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仓登 , 侯泽宇 , 2024-04-17 , 浏览:4900

融资性贸易本质是“真借贷,假贸易”,用货物的购销合同掩盖借贷的行为。短期内融资方可以获得资金,资金提供方能够增加业绩体量还能获得利息,双方都有利可图。本文分享一个经典案例,某企业在自身亏损情况下隐瞒事实,向两个国企寻求融资,导致国企损失5.8亿巨额资金。

深圳某手机公司A需要资金流转,想与陕西某国企科技公司B合作获得融资。因为B是国企,不能提供借贷业务,所以双方商定用买卖手机的形式“变相”向A提供资金。这个时候B提出如果与A合作需要有一个靠谱的下游。于是A叫到了江苏某国企公司C一起开展所谓的“手机贸易”。具体操作就是上下游多家企业先后签订手机购销合同,B和C作为资金方提供资金参与贸易,形成交易闭环。

整个贸易链实质是典型的融资性贸易,因为根据国资委最新发布的“十不准”政策,上述案例几乎覆盖了全部融资性贸易的特征。

(1)以贸易业务为名对外提供或出借资金;

(2)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3)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变相提供资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充当融资通道;

(4)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5)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6)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7)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回到案件上,A获得资金,B和C获取贸易量及资金利息。但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所采购的手机实际上由A全程控制,风险就隐藏其中。不出所料,两年后A公司无力支付借款利息,相关责任人涉嫌诈骗导致资金链断裂,直接间接导致两国企损失5.8亿!

笔者针对融资性贸易一直在强调,如果贸易从根本上就是虚假贸易,没有办法,只能自救。如果贸易真实,那要做的事情就是无论在哪种业务场景,都需要做货物的“确权”,具体的“确权”办法就是对每一批货物都做好完善的货权管理。所以根据这个案例,国企供应链公司能得到哪些实操层面的启发?

我们暂且不考虑这两个国企是“有意为之”,单纯从业务角度,他们也有三个重大漏洞。

首先,国企供应链公司对A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企业A在寻求融资合作的时候已经处于亏损状态,并且后续不断制作假合同、假单据去掩盖事实。因此国企供应链公司开展业务时要确定企业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背景、合理性和从事贸易业务的可行性、依据。在尽调过程的证据保留完整,用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业务严谨性。

其次,整个环节国企供应链公司对于货的控制几乎是“0”。按照案件的描述,B和C只负责提供和回收资金,上下游手机采购销售均由A负责,没有对货物实现控制,这样既在自身做贸易时有潜在风险,同时在之后审计时也有被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控制货物建议以档案的形式对货物信息以及货权信息进行全面记录,自证业务中货物有实际的交付与流转,而非仅为资金的循环空转。具体而言就是将前期交易的票据;中期的交付行为、货物转移行为;后期的货物出库、质押、货权转移、实际控制占有的行为进行存证。

最后,国企供应链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与融资方负责人串通一气,内部道德风险没有做好防范。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业务责任人单一,没有建立业务公开的流程。国企供应链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将业务规则、风控规则固化成业务流程,并通过规范操作、跟踪货权转移过程、公示货权等来确保货权管理规则的执行,以此减少人为错误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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