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机构开展存货、仓单质押业务的仓储准入问题

2023-06-09万联网 ,中仓登

随着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对动产融资市场政策支持和积极引导,存货、仓单质押业务在金融机构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大。虽然金融仓储业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想借借不到”、金融机构“想贷不敢贷”的问题,但开展此类业务,如何确认仓储企业能够胜任“金融仓储”这一职能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第一个问题。

 

金融仓储准入现状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可将仓储企业作为一般授信主体进行信用层面的审核,也能借助大数据手段,对仓储企业进行企业信用扫描,但将其放入“金融仓储”业务中去综合评价业务胜任能力,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参考。

 

1、在法律法规层面,国家和相关部门并没有对仓储行业设立门槛和监管机制,这导致金融机构做金融仓储准入时不仅没有制度参考,也没有足够的公开数据参照和评估。由于仓储业务的监管门槛过低,金融机构在做金融仓储业务规则时,几乎需要从头制定业务规则,规则的通用性也不高。

2、在行业标准层面,仓储领域的标准很多,不少标准与与金融仓储业务相关,但这些规则之于金融仓储业务而言都比较片面,目前缺乏站在金融机构业务需求的视角,相对统一的金融仓储基础准入规则做参考。金融机构做相关业务主体准入时,只能依据单个业务的特性,在各类现行标准中拼凑准入规则。

3、在实际操作层面,大部分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于仓库的评估和审查能力有限,导致实际开展业务中,金融机构大多采用高门槛,低审查的方式,极大的压缩了金融仓储的业务空间。

金融仓储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融资和仓单融资业务时,由于仓储企业准入环节存在问题,可能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

01仓库权属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

仓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或未经合法程序确认,可能引发仓库权属纠纷。若仓库权属发生争议,金融机构存放在仓库中的抵押物可能会受到牵连,例如被错误查封,从而导致无法有效快速实现质押物的变现,增加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

02 仓储物保管能力不足引发货物损失风险

仓储企业受金融机构的委托监管货物,需要对货物进行保管,确保货物的数量、质量安全。我们可以把保管能力分为仓库设施、设备等硬件能力以及仓储企业的管理、技术等软件能力两大类,而保管能力的不足可能会引起货物的安全风险和质量风险。

 

安全风险:仓库的安全性未经充分审查和验证,可能存在火灾、水灾等安全风险。如果发生仓库安全事故,或因管理能力不足出现盗窃事件,存货可能会受到损失或灭失,导致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足够的抵质押品价值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

质量风险:因为仓库的准入标准和审核不严格,使得仓库不具备存储相应货物的能力,或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执行能力,或缺乏远程监控、环境监测、应保障等有效手段,导致存放在仓库中的货物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出现损坏、变质等质量问题,使得质押的存货无法变现或价值大幅下降。

03 权属管理措施不当导致的权属瑕疵风险

金融机构基于存货、仓单做抵质押业务,虽然其“担保物权”的权属管理第一责任人是金融机构本身,但业务场景在仓库,仓储企业的有效监管是实现担保物权的重要一环。因此金融机构在准入“金融仓储”时,仓储企业能否有效配合金融机构对担保物权做持续的管理,是否具备权属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也是审核的要点之一。

04 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

金融仓储业务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涉及到持续的日常管理,这其中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大。因此在准入金融仓储业务时,需要关注仓储是否有规避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手段、措施,如果仓储企业管理混乱,或对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极有可能出现重复质押、一货多卖等风险,导致金融机构丧失质权。

金融仓储准入建议

中仓登在为金融仓储业务建立从仓库、货权到仓单三个层面上的一系列行业可信机制服务中, 也遇到各类机构希望与中仓登共同探讨共同建立金融仓储准入问题,虽然各家机构开展业务的场景和风控侧重有所不同,但开展金融仓储业务对仓储准入还是会有一些共性要点:

 

1. 主体信用评价。这是金融机构比较在行,评价规则较为完善、数据核验手段较多的方面,对于从事仓储监管的企业,主体信用很重要,但与其管控的货物规模相比,仅对金融仓储企业进行主体信用评价是不足够的。

2. 按库准入很重要。除了常规的仓储企业经营能力、管理能力评估以外,业务第一场景仓库的准入很重要,一方面要充分评估仓库物理安全、环境安全、技术条件与其存放货物种类的适配性,一方面对金融仓储业务中的风控规则在库实施可行性评估。

3. 仓储基本要素固化机制。善用地方政府、行业平台等公共性服务平台,或金融机构相关公示平台,将纳入评价的金融仓储基本要素,包括仓库名称、位置、仓库权属、实际运用企业等应公开信息固化下来,相关业务协议尽快能使用公开公允信息,来规避仓库要素不清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中仓登提供“全国仓库档案”,为全国仓库在国家级数据节点中建设一张“身份证”,固化仓储企业基本要素信息,使仓库公允信息全网可查。

4. 动态稽核机制。由于金融仓储是一个动态持续的业务,其过程管理与操作风险管控则非常重要,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建立业务准入同等重要的,还有规则执行的动态稽核机制建设,在规则明确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稽核。

5. 金融机构可以引入科技手段来提升仓储准入的效率和准确性。根据业务开展的要求,对仓库的监控设施设备提出要求,但需要注意兼顾技术投入成本与风控精度的要求

6. 按职责分类评估。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仓储业务时,对参与其中的金融仓储、监管企业、技术平台等多类主体都有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中的相关查询、核实服务、保管/监管存货、担保物权管理、技术监控、电子仓单运营、价格盯市、委托处置等,尤其是往往存同一主体承担多种职责的情况,业务准入规则建议按职能建立评估标准,而非按参与主体类型定评估标准。

7. 在业务开展前,金融机构可明确业务黑、白名单机制,并将该项机制最大可能的与行业组织相关自律机制关联,对参与方形成显性约束。金融仓储业务准入是需要降低行业内“背靠背”评价带来的弊端,充分借助行业服务和具有公示属性第三方机构来实施评价结果公示的职能。

中仓登运行的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及行业自律公示平台,已建成完整的从仓库“身份证”、动产货权公示、仓单登记、电子仓单运营关系公示等行业公示配套服务,可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规则运行提供支持。金融仓储是金融机构开展存货、仓单质押业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仓储业的新业态,而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金融仓储和金融科技交集越来越多,对于仓储、监管服务机构的准入规则和可参照指标也逐步细化,这些都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存货、仓单业务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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