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综合整理 , 毛莉 , 2024-01-30 , 浏览:9177

近日,千亿市值粮油巨头金龙鱼(股票代码SZ300999,截至2024年1月29日收盘价30.48元,市值1653亿元)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刑事起诉书,但子公司不认同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

起诉书描述的大致内容是:2008~2014年,金龙鱼子公司作为中转仓储方期间,在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进行棕榈油贸易过程中,涉嫌配合云南惠嘉及该公司负责人张利华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给国企造成巨额损失,广州益海是中转仓储方

1月12日,金龙鱼发布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于1月11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16号《起诉书》。

将时间拨回至2008年。彼时,大宗商品贸易商云南惠嘉与国有控股企业安徽华文开展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其中,安徽华文作为代理方、云南惠嘉作为委托方,签订了《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协议》。

资料显示,云南惠嘉曾是国内最大的棕榈油融资商,其关联方包括云南省曾经的知名种猪企业;而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是一家以国际贸易及服务为主业的外向型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该公司以“物流” “信息” “金融” “商务”四类服务要素为基础,为客户整合物流、信息、金融、商品、市场五大资源,规划供应链运营解决方案,提供运营服务。

按照《代理进口协议》规定,安徽华文同云南惠嘉指定的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按约定云南惠嘉应于进口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向安徽华文支付货款总值5%或10%的定金,安徽华文负责对外承兑或付汇,云南惠嘉应在安徽华文对外承兑或付汇前支付货款余额。

之所以和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扯上关系,是因为棕榈油到港后,会分别中转在云南惠嘉指定的广州益海仓库或第三方东莞飞亚达等仓库。因而,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此次出问题的正是广州益海储存的棕榈油。

为促使安徽华文同意将释放货权的方式由“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多次行贿安徽华文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民、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

据《起诉书》显示,将“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同时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云南惠嘉、张利华及云南惠嘉员工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云南惠嘉、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张利华于2009~2013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金龙鱼公告,广州益海聘请的辩护律师和咨询的刑法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不构成单位犯罪。相关意见包括: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的贸易行为;广州益海始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之间的棕榈油买卖价格均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广州益海对于云南惠嘉与安徽华文之间的交易结算情况并不知情。

同时,对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广州益海并不认同,也不认同《起诉书》所述损失与广州益海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主要原因有三个:一为三方合同中对中转货物出库或货权转让手续及风险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二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在改变货权释放方式及伪造货权转让手续等方面,均是由两方共同配合实现的,广州益海毫不知情;三为广州益海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审查手续,安徽华文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广州益海不应对起诉书所述的损失承担责任,广州益海将积极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将货物存储在第三方的商业模式常见

云南惠嘉究竟是何来头,竟让千亿市值粮油巨头企业如此“烦恼”?

据万联网了解,云南惠嘉惠嘉集团是由 张利华先生等人投资兴办的一家集饲料原料进口、国内贸易、饲料加工、遗传育种于一体的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云南惠嘉此前也曾与其他企业有过类似商业模式的仓储合同纠纷。

此前《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29日发布了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龙威)、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龙威)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标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泽公司)、云南惠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2014年9月3日,标泽公司与云南惠嘉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标泽公司向云南惠嘉购买24度棕榈油,金额为1010万元,交货方式为标泽公司自提,云南惠嘉必须在2014年9月25日前将在广东龙威和靖江龙威合同规定数量的货权确认给标泽公司。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合同为2014年9月3日标泽公司与云南惠嘉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标泽公司按约定向云南惠嘉支付货款1010万元,但当其手持云南惠嘉出具的《货权确认通知书》到广东龙威、靖江龙威处提货时,广东龙威、靖江龙威却均以云南惠嘉出具的《货权确认通知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云南惠嘉未支付超期仓储费等原因拒绝放行货物。

法院认为,云南惠嘉应当向标泽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广东龙威、靖江龙威作为第三人不应履行向标泽公司交付案涉棕榈油的义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云南惠嘉向标泽公司交付1912.927吨24度棕榈油。

针对这一商业模式,有熟悉棕榈油贸易的期货方面人士表示,由于棕榈油是大部分需要通过进口而贸易的大宗商品,融资商不一定具备大规模货物的仓储能力,或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说不一定有合适的经济成本来进行完全的自我仓储,所以实际将货物存储在第三方的商业模式比较常见。

新闻素材来源:金龙鱼公告、每日经济观察等,万联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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