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模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从参与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企业的角度来说,大约可以分为四类:
1、以上游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大批大型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这些企业涉及化肥、农药、种子、饲料以及其他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这些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与大量种植户、养殖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因此对这些下游客户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有着比较准确的把握和判断。
这些上游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出于为稳定自己的供应链客户的考虑,希望与下游的种植户、养殖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形成牢固的命运共同体,因此他们愿意在商业银行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中为这些下游客户充当担保人,同时也可能利用自有资金通过供应链融资为这些下游客户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实际上,传统上上游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对下游客户(主要是种养殖户)的赊销行为,也是一种供应链金融服务。
2、以下游的农业加工制造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农业加工制造业处在农业产业链比较顶端的位置,它的上游产业是农业原材料供给者(主要是种养殖户和农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加工制造业通过长期与种养殖户等客户的购买关系,积累了大量关于客户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的信息,他们可以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与客户形成比较稳定的订单关系,从而使得上游的种养殖户可以获得稳定的预期收入。
无论是农业加工制造企业获得的巨量的客户信息,还是它给种养殖户(以及合作社)提供的订单,对于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而言都具有极大的信用评估价值、风险甄别价值和担保价值。
在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出于核心地位的加工制造企业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有关种养殖户的财务和经营的信息,也可以直接为种养殖户进行担保,也可以通过开立订单,使种养殖户可以持此订单向商业银行作抵押(应收账款抵押)而获得银行的贷款。这一形式的供应链金融在粮食等行业已经获得比较普遍的应用,粮食加工制造企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3、以农业物流仓储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物流仓储企业既联系着产业链上游的种养殖业(实践中以种植业居多),也联系着下游的销售端、加工制造端。一个物流仓储企业的最大优势,乃是它掌握的关于种植者和加工制造者的存货信息,这些存货信息是银行判断这些种植者和加工制造者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
在以农业物流仓储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农业物流仓储企业开立的关于客户存货的仓单(载明客户的存货的质量和数量)来判断这些贷款需求者的信用,客户也可以持仓单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一旦这个客户违约而难以偿还贷款,这个仓单所依据的存货可以被拍卖或进行其他处置;由于仓单所具有的标准化合约的性质,仓单本身可以被贴现、再贴现或者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这本身也构成供应链金融的一部分。
而由于物联网的突飞猛进,存放在物流仓储机构的存货信息可以被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上下游客户直接观察到,确保了存货信息的即时性、完备性和对称性,从而使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4、以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为主体和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客户主要是农业中小企业,这些农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种养殖户将自己的农业产品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销售,他们的销售信息、现金流信息、客户对其进行的质量反馈信息等等,都会即时地、毫无损耗地、完整地反映到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后台,而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获取这些信息几乎是没有任何成本的,这是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最大优势。
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直接对农业中小企业进行信贷服务,它们可以通过云计算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对客户进行分层,对客户的结构和融资需求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当然从理论上来说,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也可以应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要求而出售这些信息(大数据),通过信息(大数据)的提供而获得收益,从而支持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而从承担融资的主体来看,农业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主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以下四种:
1、以商业银行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
商业银行仍然是最重要的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主体,其优势在于商业银行实际上几乎可以为所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企业(包括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与所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企形成牢固的交易关系。商业银行提供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基础是商业银行对各地农业产业链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产业链上各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把握,同时也需要商业银行能够具备对基于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大数据进行正确分析并进而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
2、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为融资主体和形式的供应链金融
近年来以P2P和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逐渐规范化。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规模效应强等线上优势,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相关大数据对农业产业链上的各个企业进行供应链金融服务,创造了与商业银行完全不同的信贷模式,但是其抵押机制(如仓单抵押)和担保机制(如利用上下游产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担保)的基本原理则无二致。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也常与商业银行的线下优势相对接,从而与银行形成供应链金融中彼此合作的关系。
3、以农业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
以农业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农业养殖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和农业物流仓储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与商业银行相比,农业企业与农业上下游产业的连结更紧密,所获得的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可靠,因此在供应链金融中具备一定的优势。但是农业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在资金、金融经营经验以及融资的规模效应上与商业银行相比有一定的劣势。
4、以电子商务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
电子商务企业为融资主体具备信息(大数据)优势和线上融资的成本优势,同时又具备对巨量农业产业的极强的整合能力、渗透能力、延展能力,可以说以电子商务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全产业链的、全功能的供应链金融,既可以独立进行供应链金融的运作,也可以与其他种类的融资主体合作进行供应链金融服务。
■ 来源 | 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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