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政府发布了《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制造业保障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质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更高水平的制造强省。
《若干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18条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银行保险业支持制造业的力度保持制造业信贷合理稳定增长,完善制造业企业融资产品和服务,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落实差别化制造业信贷政策,改进制造业信贷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
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发匹配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应收账款线上融资、“政采贷”等产品,建设政府采购履约保证保险平台,降低企业履约成本。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与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商业保理机构加强合作,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提升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数据和信息共享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制造业企业存量资产。
二、券发行规模,拓宽股权融资渠道
三、强化多元金融服务促进制造业竞争力提升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
四、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健全制造业企业续贷转贷机制,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五、统筹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运用,整合放大财政资金作用。
六、努力营造制造业企业良好金融环境多形式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防范化解制造业企业债务风险,提高金融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创设银企互信的信用环境。
具体政策全文如下:
制造业是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制造业保障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质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更高水平的制造强省,现提出以下意见。
(六)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提升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水平,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加大对知识产权、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法合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
二、着力提高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八)拓宽股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增发、配股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定向增发等方式,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优势企业证券化水平。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制造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链核心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
三、强化多元金融服务促进制造业竞争力提升
(十)支持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并购融资业务,合理确定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对制造业企业采用联合授信的方式予以融资支持,有效遏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有效降低兼并重组企业债务负担和杠杆率。推动国有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力度,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发挥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健全制造业企业续贷转贷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比例还贷等服务。有序开展小微企业转贷业务,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公益性转贷基金或者转贷服务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与公益性转贷基金或者转贷服务公司合作,缓解制造业企业资金周转难题,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十二)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推动银行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降低对担保、抵押物的依赖。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对制造业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提高制造业企业贷款获得率。省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最高给予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
五、统筹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
(十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运用。财政部门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完善政府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供应链构建项目、重大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示范项目、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及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重点行业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等。
(十四)整合放大财政资金作用。充分利用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进一步完善“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等政银合作产品,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作用,加大推广力度,提升征信赋能水平,有效扩大政银合作产品融资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各地用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撬动金融资源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
六、努力营造制造业企业良好金融环境
(十五)多形式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发挥桥梁作用,推动银企信息沟通,畅通资金对接渠道。组织编制年度省重大工业项目等各类项目清单,通过定期发布企业融资信息、举办融资洽谈活动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专项改革试点,建立制造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十八)创设银企互信的信用环境。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归集和应用力度,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深度融合,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引入更多与财政支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挂钩的政策性金融产品,依托平台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中介、征信服务等资源,提升“政银企”对接效率,拓展首贷、信用贷覆盖面,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以信促融”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引导制造业企业珍惜信用,不恶意欠息、不逃废债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区域信用环境。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6〕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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