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旸:美国的出口管制会有多紧?

2019-05-28万联网 ,严旸

今天的文字略长。

 

华为事件这几天一直被刷屏,在表达愤怒和情绪的同时,从理性的角度梳理一下美国的相关法律,你就知道为何各大公司都要配合美国政府的指令对华为停止供,这是个不敢逾越的红线!

 

按照既往的分工,国防部(DOD)负责对军用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对于军民两用的产品和技术则由商务部(DOC)负责,目前的具体管理部门是DOC旗下的工业与安全署(BIS)。冷战期间,巴黎统筹委员会(COCOM)的机制非常强大,有效组织了敏感技术和产品向华约集团和中国的输出。冷战结束后,美国各届政府基本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监督措施,而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更使得美国的出口管理篱笆墙上漏洞百出,防不胜防。

 

为加强对敏感产品或技术的控制并堵住花样百出的绕过监管的方法,2018年8月13日,《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ECRA)正式生效,替代了1979年起施行的《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EAA),作为ECRA的配套行政措施,11月19日颁布了受管制的新兴技术清单征求意见草案(Advanced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ANPRM)。

 

在美国出口管制体系中,“出口”是个广义的概念,涵盖了出口、再出口、转卖、视为出口等形式,几乎囊括了来源于美国的产品及/或技术的所有流转过程,其所要考察的是该产品/技术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是否可能为美国出口管制限制或禁止的对象、从而判断是否需要获得出口许可。

 

·出口(Export)

向美国境外实质运送、转移来源于美国的受管制产品、技术或物品。BIS要求这些出口行为如不属于豁免申请许可的,则需事先获得出口许可。

 

·再出口(Re-export)

来源于美国的受管制物品或技术从A国实质运送、转移至B国的再出口行为。首次出口受到出口管制监管,则后续无论进行多少次再出口,同样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监管。

因此,若一家企业从美国获得受管制的产品或技术后,又再出口至另一个国家,即使该企业最初从美国进口的受管制的产品或技术符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但再出口到另一国家的行为可能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如销售到美国制裁的禁运国,如伊朗、叙利亚等),则也将构成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触犯。

试图隐藏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地将很可能导致企业触犯美国法律,在面临调查和处罚时,还可能因存在设计规避的商业结构、隐瞒等事实因素作为加重情节对待。

 

·视为出口(Deemed Export)

在美国境内向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外籍人士(美国公民、拥有美国居留权或受保护的主体除外)传输、提供无形资产,包括技术、源代码、系统或任何其他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管辖的知识产权等,但不包括科研界广泛传播、作为基础科学研究、非加密的技术、信息等。

虽然没有实质上的出口行为,但该书面或口头传达信息的行为也会被视为“出口”。“提供”形式包括当面、通过电子形式传输、下载、上传等。其中还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组织进行的培训、教学。 如上述信息或技术在第三国再次传送到另一第三国,也会构成前述“再出口”。

 

·国内转卖(Transfer in country)

指的是在来源于美国的产品或技术出口至某国后,如该产品包括达到一定占比(最低10%)的美国的原创技术、组件,即使在国内销售,也可能受到美国政府的出口管制,在进行销售、量产前可能需要先获得出口管制许可。如某些技术、软件或代码等是用来开发或使用某些受管制物品的,则该技术、软件和代码同样也可能在受管制的范围内。

 

新的ECRA不仅全盘继承了原有的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为基础的管制措施(行政令、行政许可)而且具有长期有效性。

 

更为重要的是,ECRA引入了对国家安全有关键影响的新兴和基础技术(Emerging and Foundational Technologies)的概念,并要求对此类技术制定专门的识别程序。这彻底改变了以往由商务部对某些未识别的技术进行最多3年的临时性监管的做法。今后,如果此类技术被认定为是受管制的新兴和基础技术,即使其不具有任何军事方面的用途,商务部亦可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对其实施长期监管。

 

在识别受管制的新兴和基础技术时,从以下角度进行考虑:

 

1.相关技术在外国的发展程度;

2.出口管制措施对相关技术在美国发展的影响;

3.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对相关技术向外国扩散的影响。

 

根据ECRA,商务部颁发出口许可证时可以引入重大不利影响标准作为否决许可证颁发的考虑因素。重大不利影响包括:

 

1.给予许可将减弱由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安全目的投资或进行的相关研究所涉物项的生产能力;

2.基于许可将减少对美国联邦机构用于国家安全的物项在美持续生产所必需专业技术人员的就业机会。

3.而对于受管制的新兴和基础技术,如果相关技术是基于合营企业、联合研发计划或类似的合作协议而申请的许可证,则在申请时,不但需要披露参与合作的外国实体信息,还需进一步披露对该外国实体有所有权利益的外国实体信息。

 

这就是特朗普总统为何要动用国家安全紧急状态这张牌的原因,以此理由发布的行政令,将具有即时生效和长期有效的效能,受制于这一系列的法律,没有哪家美国公司敢于踩破红线。如果某天联想也对华为限制供货,也是完全可能的,即便你不在美国,长臂管辖仍然可以影响你的业务。

 

未来,不仅是华为,对中国的出口许可审查严格将前所未有的严格,在把中国视为主要威胁的政治环境下,除非是针对美国国内或其他经严格筛选的最终用户,华为的供应商从美国获得以往那种较为宽松的出口许可的可能性极低。

 

顺带说一句,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似乎深圳企业成了当前技术贸易战的主战场,从中兴到华为,再到大疆,不知道后面还有谁在特朗普办公桌的短名单上。当然,能上这份名单,绝对是一种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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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旸 特约评论员

2015/4/15 10:43:47


1982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获航空工程学士,1999年在荷兰获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MSM)工商管理硕士。持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师培训体系、联合国ITC组织采购和供应链管理培训体系、美国供应管理协会注册供应专家培训体系的认证讲师资质;具有20年的生产、管理及战略投资的实战经验和培训经历,曾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上市公司担任过各类中高级管理职务,多年从事物流战略的规划与实施,现为深圳市博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工程学士 物流师 采购 供应链管理 执行董事严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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