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4-04-04 , 浏览:14565

以中仓登为代表的中国货权风险判例研究组,自2022年10月起,对4259个大宗商品货权风险判例进行了深入研究,试图从这些判例总结出司法裁判机关在裁判存放在第三方仓库中的货物货权归属时会遵循一些什么样的基本逻辑和基本原则,进而帮助所有相关的企业:理解什么才是对交易标的有实质的控制权,怎样才能把控好风险、保护好自身的权益,解决一些系统性风险的问题。

基于这4259个司法判例的研究,中仓登、万联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联合制作了《中国货权风险判例研究报告(供应链企业篇)》,该报告于2024年3月27日作为万联供应链新质发展智库的第一份专题报告正式发布。

在3月30日,第一篇连载: ;在3月31日,第二篇连载: 今天,我们 节选了 第一章第二节中“(五)持续占有问题”“(六)权利竞合”的内容,转载如下:

(五)持续占有问题

持续占有是货物所有权和质权确权的关键环节,在本次案例研究中,22.7%的案例中存在持续占有的问题,是本次梳理货权类型中排在前三的主要风险点,持续占有问题也往往与权利生效与否相关,研究组通过对这些标注“持续占有问题”风险的案例进行分类研究,持续占有问题在金融机构的货物质押业务中比较显著。

1. 代储业务需要对存货控制权保持谨慎

在司法判例研究中,货物脱离控制或灭失,首先考虑的是其货物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也灭失,管住货物是货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法院根据一般动产以占有作为对外权利公示手段,在收储类业务中,有很多判例因为委托收储方代储商品存货,一旦发生纠纷,委托方没有实质性占有货物的证据,也没有清晰的委托代储货物特定化和权属管理的措施,在货权纠纷中会比较被动。

【典型性案例:(2021)吉0202民初3536号】该案例中,A企业委托B企业代储化肥,将化肥存放在B企业所控制的场所,B公司自身也生成化肥,后各方对存放的化肥权属产生争议。法院认为,化肥是一般动产,没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同类物品的特征,A公司也未对B公司代储化肥做相应的权属管理操作,无相关证据,故该类动产的所有权应当推定为占有人所有。

2. 存放场所控制范围存疑引发货权风险大宗商品数量和体积巨大,商品本身的特定化标识不明显。此时,买方应注意在取得货权的同时,需要和仓库签署仓储协议委托仓库保管货物,或者租赁相应的场地,取得存放场地的控制权。此时租赁相应场地与存货的对应性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在没有更多的特定化措施时,对场所、货物位置的控制权范围会影响到货权认定。

【典型性案例:(2021)云0122民初2204号】该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采购矿石,B公司以《货物货权转移确认书》的方式将存放在指定货场的44万吨矿石转让给A公司。货场同时存放有其他公司的矿石,其后因其他公司经济纠纷,法院查封了货场的三堆矿石。A公司要求法院解除其中属于其的部分的矿石查封。法院认为,货权转移确认书没有明确指向矿石存放位置,租赁协议也并未对存放场所控制范围进一步明确,不足以证实涉案矿石存放在租赁范围内,不能证明矿石属于A公司。

3. 货物控制委托可能引发货物失控在大宗商品交易和融资业务中,货物通常是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和监管,不少纠纷发生在委托监管环节,金融机构或货主企业对受托方是否实现实质监管的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甚至有案例中出现循环委托,最终控制货物的相关工作转回给出质人或卖方。此外,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仓储机构的准入要求过高,必须为国企仓储机构,而实际业务开展的场景难以满足此要求,就出现国企仓储机构代为签署仓储协议,再转委托,实际控制货物的机构为其他机构,而产生货权纠纷。

【典型性案例:(2021) 沪民终54号】该案例质权人将价值3亿元铜材委托给国企仓储公司,而这家国企仓储公司将日常管理工作反委托给卖方相关方,货物被卖方出库,造成质权灭失。

