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9-20 , 浏览:897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滨州市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精神,为探索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推进我市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解决铝产业上下游企业因信息不对称、信用不足、担保抵押欠缺等因素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创新涉铝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一)支持供应链金融各类主体差异化经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融资推荐、数据共享、协助存货变现、优化货押监管等方式,开发个性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并优先推荐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金融产品,对获奖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支持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发挥差异化作用。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效满足铝产业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滨州海关)

 

  (二)发挥铝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重点支持铝产业供应链融资,通过打造平台、交易信息共享、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推广电子商业票据、强化供应链金融管理等方式,推动建立核心企业主导,供应链联系紧密、信用良好的上下游链条企业参加的“1+N”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铝产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实现全产业链协同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铝行业协会)

 

  (三)推动线上供应链融资平台融合发展。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我市智慧产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指导涉铝企业自主发布融资需求信息,推动银行机构跟进线上对接,提高银企对接效率,降低银企对接成本;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领域各类主体等利用金融科技能力,依托场景金融,打造铝产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责任单位: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大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金集团)

 

  (四)拓宽涉铝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转贴现、租赁保理等方式拓宽供应链金融资金来源。筛选部分涉铝企业加入“滨州市上市挂牌种子企业库”,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对正式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形成分层有序、梯次发展的推进格局。增加涉铝企业的直接融资占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铝行业协会)

 

  (五)探索标准化仓单融资模式。鼓励各县(市、区)进行标准化厂房改造、建设,协调有条件的仓储物流企业拓展仓单融资业务,帮助涉铝企业构建标准化仓单融资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滨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铝行业协会)

 

  二、强化银企对接,实施金融服务

 

  (六)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梳理全市涉铝规上企业名单,经过责任单位筛选后,加入我市金融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推送各银行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铝企业,尤其是铝产业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七)深化金政企对接。构建市县两级金融辅导体系,组建金融服务队,从全市银行机构选派金融辅导员,为铝产业上下游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政策宣讲、咨询指导、融资策划等位金融服务。深入开展“首贷培植”行动,对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市场、有前景但尚未获贷的涉铝企业进行培植,提高首贷获得率。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银行机构主动上门服务,实现金政企对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三、激发铝产业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

 

  (八)提供多元化融资、担保和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铝产业深加工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循环类贷款业务。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政策,在省级补偿30%基础上,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再给予银行机构20%的损失补偿。鼓励各县(市、区)设立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池,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涉铝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努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渠道窄等问题。(责任单位:滨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财金集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九)产教融合,强化人才支撑。依托魏桥国科研究院和渤海科技大学,创建“研究院、系、产业园”三位一体的科创模式。发挥好铝产业集群专家委员会作用,帮助企业吸引和培育供应链金融人才。支持本地高等院校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人才教育与培养工作。加大企业家供应链金融知识培训力度,进一步拓宽视野、提升境界,提升企业家综合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保障机制

 

  (十)加强组织。成立以市政府分管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加快滨州市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发展工作专班,研究、协调、解决推进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强化部门协作。加快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发展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立足各自职能,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共同保障和推进滨州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发展。

 

  (十二)加大考核督导力度。将涉铝供应链金融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市级银行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增加对铝产业核心企业信贷支持考核权重,确保各项铝产业供应链金融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滨州市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供应链金融是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市委、市政府将供应链金融相关工作列入“7+3”重点改革攻坚任务和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为推进我市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缓解铝产业上下游企业因信息不对称、信用不足、担保抵押欠缺等因素导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调研我供应链金融开展现状的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起草了《关于加快滨州市铝产业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加大融资支持,创新涉铝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融资推荐、数据共享、协助存货变现、优化货押监管等方式,开发个性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效满足铝产业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发挥铝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重点支持铝产业供应链融资,通过打造平台、交易信息共享、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推广电子商业票据、强化供应链金融管理等方式,推动核心企业主导,供应链联系紧密、信用良好的上下游链条企业参加的“1+N”供应链金融模式。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我市智慧产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指导涉铝企业自主发布融资需求信息,推动银行机构跟进线上对接,提高银企对接效率,降低银企对接成本;拓宽涉铝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转贴现、租赁保理等方式拓宽供应链金融资金来源。探索标准化仓单融资模式。鼓励各县区进行标准化厂房的改造、建设,协调有条件的仓储物流企业拓展仓单融资业务,帮助涉铝企业构建标准化仓单融资模式。

 

  (二)强化银企对接,实施金融服务。对全市涉铝规上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铝企业,尤其是铝产业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深化金政企对接,构建市、县两级金融辅导体系,组建金融服务队,从全市银行机构选派金融辅导员,为铝产业上下游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政策宣讲、咨询指导、融资策划等位金融服务。

 

  (三)激发铝产业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为铝深加工企业积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循环类贷款业务。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政策,在省级补偿30%基础上,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再给予银行机构贷款本金20%的损失补偿。发挥好铝产业集群专家委员会作用,帮助企业吸引和培育供应链金融人才,强化人才支撑。

 

  三、名词解释

 

  1、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涉铝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

 

  2、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

 

  3、铝产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铝产业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其规模应至少达到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以上标准。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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