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26年1月1日国资委46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正式落地执行,国资监管直接进入“换道模式”。
但我们接触过大量国企贸易公司高管、业务负责人后发现,制度已经升级,很多人的脑子还停留在十年前。
大家的风控认知,普遍存在严重滞后,甚至全是错的。很多人至今还抱着几套老江湖逻辑做贸易、签合同、走流程,觉得只要自己不贪不拿、跟着领导走、走集体流程、单据做齐全,就绝对安全。
实话实说:放在以前可能没事,现在全是高压线。
这也是为什么最近一年,越来越多国企贸易空转、虚增营收、虚假贸易的案子集中爆发,不少从业十几年的老国企人,一夜之间从在岗高管变成涉案人员。
今天我就站在国企贸易实操角度,结合真实判例、刑法条款、46号令明文规定,把这四个最害人、最普遍的认知误区,一次性彻底拆穿。
误区一:我没拿好处、没捞私利,就不会犯罪
你一分钱没拿,也有可能坐牢!
这是我们最常听到的一句话,也是国企高管最危险的自我麻醉剂。我没往自己口袋里揣一分钱,都是为了公司冲业绩、完成考核,怎么会有事?
来,把耳朵竖起来!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犯罪,不需要你有非法占有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写得明明白白: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条文里有哪句话说要拿到好处了嘛?没有!换句话来说:你一分钱没拿,为了冲业绩把国资亏了,一样构罪。
不信咱们就上案例。某国有物流公司高管胡某明,为了虚增业绩,违规开展保兑仓融资贸易,造成近3000万元国有资产无法追回。他也没往自己口袋里装一分钱,但结果呢?被判了3年半有期徒刑。
另一起案例更触目惊心:广西一国企原董事长何某,为追求虚假政绩,明知故犯地开展国资委明令禁止的融资性贸易,导致7.2亿元国有资产巨额流失!7.2亿啊,兄弟们,这是要赚多少桶金才能填上这个窟窿?他能说我没拿好处吗?能,但没用。
所以,记住了:违法不一定是图利,渎职就是犯罪。我没拿钱,这句话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辩护力。
误区二:都是领导安排的,我只是打工执行,出事轮不到我
我就是个干活的,业务是领导拍的板,合同是领导让签的,发票是领导让开的,出了事能把我怎么着?这种想法,在国资委46号令全面落地、监管利剑高悬的背景下,无异于自欺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锤定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什么叫共同故意?只要你明知业务是虚假的:明知没有实货还签合同、开票,哪怕你是奉命行事,也构成了共同故意。
举个真实案子。粮食第一股某米业案件,那位贸易岗主管在法庭上反复申辩:我是按领导要求签的合同!结果法院查明,他经手的14笔业务全部是空转循环贸易,3年累计协助虚增营收超5.86亿元。最终呢?被法院判定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14笔合同,每签字一次,责任就加一分,领导让签的这句话在法庭上,毫无分量。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案例。西部某国企旗下供应链公司总经理栗某某,按集团指令以虚假贸易方式向上市公司违规出借资金3.4亿元未能收回。他虽然只是执行者,但法院明确指出:作为国有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栗某某理应严格依法履职,对违法行为依职权发表意见表示反对或依规定向有关主管、监管机构及时汇报。最终,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唯一能免责的是被胁迫。也就是说,你能证明有人用枪顶着你的头逼你签合同。但在国企的日常运营中,这种情形几乎不存在。绝大多数所谓的领导指令,本质上是经办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侥幸心理,主动配合完成违规操作。而这种侥幸,最终都会变成无法挽回的代价。
简单点说:领导让你去撞墙,你知道前面是墙还加速撞上去,那就一起撞得头破血流。
误区三:有合同、发票、银行流水,单据齐全,就是合法真实贸易
刑事定罪看实质,不看形式!这些都是造假的证据!
讲到这里,做供应链的兄弟们心里可能犯嘀咕了:我们又不是江湖骗子,合同签得漂漂亮亮,发票开得整整齐齐,流水走得干干净净,凭什么说我们违法?
只能说,你太天真了。
司法实践的核心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多起判例表明,形式完整并不能替代交易实质:若证据显示走单不走货资金闭环,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为虚假交易或涉刑。你以为是你合法的护身符,在法官眼里,全是造假的认罪书!