(六)权利竞合

权利竞合是大宗商品领域最为显著的货权风险,在本次案例研究中,14.7%的案例存在权利竞合问题,由于本次很多案例是独立分析的,一些案例之间还存在关联关系,所以权利竞合问题在这些案例中的纠纷和争议占比会比统计数据更高。由于各种权利确权要件并不一致,且并不都有统一登记作为基础,而是存在于商事主体背靠背的交易和约定之中,因此市场的单一参与主体没有可能把“一女多嫁”问题解决掉,对于参与主体而言,要做的是建立机制和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权利竞合风险的影响,为此我们进一步解析“一女多嫁”涉及到哪些因素。重点注意以下要点:

1. 所有权与金融机构的抵质押权竞合:又押又卖

又押又卖的问题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可能和一般商事主体的第三人形成权利竞合,由于双方的尽调义务要求水平不一致,构成“善意”的基础条件不一致,金融机构除了做好充分尽调,做好查询以外,需要在锁定权利生效的独占性节点上采取措施,比如在交付、持续占有、线上现场权利宣示环节都能做好证据留存。

值得注意的是,浮动抵押下,在未结晶(即未特定化抵押物),其优先顺位规则是劣后于价款优先和正常经营交易中买受人。金融机构在做相关业务时,按照基本规则会将其担保物权登记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供应链企业做相关业务时,可以将第三方登记查询作为尽职调查的一个手段,需要结合登记公示查询结果和仓储保管的相关行为来考虑业务风险控制。

2.仓单与货物所有权

仓单是提货权凭证,虽然提货权并不等同于货权,即提货人并不要求是货物所有人。但在做相关业务时,供应链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存放货物的仓储方出具仓单的情况。因为仓单的交易以及仓单下设立担保与仓单项下货物设立担保,存在多种组合,各自效力不同,且可能存在相关风险:其中,仓单目前只能质押,仓单下的货物可以设立抵押或质押,如果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需要对仓单下的货权有一致性管控措施,否则可能出现仓单和货物动产分别担保而产生的权利竞合风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按权利设立时间确定优先顺位。因此在开展电子仓单业务中,业务模式的设计需要有仓单和货权一致性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或需要对仓单的担保和货物的担保进行同时管控,多数电子仓单创新业务都是在通过电子仓单运营平台实现货单对应性的数据管控,还需借助货权登记公示、司法存证等公共性服务来确保货单一致性。

3. 一货多单

从2011年开始爆发的上海钢贸案到2022年出现的佛山铝锭案,都跟一货多单相关,在同一批货物上,有多家机构持有相关仓储机构签发的仓单,此类案件比较典型,且持续不断,这其中都与仓储方或操作人的违法行为相关,也跟仓储方出具仓单的行为缺乏透明化机制有关。其中一些典型案件中,存在着系统中签发电子仓单和公司相关部门签发纸质仓单并存的问题,这既要求在操作层面上做好规则建设,也要需要借助社会化的第三方登记平台对仓储方的电子仓单签发和管理唯一路径向社会公众公示。

4. 留置权约定问题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抵押权和质权不同,留置权不是通过当事人之间创设,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权利。但《民法典》沿袭了《担保司法解释》的司法精神,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留置权的使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那么即便满足法定留置权积极要件,该留置权未成立。

【典型性案例:(2018)苏01民初246号】本案中出质人拖欠监管机构的监管费,监管商诉金融机构要求其代为支付监管费。法院认为依据监管合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支付监管费用或行使留置权。

虽然报告给出了系统性的建议,但是具体实践仍需要根据不同场景设计不同的方案。

如行动指南篇章中所述,“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场景来形成货权管理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标准操作程序)”。这点很重要,底层原则与实践还有不小的差距。

货权管理SOP基本框架包含货物特定化执行规则、货物交付与验收标准流程、在库阶段货权管理要求、合约条款与单证格式要求、数据与证据管理、权属登记公示机制等。在同类型业务场景内,有完善的货权管理SOP,既能确保货权管理执行的有效性,还能借助市场中标准化服务来进一步降低货权管理的成本。

不同的业务场景都有不同的SOP。常见的业务场景如:库内货转、厂家直发、第三方委托加工、委托第三方进行对货物的保管监管等。

这些业务场景的具体操作要点、方法、案例等将在万联网于4月12日、13日在南京举办的第三期“供应链公司合规应对与增量转型实战培训”中详细展开。报告的核心编写团队及中仓登副总裁邓洁女士亲自现身授课,有需要请扫描下图中二维码报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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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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