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仓登 , 中仓登CWRR  , 2024-11-28 , 浏览:382

近年来,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开展供应链贸易及供应链金融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政策。例如,202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简称“74号文”)明确提出“十不准”,对虚假贸易业务采取严厉态度,一经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在此背景下,国有供应链企业如何在合规要求下可持续开展业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控制货权,确保贸易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货权管理不仅涉及货物的物理控制,还包括法律上的货权管理,确保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对货物拥有实际掌控能力?。所以,货权管理作为确保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货权管理在合规要求中的必要性

1.避免虚假贸易风险
“十不准”中的多条规定都与货权管理紧密相关,如“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和“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货权管理能够确保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对货物拥有实际控制权,从而避免被认定为虚假贸易或融资性贸易。“确权”已经是“十不准”中多条涉及的合规要求。如果国企供应链公司没有做好“确权”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违规”,甚至产生更严重的货权损失风险。

2.应对严格审计监督
随着审计机构对国企供应链公司业务审查的日益严格,业务合规成为审计重点之一。通过完善的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企业能够确保在审计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贸易的真实性,从而避免因审计问题导致的合规风险。

3.企业尽职履责
货权管理不仅关乎企业的业务合规性,更直接关系到企业领导的责任承担。一旦因货权管理不善导致虚假贸易或融资性贸易问题,企业领导将面临严肃的责任追究。因此,加强货权管理是企业尽职履责的重要举措。

 

【案例:(2021)京民终771号】

某公司向央企贸易公司购买货值为4900余万元化肥,实际货物交付由某公司自提。央企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货款。法院认为,央企贸易公司无法举证贸易中货物交割的具体仓库地址,无法说明提货人提货的具体提货时间和提货具体过程,无法提供交付货物的单据、验收单、货物交付过程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货物真实交付,并且交易过程不符合常理,驳回央企贸易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 货物交付的证据缺失:央企贸易公司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货物的实际交付,如提货单、验收单等。

  • 交易习惯与常理不符:央企贸易公司在未收取任何货款的情况下交付全部货物,并在某公司经营异常后继续开具发票,这些行为与一般商业交易习惯不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央企贸易公司未能提交货物交付的直接证据,且其主张的货物交付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存在多处与一般商业交易习惯不符的地方。因此,法院未能确信央企贸易公司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驳回了央企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

 

 

启示与分析

 

供应链公司在做业务时,除了要关注商品的品质、供应商的交付能力、价格波动、客户的履约能力、货物的验收、合同与单据的完善与完整性等方面的风险外,尤其需要对货权进行管控,并掌握相关的现场证据。较多的司法判例都因为无法证明货物真实交付、供应链公司无实质管理货权的行为和证据,而未得到法院支持。

总之,国有供应链企业应该将货权管理作为其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的重点。通过完善货权管理制度、利用中仓登第三方货权管理平台、加强合同管理和单据控制、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策略,企业能够确保贸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避免虚假贸易和融资性贸易风险的发生。同时,这也将为企业领导的稳健履职提供有力保障,推动企业实现合规、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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