而且国资委早就划出了红线。2023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简称:74号文),明确“十不准”规定,其中就包括: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74号文明确指出,虚假贸易的本质是无商业实质:以贸易业务为名对外提供资金的融资性贸易,以及空转、走单、循环、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不齐备等完全脱离贸易实质、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各类贸易,统统都在打击之列。
再强调一遍:所谓的三流合一,在虚假贸易里就成了三流造假。合同是假的,发票是假的,流水是闭环的。你的合同只是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的工具,你的发票只是为了掩盖资金出逃的遮羞布,你的流水转了一圈又回到原点,这种假闭环骗得过谁?
在2025年11月曝光的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案中,公司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罚金100万元。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就在于,交易实质究竟是真实贸易还是融资性贸易。货物只是融资工具,真实货权模糊、资金风险高企。合同、发票、流水,一样不少,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犯罪。
所以啊,形式上的齐全没用。交易没有商业实质,就是空壳,就是犯罪!
误区四:走了集体决策、全员签字,出事也不用个人担责
怕什么?这个项目是班子会表决通过的,总经理办公会都签字了,就算出事,法不责众嘛。这种想法,我只能说两个字:天真。
集体决策只是你们公司内部的流程,不能对抗法律。法律认的是你有没有违法,不是你们开了几次会。
46号令明确将违规责任细化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个层级,实现责任到人。该办法规定,通过空转贸易虚增营收利润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更狠的是,46号令首次提出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无论责任人是否退休、调任,均追究责任,配套薪酬追索、待遇调整、禁入限制等措施。
你以为退休了就安全了?不是的。你以为调走了就没事了?也不是的。这笔账,跟你一辈子。
很多国企管理者还存在一个认知盲区:以为集体决策可以阻隔刑事责任。错了。在融资性贸易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国有企业决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那么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的原则是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直白地说:你在决策记录上签了名,就等于给自己画了一张通往被告席的门票。
当然,我也知道,大家在国企贸易公司干活确实不容易。上面有考核指标压着,下面有团队要养活,不做点冲量业务,报表不好看,绩效不达标,饭碗可能端不住。
但是,业绩可以慢,底线不能破。
国资委74号文的“十不准”、46号令的终身追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同步发力,形成了党纪与国法的双重高压。合规经营、创造价值,正在成为国企贸易公司的新常态。空转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收等行为,已不再是打擦边球的经营技巧,而是直接触碰《刑法》与监管红线的带电高压线。违规者不仅面临党纪政务处分、经济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终身追责。
我建议各位国企高管,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立即行动:全面梳理贸易业务的合规风险点,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强化内部管控,确保每一项决策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定的要求,共同守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
虚假贸易的时代,已彻底结束,别做最后一个醒过来的人。
说起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依旧是当前国企贸易圈最为关注的话题!为啥?因为出事的国企太多了。。。也因当前国资监管趋严,国资委“十不准”、46号令等系列监管政策执行下来,国企开展供应链业务,必须要构筑一套覆盖业务全流程、全员参与的合规与风控操作细则规范,让每位员工在日常的业务场景中能快速识别并做好风险防范。为此,万联网联合2位拥有20多年供应链风控实战经验的行业老炮,特别策划了《供应链业务全员全流程合规与风控操作细则实操课》,第十期定于6月3-5日在乌鲁木齐举办(6月3日走访本地龙头国企-新疆商贸物流集团),第十一期定于6月11-12日在山东济南举办。授课期间,2位老师将会深度解析诸多“国企深陷融资性贸易纠纷”的真实案例,带你做好风险防范。
例如:
案例一:某国企无意中陷入“4家国企、3家民企设计的循环贸易陷阱”,上下游交易对手均为国企,不做任何垫资,暴雷后依然无法逃脱?
案例二:某国企有真实的货物交付,甚至还亲自验收货物了,最终还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案例三:国企仓+现场派人盯守,拥有看似完善的内控体系,但最终依然出现一货多卖的情况?
案例四:质押货物已按国企自身要求挪库并做好监管,但自己依旧暴雷?
案例五:业务模式没问题、客户资信实力也强、还是多年合作老客户,但这家国企依旧暴雷?
案例N:现实已出现“不少民企以融资性贸易为由,赖账不付款”等多种情形,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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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na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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