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逐渐成为造假新‘马甲’,有的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利用商业保理业务实施造假。”2月18日,证监会通报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时所言。
2月18日,证监会通报了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2021年,证监会全年共办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部署专项执法行动,证券执法司法合力进一步加强。总体看,案发数量连续3年下降,证券市场违法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证监会表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依然是重点,违法手段也出现一些新变化。
一是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刻意利用新业态、新模式掩盖造假。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惯用手法有组织、系统性造假案件约占60%,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少计资产减值等方式粉饰业绩,有的虚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虚增利润。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逐渐成为造假新“马甲”,有的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利用商业保理业务实施造假。
例如,根据相关媒体报道,2021年3月调查结案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案便是被监管层予以“典型”的利用商业保理等新业态进行造假的违法手段升级代表。
2008年6月至2019年 4 月,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杨某先后安排他人注册了“揭阳市中粤农资有限公司(简称:中粤农资)、揭阳市和通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和通塑胶)、揭阳市永佳农资有限公司(简称:永佳农资)、广东国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国华机电)等4家公司”。
由广东榕泰员工杨某、孙某、吴某、孙某、刘某等人分别担任上述4家公司的挂名股东;
广东榕泰员工吴某、吴某、何某等分别负责保管相关公章、法人印鉴、网银 U盾、网银用户名密码,以及负责资金划转、记账、报税等。
广东榕泰全资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金财通)随后虚构了与“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开展保理业务的协议,约定“金财通”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条件分别向“和通塑胶、永佳农资、中粤农资”提供融资9,000 万元、9,000 万元、8,000 万元并收取利息收入,达到增加公司2019 年利润的目的。
2019年11月-12月,分别收回保理款共2.6亿元,并于2019年6 月-12月收到保理利息款共1,213.33万元,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177.99万元(不含增值税),造成广东榕泰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77.99 万元。
二是部分案件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市场影响恶劣。约60%财务造假案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超过30%的案件连续3年以上造假。有的上市公司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收入129亿元。有的公司打着涉密产品旗号与多家上市公司虚构业务。有的在上市前即开始业绩造假,上市后实际控制人还操纵公司股价非法获利。
“打着涉密产品旗号与多家上市公司虚构业务”的则是同样在2021年中被暴露出的一宗规模超过900亿,至少13家上市公司卷入其中的“专网通信”大骗局,即上海电气爆雷事件,从2021年5月30日上海电气“首雷”开始,不足2个月内,众多公司纷纷加入到爆雷大军中,而引发这些上市公司大额应收款无法收回的原由便是该等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皆出现重大风险。
三是违法占用担保案件仍有发生,大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套取公司资金。2021年全年办理相关案件73起,同比增长69%。有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划转上市公司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占用;有的虚构工程款、投资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8亿元;有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合计约18亿元。
同时,证监会通报2021年证券领域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强调了其中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提醒证券市场造假出现新“马甲”,二是强调要坚持“一案双查”。
什么是新“马甲”?证监会举例指出了两个领域:供应链金融和商业保理等新业态。有的上市企业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则利用商业保理业务实施造假。当然,新“马甲”还有其他一些表现形式,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打着涉密产品旗号与多家上市公司虚构业务。
上市公司穿上这类新“马甲”,一是上市公司自身需求,有的在企业上市前就开始利用新“马甲”进行业绩造假,上市后实际控制人又通过操纵公司股价非法获利。二是需要各方“助力”,现在,操纵市场案团伙化、职业化特征已经有所显现。
内部专业人士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监管方面还需要强调“一案双查”,也就是既查“源头”,更查“帮凶”,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新“马甲”方面,没有包括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助力是难以实现的。要将刑事处罚落到实处,增强震慑力。
证监会表示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研究制定办理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目的就是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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