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3-08-12 , 浏览:5637

中国当前面临需求收缩、预期减弱的困境,国企必须带头稳经济、稳预期。但当前国企供应链公司在业务运作中也面临缺业务、缺人、缺风控经验、缺成长性等诸多挑战。

为解决上述问题,万联网发起、联合生态内有实操经验的企业家与专家编撰,于2023年7月发布《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高质量发展报告——“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促进地方产业生态发展》(以下简称《国企供应链报告》)。

万联网公众号(ID:wanlinkcn)8月8日已经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一)8月9日已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二),8月10日已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三)8月11日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四),今天发布【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五)感谢您的关注。

以下为连载正文:

在第一阶段打好合法合规、业务、风控基础

大多数国企供应链公司仍处于第一阶段,第一阶段需特别注意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法务税务层面,如全额法、净额法的问题,一货多卖的问题,供应链对货物无处分权的问题,货物合法处置的问题,增信担保的问题,融资性贸易的问题,责任转移条款效力的问题,出口风险问题,质权设立的问题,重复质押的问题,监管人的监管责任问题,平台的资质问题,资金结算问题,数据安全问题,增信担保合规问题,财税问题,收费方式问题......

第二,业务层面,例如选择什么商品品类切入?谁有合法合规的资源可以快速接入,国企民企如何合作?如何借助科技手段快速“上量”?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如何实现线上化?如何快速培育团队的能力?

第三,风控层面,例如如何防范虚假贸易、防范被假央企国企做局诈骗?如何通过把控货物的交付把握贸易真实性,尤其是如何利用技术做好“控货”,让银行不要谈货色变?如何用数据、透明化来证明自身不是融资性贸易?

下面围绕部分关键问题进行展开。

议题一、如何安全合规地“做大营收”?法律与会计视角

一、财务审计视角下,什么业务能以全额法记营业收入

大部分供应链管理公司在运营时,都希望把营收规模做大,但同时又不希望承担太多的风险与责任。因此,有些供应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出现了双合同的情形,既签订代理性质的供应链服务协议【在该协议中,供应链的身份为代理人,不承担买卖双方间的责任与义务(例如:不承担产品交付责任、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承担产品验收责任等等)】,又签订自营性质的买卖合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由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供应链公司,供应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最后以全额法记营收。

即使有些供应链公司不签订上述双合同,但也不愿意同时也无能力承担作为买方与卖方的相关责任,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或补充协议中规避自己的责任。

是否只要签订了买卖性质的合同,就一定可以以全额法计营收吗?财务或审计机构对于营收一般又是怎样判断的呢?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财会【2017】22号文)(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会计审计实务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识别成为了区分净额法与全额法的重点工作

(一)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对上述原则作出了全面的表述:“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因此,“控制权”是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主要判断依据。

(二)控制权的评

新收入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范了控制权的定义,即“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对于商品的控制权,一般会通过以下三方面的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但上述事实和情况只是辅助的判断手段,“实质重于形式”,我们不能简单的从合同条款的字面约定进行判断,也不可过分强调上述三方面事实和情况的决定性影响或作用,而应真正从“控制权”角度来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进行判断,结合实际交易模式、商业目的、交易定价机制、交易的发起、签约、执行流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物权转移方式,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等等,而不只是从合同字面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就简单地判断具有控制权。

会计审计实务中,不仅会关注供应链公司是否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同时也会关注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货物的库存风险,是否有货物价格自主决定权(毛利是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方面,再结合具体的业务模式、交易过程、合同约定等方面综合判断供应链公司是否对商品具有控制权。

拓展阅读:

国企为何要成立供应链公司?【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一)

为何国企供应链公司容易陷入融资性贸易?【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二)

股权财政难、传统招商难?地方国企供应链公司面临的又一难关【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三)

如果数字化只有“大屏”,做金融“只追求金融收益”,还是别做供应链业务的好【国企供应链报告连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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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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