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出台“科创金融十条”:支持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 2023-08-06,万联网 ,供应链金融智库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从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金融科技发展、金融创新等十方面提出扶持措施。
其中,《扶持政策》提及,支持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在我市合作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平台运营满一年后,且平台注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100家以上、累计发生融资额10亿元以上的,按照平台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能力,拓宽应收账款融资途径,带动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利用平台优势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对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平台的各类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系统开发补贴。
全文内容如下:
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促进省会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委〔2022〕10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4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以上、不满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以上、不满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综合化经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质控制至少2家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3.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
4.对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营机构,补助500万元。
5.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我市设立的首家营业部,补助50万元;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6.对金融机构在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新设立的支行(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
(五)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专营机构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地、税收户管地、资金托管账户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不低于2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不低于3亿元)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0亿元以上、对我市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补助。
(二)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本政策出台后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已享受本项政策第(一)条募集资金补助政策的,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对本政策出台前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出台后增资的,如增资资金规模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述要求,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募集资金与增资补助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
募集资金或增资补助资金分二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申请第二期补助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须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我市及所属区县(含功能区,下同)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规模计算补助金额〕。
(三)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
(四)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2%(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
(五)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补助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以上)、商业保理公司(纳入监管名单)、权益类交易市场、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二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其中,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须实缴注册资本到位后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典当行还应通过年审。
(二)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补助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各板块以及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一)优化提升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根据上市、挂牌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
1.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完成辅导备案的,补助300万元;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发申报材料的,补助3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3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2.对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融资并上市的企业,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材料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300万元;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的,补助300万元;首发融资成功并正式上市的,补助400万元。
3.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新三板受理挂牌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万元;首次成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可获得补助100万元;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可获得补助20万元;首次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可合并获得补助120万元。
4.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济南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共建的“齐鲁科创板”挂牌的科创企业,每家补助20万元。
(二)加大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力度。
1.对我市上市公司实施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直接融资,并将融资额的70%以上投资我市(不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2.对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非上市公司并将并购标的迁入我市的,按照并购标的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并购完成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
4.对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每年有持续收入,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挂牌后发行新股融资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的企业,按照年融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已满1年)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30万元。
5.对我市企业作为实际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在境内外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6.对各证券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服务机构运营方,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70万元的运营补助。
六、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二类企业:一是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并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的企业(包含金融后台企业),其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二是在我市设立并主要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其服务对象为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
(一)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协会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清算、数据、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重要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在我市合作共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平台运营满一年后,且平台注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100家以上、累计发生融资额10亿元以上的,按照平台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平台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二)条补助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促进金融创新的扶持政策
(一)深化金融改革先行先试。对入围省(部)级以上金融改革试点的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对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我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奖励表彰或发文推广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鼓励驻济金融监管机构支持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及产业金融中心建设。对驻济金融监管机构在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补助。
(四)鼓励金融创新。每年对驻济金融监管机构、驻济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等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我市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等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一等2个,各补助30万元;二等6个,各补助20万元;三等10个,各补助10万元:
1.金融创新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战略以及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纾解企业融资难题、强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效能、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
2.近2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3.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示范效应;
4.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风险。
(五)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能力,拓宽应收账款融资途径,带动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利用平台优势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对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平台的各类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系统开发补贴。
八、促进科创金融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机构。对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科技支行(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含本政策发布前设立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二年开始对各机构的科创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科技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连续两年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
(二)对上年度科创企业贷款余额新增10亿元以上的银行机构,每年按照新增科创贷款余额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费用损失等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发生对我市企业赔付的,补偿赔付保险金额的10%,单个保险公司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驻济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效果良好的,经评估后直接认定为金融创新项目。
(五)推动驻济银行机构与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对银行向我市科创企业发放1000万元以下贷款的,符合“政银保”政策范围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回的贷款,参与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贷款风险(具体比例另行规定),其中财政部门承担20%。
(六)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科创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可按担保贷款金额的8‰给予担保费补贴。
(七)每年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科创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选,对科创业务开展成效明显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不超过10家。
(八)鼓励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资质的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
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通过交易场所向我市企业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市成功实施转化(完成中试,有能够批量生产的样品原型、原机),且实际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交易的转让方和购买方分别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2%给予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额均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提供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九)建设全市统一的融资服务平台,加快打造“信用贷款+担保融资”应用场景,努力扩大信用贷款投放规模,切实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每年补助100万元,支持平台建设运营。
(十)在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对主导制定科创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组织,在相关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专营机构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不超过3人,其他机构不超过1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二)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专营机构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不超过3人,其他机构不超过1人),三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三)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根据《〈济南市人才服务支持政策(30条)〉〈济南市人才发展环境政策(30条)〉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22〕4号)规定,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D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相关绿色通道服务。相关人员在申请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时,补贴金额应扣减已享受的安家补助。
十、相关规定
(一)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费用,由市本级与享受补助的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区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同一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就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补助资金。对落户及增资补助,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直接参与出资的,应按出资比例相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二)企业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享受补助的企业和个人应符合省、市关于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对企业、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所获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本企业自身发展,助力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及产业金融中心建设。金融企业应将金融人才补助落实到人才本人。鼓励金融企业将金融创新补助资金分配给管理和技术团队成员。
(四)本政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奖补,涉及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拆分设立、整合重组、整体转型新设、以非货币资金和非实物资产方式增资(如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等)等行为,不在奖补范围之内;涉及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与辖区外金融机构进行整合重组、合并新设等行为,若新成立金融机构注册地、纳税地仍设立在我市辖区内且其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参照增资政策对其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进行奖补。
(五)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已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五部分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2〕14号)相同条款的有效期为2022年9月8日至2025年8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且未申请扶持的单位或组织,按照本政策申请扶持。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七)《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9〕55号)同时废止。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19〕55号)政策要求的企业,应按原政策规定进行申报直至全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内容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