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万联网 记者|叶秋香
近日,万联网记者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注意到,全国首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已经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记者获悉,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2月7日作出“(2020)京01破270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提到,包商银行管理人接管包商银行后,经调查审阅,包商银行在破产清算申请前已无任何生产经营,也无任何在职人员,除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亦无其他业务,其实际资产价值较《审计报告》记载情况进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银行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实际清偿能力。此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申请,且本案现已无和解之可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根据管理人的调查及提交的资料,确认包商银行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故此裁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破产。
万联网记者注意到,裁定书中还提到了法院在审理包商银行破产一案上无人提出重整申请,而在去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办公厅还发布公告提到相关接管组正在稳步推进包商银行清产核资、改革重组等工作,彼时还认为包商银行或还存在一线生机。
作为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案,包商银行从爆发严重信用风险到最终被裁定破产历时近两年。2019年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宣布,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实行接管期限一年。随后,因受疫情影响,包商银行的接管期限延长六个月,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随即在接管日期结束的当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民事裁定书,宣布于11月17日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一案。当日晚间,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原则同意该行进入破产程序。
万联网记者了解到,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2021年1月12日召开,有743家债权人参会。在该院于2月4日作出(2020)京01破270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到裁定确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28家债权人的729笔无争议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2013.98亿元。
在该院2月7日公布的民事裁定书也提到,2021年2月3日,包商银行管理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申请,称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净资产为-2055.16亿元,资产总额为4.47亿元,负债总额为2059.62亿元。
资不抵债且无偿债能力,由此,从被接管至今历时近两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为成立了近23年的包商银行画上“句号”。
虽然包商银行为近20年来被监管部门接管的首家银行,但实际上,银行业被接管早有案例可循。此前,我国就有几家银行因资不抵债等原因被接管,包括现在的广东华兴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直接关闭,并由工商银行托管全部资产负债;汕头商业银行则为停业整顿,后重组为广东华兴银行。
包商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裁定破产,成为中国首例破产银行金融机构,也成为金融发展史上一个重大事件,引发关于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关注和探讨。万联网记者注意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些来自银行的代表和委员建议,设立专业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规。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在两会期间建议加快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他提到在实践中,我国已出现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例,虽然现行《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但仅为单条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在实施层面缺乏明确、完整的操作依据和程序规范。因此,应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系统完整、和谐统一的现代化破产法律体系。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专访时表示,因市场竞争导致市场主体的退出是正常现象。近年来,一些银行机构效率低下,经营不审慎,及时的市场退出能够缓解风险的积聚,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长期来看对全社会是件好事。
郭明建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其实与一般企业并无不同,都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破产倒闭不可避免。对金融机构实行破产清算等市场化退出方式能依法有序释放风险,斩断风险传播,有利于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建设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也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殷兴山提到,目前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组成,呈现“碎片化”状态,缺乏统一协调。随着允许金融机构通过破产方式有序退出,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局限更加突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破产规则未能考虑金融机构特点,风险处置程序在破产法中没有体现,未对金融基础性制度作出特殊安排。对此,他表示,可以通过在企业破产法中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万联网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两会期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曾表示,金融企业不能只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据了解,为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除了按照“一企一策”的思路化解数个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外,在补齐监管法规制度短板方面亦作出不少有益尝试。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监管制度层面探索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退出的机制,但从现有的相关律法来看,不少来自银行系统的代表委员指出,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其他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有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法规有些过时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社会乃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能“立”能“退”不能“破”、仰仗国家兜底的认识仍然较为普遍,处置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大多采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几乎不进入破产程序。而国际经验表明,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缺乏处置金融机构破产的有效机制往往是加剧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
尽管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我国目前在推动金融机构有效优胜劣汰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因此在此次两会期间,也有诸多银行业代表提出了相关解决建议,如:白鹤祥建议,在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实施路径上,一是以效率性和科学性为导向选择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二是以维护金融安全目标为导向确定适用的金融机构范围;三是以适用性和实效性为导向设定金融机构破产特别程序;四是以构建协调有效、有机联动的体系化机制为目标设计破产程序与配套程序和制度的衔接;郭明建、殷兴山则从国际经验、破产处置程序等方面提出要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作出特别的程序规定,并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更是建议,应在金融机构破产法中明确风险处置程序是金融机构破产申请的前置程序,提出只有经过风险处置的金融机构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明确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后,风险处置程序中的接管人(或行政清理组)继续担任其破产管理人,接管人(或行政清理组)已开展的资产清查、债务清理登记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认可其效力等。
由此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此前关于金融机构能仰仗国家兜底的刻板认识已经被逐步改变,健全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使得银行金融机构能“立”能“退”更能“破”,无疑是我国生机勃勃的金融机构体系中的关键一环。
叶秋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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