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供应链公司如何更充分的依据“总额法”确认收入?

2024-04-24万联网 ,侯泽宇

近日,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出具警示函的事件在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在警示函原文中多次出现一句话: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收入依据不充分。去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虚假贸易“十不准”(74号文),明确要求贸易业务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这两个文件都指向了一类共性问题,国企供应链公司如何更有依据的确认收入?什么时候才能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什么是总额法?

总额法与净额法相对应,是审计对企业收入确认的判断办法。

用总额法或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有利于做大收入,但不利于提高毛利率;

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剔除了主要的采购成本,导致毛利率很大,但营收面板的数据变小。

因此,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企业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通常按总额法确认。

现在大部分的国企供应链公司,营收目标压力大,好不容易做点贸易又被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辛辛苦苦一整年,审计审完回到解放前,国企供应链公司苦不堪言。

国企供应链公司要清醒一件事,既然判断标准越来越明确,监管力度越来越严格,参与到这个赛道的“选手”,都需要先弄清楚规则,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总额法和净额法怎么判断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给出了判断依据:判断其在商品转让前是否对该商品享有控制权,进而确定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阿里巴巴属于平台型商业模式,不控制商品,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亚马逊和京东属于自营型商业模式,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介绍完了确认收入的概念和判断依据后,想要扩大营收规模的供应链企业或许会问,有没有办法能够增加审计按照全额法计算的可能性呢?答案是,有!正如上文所说,判断依据的重点在于业务过程中是否对货物有控制权。这里的货物控制权不仅是管控货物少没少、坏没坏、在没在,还有对货权的管控,这两者都不能忽略。否则要么被判断为融资性贸易,要么就判定为没有控制权的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也做了明确说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货物前能够控制该货物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真实交付、货权转移)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居间代采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货物与其他货物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委托加工)

国企供应链公司具体应该怎么做?

1. 从合同和协议上就先避免签代理协议,如果签了代理协议就默认是代理业务,肯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同时不要总在合同里约定把风险转移给下游,而要体现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如货物质量、货物状态等问题。当然保险起见合同里可以和上游约定,有问题追溯到上游去。承担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国企供应链公司对货物的控制。

2. 尽量避免上游和下游直接发货和取货。实际业务中很普遍的现象是上游直接发货到下游,或者指定某地让下游自己取货,居间的国企供应链公司基本不参与物流环节。有的审计事务所判断企业如果没有参与物流就“一刀切”,认为企业没有对货物有控制权,就按照净额法算。所以国企供应链公司可以找第三方物流参与,虽然产生成本,但是孰轻孰重,不言而喻。当然还有一种更节省成本的办法,就是在货物流转过程中,国企供应链公司用完整的货权管理流程,把货物出入库、货权转移都进行详细记录,通过视频、照片把证据存证下来,作为自身控货管权的证据链。

3. 如果有的国企供应链公司有条件自己租仓库就更简单一些。在做采购业务时,合同可以错开时间签约。企业先从上游买货,在库里存货,然后有下游买货时再出货卖给下游。这样就避免被判定为瞬间转移货权的尴尬,是比较安全的贸易了。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的是合同单据的保存,记录交付过程以保证货权转移成立,更保险的做法是对货权进行公示,用一套完整逻辑证明自己的业务是真实的,且企业自身是业务的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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