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专委会 , 商业保理专委会 , 2024-01-18 , 浏览:6198

“接盘”投机行为概念由来

笔者在《关注个别供应链公司的潜在风险》中提到,“左手供应链,右手搞投资”这种模式出现期限的错配,在宏观资金面出现较大波动,容易出现问题,极个别的公司超出期现结合、套期保值范围的衍生品操作更是容易出现问题。

当时笔者认为只有极个别公司会做一些衍生品操作的投机行为。近日,笔者看到一篇题为《煤价狂跌不止,囤货贸易商越陷越深,北方港托盘资金或已经暴雷》的文章提到,“按现在的市场价格,北方港的托盘资金或者已经暴雷,或者在暴雷的边缘。作者觉得这才是一直死扛到底的原因:贸易商自己的钱早就亏完了,剩下的钱不是自己的了”。

从近期这篇文章来看,显然目前至少在粮食、煤炭等大宗领域,一部分供应链公司已经出现了较为隐蔽的投机行为。

象上段那篇文章一样,有些人认为囤货贸易商的行为也属于当下时髦概念供应链金融中的“托盘”业务,但笔者认为,狭义的“托盘”业务不管说其是贸易型融资还是供应链金融,在严格控制风险敞口、合理设置期限、严谨设计交易结构的情况下,业务风险尚属可控;

但囤货业务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实务中较为稳健的“托盘”业务行为,风险敞口较大、囤货期限较长、交易结构简陋,本质上是一种单边看多现货投机行为,是一种较为山寨简陋的衍生品投机行为。

类比区分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托盘”业务叫法,本文不妨通俗的称为“接盘”投机行为。

“接盘”投机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2022年12月份,笔者在《建立中国特色评估体系树立良性经营发展导向》分析过,当下业绩考核、信用评估等领域的片面指标,容易诱使国有企业被动采取“刷单式”供应链金融”手段。

“刷单式”供应链金融是指不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销售收入指标获取较好评价或评级,通过在正常贸易链条中不同的环节人为嵌入一个或多个能够并表的特定贸易主体,使得相关特定贸易主体产生实际资金流、票据流来构造销售收入,但特定贸易主体通常不涉及物流仓储等环节的冗余贸易行为。

现实中在粮食、煤炭、钢材等等各类大宗领域,由于该类行业商品较为标准化以及竞争较为充分等特点,上述大宗领域商品贸易从初始出厂到实际终端差价通常很小,每吨毛差价仅为几十元,但该类业务账期较短滚动较快,非常适合国资供应链公司通过“刷单式供应链金融”手段来刷流水刷收入,但遗憾的是业务利润非常之薄,再加上国资供应链昂贵的人工成本以及严格的税务合规要求,几无收益可言。

此时,一部分国资供应链就设想通过较长期限囤积现货的手段来博取较高的价格波动收益,近年来俄乌战争等外部环境因素导致大宗行情上行,也促使一部分国资供应链公司梦想下海囤积货物博取较高价差收益。

比如有些国资供应链公司在新粮上市时低价收购,囤积到下一年粮食上市前抛出,来博取较高的价差,这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单边的看多现货投机行为,模式理论上的盈利基础在于:

囤货期末抛出价格>(囤货期初收购价格+资金成本+仓储成本+物流成本+收购成本+相关税费等)

但现实残酷的是,这种理论上的投机模式,在大宗商品复杂行情难以预测的波动面前常常苍白无力,至少目前不少国资供应链公司业务团队的现货以及期货水平难以驾驭此类“接盘”投机行为。

“接盘”投机行为存在的现实问题

1.“托盘”变“接盘”,经营模式风险加大。

一部分“供应链金融”业务采取“左手供应链,右手搞投资”业务模式,单独看此模式的一部分,一部分国资供应链公司管理水平加上第三方配合勉强可以,融资具备一定便利,再单独看另一部分,投资其他资产,期限虽长但收益较高,理论上整体上看也是能够自圆其说的,即使出现较大的期限错配问题,被动拉长融资期限,也是能够适当规避投资损失。

但“接盘”投机行为与上述模式不同,其属于“左手供应链,右手搞投机”、“表面供应链,背后搞投机”,尤其是单边看多实物囤积投机行为,风险敞口较大、囤积期限较长、业务方案较差,经营模式风险远比“左手供应链,右手搞投资”经营模式大的多,极有可能在一次行情波动中就出现风险。

2.“托盘”变“接盘”,扰动大宗正常行情。一部分国资供应链公司自恃资金规模较大,资金成本较大低,投入规模较多期限较长的资金囤积大宗商品,无形中会一定程度对大宗行情产生扰动影响,同时在考核期限结束以及融资期限到期时集中抛出大宗商品,对大宗行情也会产生一定扰动。

金融确实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但一定是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需求;实体经济的不合理需求,比如投机需求,就未必一定需要金融来满足,某种意义上,“接盘”投机行为容易诱使极个别实体经济偏离正常经营思路。

3.“托盘”变“接盘”,国有资产容易流失。

从事“接盘”投机行为的少部分国资供应链公司,通常团队的债权业务投资水平以及风控水平尚可,但甚少大宗现货期货操作经验,对大宗行情波动缺乏务实的认知,常常将债权业务的操作模式套用在单边现货投机行为中。

再加上缺乏适格的风险转嫁方以及兜底方,一旦大宗行情持续下行一段时间,模式理论上的盈利基础崩塌:囤货期末抛出价格>(期初收购价格+资金成本+仓储成本+物流成本+收购成本+相关税费等),必然会出现问题,风险就迅速暴露,直接造成损失。

而与“左手供应链,右手搞投资”业务模式相比,连被动拉长错配期限来缓释风险的机会都没有,同时囤货业务动用资金量较大,很自然的国有资产马上就会出现较大流失。

隐蔽金融活动的现实监管困境

当前已出台不少监管法律法规,有关方面也提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现实的困境是,各类金融活动的法律边界以及监管边界到底在哪里?

一些隐蔽金融活动,比如所谓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常常以贸易的面目、创新的旗号出现,从事这些隐蔽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很难完全都纳入持牌类金融机构来统一管理。

此类隐蔽金融业务还经常会跟随监管步伐实时迭代、快速变异、糅合创新,比如笔者曾在《警惕政信类定向融资计划产品的涉众型金融风险》谈到的平台政信类定融产品,目前面临严格监管就会进化变异出“商票收益权产品(以商票收益权形式来募集,认购起点:10万元起,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票据回购业务产品(将商票分拆为小额单张单据,以与投资者签订《商票回购合同》等形式来募集。)等新形式再次出现,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受制于行政效率通常会相对滞后。

如何“依法”、“依规”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确实需要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但单靠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象“变形虫”一样快速变异的“各类”金融活动,尤其是较为隐蔽的活动,采取“猫捉老鼠”式的监管方式,还要考虑“投鼠忌器”,监管成本与监管效果自然难以匹配。

至少在当下比较时髦的供应链金融领域,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很有必要在中央金融委员会更高的层面对时下热门火爆的供应链金融等隐蔽金融业务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司法审判部门来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共同防范风险。

后记

不管是供应链金融还是融资性贸易,亦或是贸易性融资,不管是“刷单”还是“托盘”,亦或是“接盘”,笔者无意于褒贬臧否。每一种现象和行为都需要客观看待,务实分析,合理引导。

吹吹打打自弹自唱难以助力行业良性发展,本着初心实事求是服务实体经济最为现实,老老实实合规经营力争保值增值才是本分。

来源:商业保理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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