有)、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自律规则以及《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表格》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应根据票交所相关规定进行票据信息披露。
(十八) 发起机构是持票人的,仅需披露各持票人企业名称。 发起机构不是持票人的,发起机构应披露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情况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板块经营情况(如有)、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等,各持票人应披露企业名称。
(十九) 基础资产池对应的某一承兑人承兑金额占比超过特定比例的,应披露该承兑人经营、财务等相关信用情况。 票据保证人(如有)参照适用本条要求。
(二十)基础资产与底层资产(如有)均应披露形成与取得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权属及权利负担情况、可转让性等。
(二十一)鼓励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阶段和存续期间开展逐笔披露,对每笔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核心要素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五、强化服务支持举措,提升自律管理质效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供应链平台等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在科技创新、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二十三) 对于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全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申报即受理”,并设置预沟通前置办理机制。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无需备案。 注册后发行前,如涉及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相关协议条款、发行条款等内容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发行条款变更”流程。对于承兑人具有较好信用资质、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与分散性等项目,后续交易商协会将进一步简化注册发行流程,提高项目办理效率。
(二十四)鼓励主承销商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承销力度,将主承销商业务开展情况纳入日常评价体系,交易商协会将定期开展典型案例通报和宣传工作。
(二十五)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链平台与交易商协会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逐笔披露系统直连互通,开展基础资产逐笔披露。
(二十六)鼓励银行、理财、券商、基金、保险等各类投资人积极配置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
(二十七)各参与机构应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严格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假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 1.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表格
2.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逐笔披露要求
3.基础资产信息要素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 年11 月28 日
来源:交易商协会、金融时报、新华财经等,万联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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