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小万 , 2026-06-25 , 浏览:46
622,商务部正式公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迈出了制度化、法治化的关键一步,首次建立起专门针对他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常态化执法与反制工具。

近年来,随着全球地缘政治博弈加剧,部分国家频繁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武器化,通过滥用出口管制、投资审查等手段对我国高科技企业实施“脱钩断链”与歧视性打压。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我国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工具箱以应对潜在风险。此次发布的《办法》正是对今年3月3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的细化落实,被业界视为中国版的“供应链防御盾”与“规制剑”。

明确调查触发机制,畅通企业申诉渠道

《办法》清晰划定了商务部启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的两类核心情形:一是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准则,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等措施;二是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恶意中断与我国企业的正常交易,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五、六条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救济申诉通道。国内有关法人、组织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直接向商务部或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证据与报告申请立案。这一机制类似于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赋予了国内企业在供应链层面的正式产业救济权利。

丰富调查手段,强化专业评估与跨境核查

在调查程序上,《办法》赋予了商务部多维度的调查权限。除常规的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文件外,还可采取公开征集线索、发放问卷、抽样调查、技术鉴定、召开听证会乃至赴境外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同时,商务部可成立专家咨询组,为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办法》第十条特别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赴相关国家、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将调查权适度延伸至境外,展现了维护本国产业链安全的坚定决心。

构建分层反制体系,强化境内执行约束

针对查实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办法》设计了分层处置机制。对实施歧视性措施的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可采取禁限进出口、收取特别费用、列入反制清单等措施;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可实施禁限在华进出口、投资、交易合作、人员入境及居留等限制,且相关措施可穿透至其实际控制或参与运营的组织。

此外,《办法》第十九条强化了境内主体的执行义务。对于拒不执行商务部反制措施的国内组织或个人,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并视情采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数据跨境传输乃至限制出境等约束措施,确保反制政策落地见效。

兼顾风险防控与对外沟通,提升供应链韧性

《办法》并非单纯的“惩罚工具”,而是兼顾了风险防控与对外沟通的平衡。在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可开展对外磋商,并在必要时中止或终止调查,为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留有空间。

业内专家指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当前国际经贸摩擦的有力回应,更是我国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制度保障。它将有效震慑恶意“断供”与歧视性打压行为,全面强化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抗冲击韧性,为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贡献中国力量。

全文如下: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开展调查活动。

第三条 商务部可以对以下情形的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一)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

(二)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第四条 商务部在评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损害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况

(一)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境内外要素安全的影响,包括重要物质、技术、资金、资产、数据、信息、人员、企业、项目

(二)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境内外要素畅通流动的影响,包括物流、商流、人流、资金流、数据流、信息流

(三)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况

第五条 国内有关法人、组织等,认为外国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的有关措施或者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启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可以向商务部提交证据、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六条 国内有关法人、组织等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交有关证据、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七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立案发布立案公告。

第八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询问被调查对象等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及资料、公开征集线索、发放问卷、抽样调查、技术鉴定、召开听证会、实地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商务部在调查中,可以主动收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妥善保管调查相关涉密资料、信息等,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赴相关国家、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调查对象等有关当事人可以在调查期间向商务部进行陈述、申辩。商务部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书面材料。有关当事人也可以主动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未在合理期限内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依据已获得的事实和信息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开展对外磋商

第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中止调查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

(一)被调查的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已经取消或者调整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停止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

(二)被调查的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已经与我国达成解决方案

(三)商务部认为可以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商务部通过调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损害作出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与其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

(二)对与其有关的活动收取特别费用;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办法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外国组织、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五)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十九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不执行商务部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采取的措施,商务部可以责令改正,会同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

(三)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依照本办法第十、第十八条、第十规定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商务部

2026622

本文为万联网(www.10000link.com)原创文章,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文章欢迎各界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万联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相关新闻

返回
顶部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