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中仓登侯泽宇 , 2023-05-18 , 浏览:24788
未做货物锁定导致货物和货权丧失一直以来是大宗商品交易融资领域的重要风险点之一,许多市场参与方如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大型供应链企业等没有对货物的特定化有清晰的认识,也未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自己的货在库,但货权不在”、“因质物未做特定化,法院判定质权消失”等融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将从多起司法判例入手,分析货主、权利人如何说清“货在哪?货是啥?”进而防范交易融资风险。
《(2016)浙民申3009号》司法判例原文中有这样一段话“上述行为既意味着质押物的已经特定化,与其他动产能够区分开,又意味着质押权人已经实现了对质押物的占有。因此,质权人对涉案货物享有质权。”可见,如果质押物无法特定,无法与其他动产相区别,就谈不上已经设立质押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质押物是否进行特定化已然成为司法判决质权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未做特定化导致货物或质权消失
在实际交易融资业务中,因交易习惯、交易结构、合作背景、货物特性等因素,往往出现权利人货在库,但是货权已经消失的风险。下面案例集中在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场景,委托加工、监管场景,货物在库被连带查封场景。
案例一,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场景
《(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72号》:A银行以长江库中库存钢材为质押物;该银行委托仓储公司监管质物,但双方均未做明确区分标识;B银行同样声称对质物享有质权。结果法院判A银行败诉,原因是A银行和仓储公司对质物没做特定化,也没有公示牌,无法证明其占有质物。
案例二,委托加工,自己货被查封场景
《(2019)浙民申3243号》:某国企与仓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委托加工罐头,合同证明产出的罐头所有权归该国企,签订货权证明书证明货物交付完毕,后来仓储公司被查封,也查封了罐头,该国企对此提出异议。结果败诉,原因是罐头没有任何标识,喷涂记号,也没有区域划分证明这批罐头是该国企的货物,罐头没做特定化所以无法证明享有货权。
案例三,委托加工,自己货被质押场景
《(2015)民申字第1430号》:C公司提供原煤2.6万吨,委托D公司加工生产精煤。C公司运走加工后的精煤1.9万吨并将剩余煤炭和D公司的煤炭混合存放在D公司院内。D公司后用院内混合放置的煤向银行质押贷款1600万元。C公司起诉要求返还货物,结果败诉。原因是煤炭混合放置,C公司未做煤炭标识牌、喷涂记号,或者存放库位标记,未做特定化的煤炭无法证明属于C公司。
对货物有效特定化保障自身权利
与上述案例相反,以下案例中权利人积极对货物特定化,维护了自身权利;金融机构在交付完成后对货物特定化也被认为是合法占有,是定义为善意取得的关键因素。
案例一,企业交易融资场景
《(2021)闽0802民初2696号》:E公司向F公司购买价值3500万的精铜矿,付款之后,将货装进自己租的集装箱,并贴封条,逐步运走;运走了40个,还剩下32个,因为F公司与银行有最高额质押合同,F主张这32个集装箱中的精铜矿是质押物,不让运走。结果法院判定E公司可以运走货物,原因是买卖合同明确了交付节点,E公司完成交付,且用特定化手段租用集装箱、贴封条表明实际占有控制货物。
案例二,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场景
《(2015)民申字第1490号》:G公司与H公司混用仓库,H公司将仓库纸品出质给银行。G公司向K公司购买货物(纸品),约定在付清货款前K公司保留货物所有权。K公司将货物运送至G公司(混用仓库),此时G公司还欠货款2100余万元,后来法院查封了混用仓库。K公司主张案涉纸品的所有权,银行主张善意取得。法院认为K公司所有权丧失,银行善意取得质押货物。因为银行监管行为证据链完整,完成了交付和货物特定化,对质押物合法占有。并且K公司没登记所有权,丧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案例三,金融机构质押融资与委托监管场景
《(2019)豫04民初70号》:L公司以1.2亿元原煤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质物由仓储公司监管,其后出现质押煤炭丢失,L公司起诉要求赔偿质物。结果法院判定银行和仓储公司无过失,无需赔偿。因为银行对质押煤炭完成了交付,且设立标牌公示进行了货物特定化,视为占有质物,质权成立。仓储公司监管过程记录详实,证据链充足,故没有过失。
有效的特定化方式与手段

动产的特定化相比不动产要困难很多,是因为不动产在较长的时间内具有空间上的确定性,而动产则仅在某一时间和空间内具有确定性。所以要想对动产进行特定化,就要基于动产的此刻位置与当下时间进行唯一确定。实务中,大宗商品贸易的货主和权利人需要采用专业的特定化手段来证明和保障自身货权。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仓库的特定化——解决“仓库在哪”,将仓库的位置以精确的经纬度锁定,其他仓库信息在公共性服务平台登记公示。第二步对仓库内具体的库位上的货物做特定化——解决“货物在哪,是谁的?”有如下几种具体方式:对于大型的货物或者独立包装的货物可以粘贴特定化标识,LOGO等;对于散装货物如玉米、大豆、煤炭等,可以采用标识牌,喷涂,覆上特定的遮盖物等方式。

综上,货主和权利人要想把货和权掌控在自己手中,首先就是要证明“货是我的”,最有效的证明方法就是货物特定化。一套成熟的货权管理工具能够为广大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货物特定化有效的解决方案。首先通过数据信息服务技术为仓库生成档案,并在中仓登官网登记公示。第二,将所有仓库信息通过标识服务写入到国家工业互联网体系。两个步骤完成对仓库的特定化。第三,在货权管理平台中对货物的存放库位信息进行登记公示以此完成对货物的特定化。最后通过货权管理平台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的时刻以照片或视频的形式存证,证据链加盖时间戳,这样就通过确定时空的唯一性,完成货物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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