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法律 , 谭卓然 , 2026-05-24 , 浏览:94

上海有个公司,是供货方,跟一个作为采购方的天津能源公司签了个电线电缆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近2000万,一个天津科技集团公司的“国企”提供了连带担保。


合同签了,上海公司就按照天津能源公司的通知发了800万的货,但这家天津能源公司直到被上海公司起诉了,支付的货款依旧是0,也就是他一毛钱都没付过了。


上海公司后来通过风险排查,发现那个给担保的科技集团公司是假冒国企


收不到钱,上海公司就去法院起诉,要求天津能源公司付800万的货款以及天津科技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结果一审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海公司的起诉,这是为啥?


原来,上海公司发现担保人天津科技集团公司是假冒国企后,向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


所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作出裁定,驳回上海公司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交公安机关处。


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第11条具体讲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后发现,上海公司已经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就根据这条规定,裁定驳回上海公司的起诉了。


我们按照正常人的思路来看,如果发现自己被假国企骗了,去报案,这个应该也是正常操作。


收不到货款,有损失,去法院起诉,这个也是正常做法吧。


但是,一旦民事案件牵扯刑事犯罪,去法院起诉,法院就有可能根据上面这个规定驳回起诉的,也就是想起诉挽回损失这条路走不通了。


这时候就只能等刑事案件的结果了。


其实,再深入考虑一下,就算民事案件能继续审理下去,能最终获得胜诉判决,那些骗子公司会有钱给吗?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里,就算人抓了,判刑了,那些骗子能有多少钱退还呢?


所以,这个案件里提到的“风险排查”,不能在出事后再去做。或者是,不能在出事后再实质去做,而事前只是走个过场。


当然了,风险排查或者会把一单“大生意”给搅没了。


但是,到底是事前“风险排查”好,还是像这个案子里事后风险排查才识别出骗子好呢?


还有,事前“风险排查”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如果风险排查后生意做不成了,这笔支出到底属于浪费了,还是避免了一次大的损失,各位自己衡量了。


之前有个外国公司,要从国内一个贸易公司采购货物,据说这个国内的贸易公司的报价是同类产品的一半。


贸易公司把英文合同发给外国公司签,外国公司把合同发给我让我审查。


外国公司很急,催得我很紧,生怕错过了这笔大生意。


这种着急的心情各位也能理解吧。


急客户所急,我赶忙抽出时间去看合同,一看,合同金额几百个W的美刀,预付款就要近几十W了。


再怎么急,合同修改得再完善,钱打过去了,人家不发货,怎么办?


打官司,如果是骗子公司,空壳公司,打赢了能拿到钱吗?


更何况这个是外国公司,在国内法院起诉,公司的主体资格还有一些法律文书都要做公证认证,这程序并不简单。


所以,给交易提供保障,不只是一份合同的事,更不是指望出事后的补救措施,还是要事前工作做扎实。

作者:谭卓然 律师

来源:供应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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