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自谭卓然律师的《融资性贸易的官司怎样打》
注意!
国企只做通道,不实际出资,仍可能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照样要担责,甚至赔偿巨款!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起非常典型的融资性贸易案例,案件中的被告方国企作为交易链条中的通道方,因实际用资方没钱偿还,通道国企索性被实际出资方告上法庭,最终被判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将从交易各方、交易过程,到起诉逻辑、法院认定和各方应对等一步步把这件事拆明白,这起案件非常值得国企学习和深思!
一、先看个大概:这起纠纷到底怎么回事?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案子。简单来说,就是一家有钱的公司(出资方)把钱通过“买卖”的形式借出去,结果中间某个环节断了,钱收不回来,于是打起了官司。
案例里涉及五家公司:
GY物资供销华东有限公司(简称:GY公司)——出资方,掏钱的人
YH蓄热电暖气有限公司(简称:YH公司)——供货方,只负责发货、收钱,不参与后续纠纷核心
国企-HY安全技术工程公司(简称:HY公司)——国企背景,中间过手方
深圳RK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RK公司)——最终用货方,但没付钱
北京RK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RK公司)——深圳RK公司的原股东,为交易提供担保
二、交易结构长这样:货和钱反着走
1、货物流(谁把货给谁):YH公司→GY公司→国企HY公司→深圳RK公司
YH公司先把货“卖”给GY公司
GY公司再把货“卖”给国企HY公司
国企HY公司又把货“卖”给深圳RK公司
2、资金流(谁把钱给谁,正好反过来):深圳RK公司→国企HY公司→GY公司→YH公司
深圳RK公司应该付钱给国企HY公司
国企HY公司应该付钱给GY公司
GY公司应该付钱给YH公司
关键点:因为深圳RK公司没把钱给国企HY公司,所以国企HY公司也没钱给GY公司。最终,GY公司掏了钱,却没收到回款,于是决定起诉。
三、GY公司为什么选国企HY公司当被告?
从表面上看,GY公司把货“交”给了国企HY公司,国企HY公司就应该付货款。所以GY公司一开始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
被告:国企HY公司、北京RK公司(担保方)
第三人:深圳RK公司、YH公司
深层原因:GY公司当初愿意做这笔交易,就是看中了国企HY公司做中间方,觉得国企靠谱、有偿还能力。现在钱收不回来,当然先找国企要。
四、告谁、怎么告,很有讲究
1、出资方一般会盯上“有钱的那一方”
如果收了货但不给钱的一方有钱→告他
如果收了钱也交了货的一方有钱→告他(比如实际操作中有案例企业会谎称“没收到货”或“提不到货”)
如果有钱的一方是担保方→重点告担保方
这个案子里,GY公司选择告国企HY公司,就是因为它是国企,有偿还能力。
2、为什么把YH公司列为第三人,而不是被告?
YH公司实际收了GY公司的钱、也发了货。如果告YH公司,YH公司会说:“我货也给了,钱也收了,合同履行完了,凭什么告我?”
所以GY公司把YH公司列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好处是:YH公司可以在法庭上帮GY公司确认一些重要事实(比如货到底怎么走的、钱怎么付的),这些事实对法官判案很有帮助。
律师小提示:原告选择谁做被告、谁做第三人,直接关系到官司的走向,非常值得琢磨。
五、国企HY公司的抗辩思路:想说“这是假买卖”
从贸易角度看,国企HY公司收了GY公司的货,不给钱就是违约,这官司很难打赢。
所以国企HY公司只能从“这不是真实买卖,而是融资性贸易”的角度来抗辩,意思是:
“我只是个过桥的中间方,这不是买卖,是你们借钱给别人,我不该还钱。”
但这个路子有两个难点:
证明“名为贸易、实为借贷”难度不小,需要很多证据。
就算法院认定了是融资性贸易,中间方也不一定能全身而退。
结果如何?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这是融资性贸易,国企HY公司作为中间方,要对GY公司收不回来的钱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国企也没能完全甩掉责任。
六、另一个致命操作:国企HY公司自己“打脸”
在这个案子进行过程中,国企HY公司跑到另一个法院起诉了深圳RK公司,理由也是买卖合同纠纷。
这一下就尴尬了:
在本案里,国企HY公司说“这不是真买卖,是借贷”
在另一案子里,它自己又说“深圳RK公司欠我货款,是真买卖”
法院很可能认为这是对贸易真实性的“自认”,导致在本案中抗辩虚假贸易失败。
律师提醒:诉讼行为要前后一致,否则很容易自己给自己挖坑。
七、这个案子的程序波折:先被驳回,再重新起诉
GY公司一开始以买卖合同起诉,结果法院认定这实际上是借贷合同纠纷,直接裁定驳回了。
GY公司只好换了个案由,以借贷合同纠纷再次起诉。
这说明:案由选不对,官司可能白打。法院会看透交易的本质,而不是只看合同名字。
八、各方该怎么打官司?几个实用思路
1、如果我是“收了钱、交了货”的一方(类似YH公司)
走虚假贸易抗辩:难度大,而且就算成功,中间方也可能要担责。
走真实贸易抗辩:收了钱、交了货,合同已履行完毕,除非另有约定,出资方无权要求退款。
如果能证明出资方已经签了收货确认函、并且也向下游交了货,问题出在下游没给钱,那自己就更安全了。
2、如果我是担保方(类似北京RK公司)
从真实贸易角度抗辩:很难,因为担保合同本身通常没问题。
从虚假贸易角度抗辩:证明难度大,而且担保方对“买卖”过程掌握的证据少,更难。
另一条路:走刑事案件(比如合同诈骗),但门槛很高。
九、案件关键点总结
法院判断这类案子,主要看:
买卖合同怎么约定交货方式?是否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各方参与交易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是买卖还是融资?
各方对“没有货”或“提不到货”是否明知?
最后一句大实话
这类供应链融资性贸易纠纷,本质就是“垫钱的收不回钱,找有能力的人追责”。
不管是起诉还是抗辩,核心都离不开3点:交易的真实目的、交货和付款的实际履行情况、各方手里的证据。
我们给出的核心建议是:事实是什么样,官司就怎么打,别想着靠“虚假抗辩”脱身,证据和事实才是关键。
所以说,国企当通道不是躺赢,搞不好就是躺枪。
那问题来了:怎么才能避免掉入别人设计好的融资性贸易陷阱?怎么才能既合规且低风险地开展业务?怎么在真出事了后自己能够尽可能免责?
2026年开年,国资委46号令正式落地,追责范围从72种扩到98种,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全在射程内。四川等地也跟进了。这意味着:以前靠规模冲业绩,现在每一笔业务都得经得起穿透式审查,每个环节都得留好免责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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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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