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 , 供应链金融智库 , 2024-03-11 , 浏览:6248

近年来,资管纠纷层出不穷,金融领域的暴雷事件一再发生。相应的,资管诉讼也居高不下。如何把握审判程度,如何处理个案纠纷与金融市场秩序的关系,如何掌握法律法规与金融监管规定之间的关系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

如何更好地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如何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共20条,涵盖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支持金融司法创新等方面内容,旨在进一步助力夯实实体经济和制造业的根基,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跃升。

《意见》提出立足制造强省定位,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准确适用《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为我省坚持制造业当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提供有力支撑。在“大产业”升级、“大平台”建设、“大项目”落地、“大企业”发展、“大环境”营造上体现司法担当作为,助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为大型产业园区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保障大型产业集聚区建设与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等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支持重点创新平台与联合创新体的搭建与运行,推动创新驱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值得一提得是,《意见》提出依法审理票据、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规范供应链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与工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加强协作,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多发法律争议开展调研,推动上下游企业之间矛盾源头治理、纠纷高效解决。

此外,《意见》还提出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激发民营企业市场活力。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投资机构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积极推进涉诉企业合规改革,转变办案理念,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提升企业治理水平。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贯彻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加大中小民营企业应收账款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实现企业、债权人、职工与股东的双赢多赢共赢。

典型案例:依法确认供应链融资交易效力

近三年来,广东法院审结各类一审金融民事案件142.09万件,调撤率24.23%,审结一审金融刑事案件2753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13人,重刑率14.22%,审结一审金融行政案件262件,和解撤诉率16.4%,涉及促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等多个金融前沿领域,先后有3个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年度十大商事案件,其中“康美药业案”作为我国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被誉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依法审结了“小牛资本案”“团贷网”案“注册制终止上市行政第一案”等多个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案,“小牛资本案”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10个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多个领域,对于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依法确认供应链融资交易效力——信托公司与施工人、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施工人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施工,享有工程款债权,房地产公司开具关联公司承兑的票据支付工程款。根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达成的融资协议安排,施工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票据作为对应工程款债权的结算工具同时背书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计划募集资金以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票据到期后,信托公司提示付款被拒,遂向出票人房地产公司、承兑人、背书人施工人发起追索,请求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易模式是否合法。施工人向信托公司转让的工程款债权真实存在,合法有效。信托公司基于与施工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取得作为债权结算工具的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违规行为,信托公司为合法持票人。信托公司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票据债务人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交易模式属于供应链融资交易,被大型房企广泛运用。本案准确认定资金方受让债权,同时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取得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违规行为,交易模式合法有效。本案裁判为供应链融资交易提供法律预期,助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困难,引导社会融资行为规范运行,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省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夯实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根基,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八个坚持”的丰富内涵、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有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强化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教育,不断开创新时代金融审判工作新局面,扎实推进金融强国建设。

2.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刻把握金融审判工作的政治性,毫不动摇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到金融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打造“党建引领金融审判”司法品牌,确保金融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刻把握金融审判工作的人民性,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司法需求。加强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贯彻金融法治中的契约正义要求,依法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提升金融司法服务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针对经济形势的变化,以科学的金融思维把握好金融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把握好“稳”与“进”的辩证统一关系,不断优化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既要稳定大局、稳扎稳打,又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跃升。

二、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上展现“广东作为”

5.护航产业科技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调研科创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律需求,为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更为精准的司法服务,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法律风险与交易成本。提升科创企业融资能力,依法认定将来债权、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等新类型担保物效力,鼓励金融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融资类服务,推动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配置。依法审理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纠纷案件,尊重风险投资特点与市场规律,为风险投资主体创造稳定预期。探索为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企业涉诉信息查询服务,提升投资市场透明度,便利科创企业获取融资。依法审理科技创新类保险纠纷案件,鼓励科创企业通过保险分担风险、激励创新。依法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科创企业与科研院校购买、使用科研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依法审理涉类别股、公司并购、不等比例减资纠纷案件,尊重科创企业特殊治理结构,平等保护科创企业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6.立足制造强省定位,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准确适用《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为我省坚持制造业当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提供有力支撑。在“大产业”升级、“大平台”建设、“大项目”落地、“大企业”发展、“大环境”营造上体现司法担当作为,助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为大型产业园区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保障大型产业集聚区建设与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等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支持重点创新平台与联合创新体的搭建与运行,推动创新驱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依法审理票据、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规范供应链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与工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加强协作,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多发法律争议开展调研,推动上下游企业之间矛盾源头治理、纠纷高效解决。

7.服务“百千万工程”,促进乡村振兴。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业设施装备、农产品等担保纠纷,拓宽“三农”融资途径。依法审理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农业订单、农业企业股权交易纠纷案件,提升涉农金融案件审判执行效率,助力盘活金融资源,促进金融要素释放。通过发布涉农典型案例、现场开庭、集中宣讲等形式,推动广大农村地区形成“知法守法、诚实守信”的法治文化氛围。建立健全农村地区非法金融活动司法预警机制,支持涉农业、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培育良好金融法治生态。加强粤东西北金融审判队伍建设,提升金融司法能力。

8.提升绿色金融效能,支持绿美广东建设。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促进金融机构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金融支持。依法审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纠纷案件,引导企业遵守绿色金融管理规定与绿色承诺,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环境信息。有效保护气候投融资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资本和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依法审理涉碳市场、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纠纷案件,支持金融机构将环境权益纳入抵押担保品和保险保障范围。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绿色金融法治保障工作协同机制,支持广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9.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激发民营企业市场活力。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投资机构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积极推进涉诉企业合规改革,转变办案理念,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提升企业治理水平。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贯彻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加大中小民营企业应收账款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实现企业、债权人、职工与股东的双赢多赢共赢。

10.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股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准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驾护航。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破除造假“生态圈”。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规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规减持、违法分配利润等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支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退市机制平稳运行,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借鉴全球最佳实践,健全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尽责履职,推动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依法保护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

11.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正确理解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定位与监管要求,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准确界定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促进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信义义务内涵与外延的研究,为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运作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保障股权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畅通,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加速创投机构资本循环。依法审理债券市场纠纷案件,强化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12.深化金融对外开放,促进大湾区金融司法规则衔接。依法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涉金融纠纷判决,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坚持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保障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开放创新。依法审理涉境外金融产品、境外投资者、境外金融机构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涉跨境金融企业破产案件和跨境破产协助案件,平等保护境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强粤港澳三地司法机关在金融领域的沟通协作,建立人员交流与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防止金融风险跨境传导。

三、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上体现“广东担当”

13.加强风险监测研判,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加强与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及数据共享,对债务异常的金融机构及时预警。配合监管部门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支持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股东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持续加大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活动惩处力度。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探索金融监管、风险处置、破产退出之间的有序衔接。对确需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做好监管部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按照统一部署适时进入破产程序,扎紧债务口袋,缩小风险敞口,稳妥有序维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债权清收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避免金融资产流失。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采取保全与执行措施的纪律性要求,准确区分金融机构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引导中小金融机构不断优化公司治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整体向好。

14.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冲击。妥善处置涉重点房企纠纷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防止房地产市场风险向金融市场、产业链、供应链外溢。积极发挥破产重整拯救功能,通过重整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助力房企化解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切实保障金融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探索完善金融债权人表决机制,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优先权及时实现,探索建立重整中优先权迟延实现的合理补偿机制。统一金融债权确认尺度,加强对逃废债、恶意贬损担保物价值行为的打击防范,依法认定金融监管部门处置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制定落实“一楼一策”审判执行方案,全力以赴推动“保交楼”,依法保障专项借款等“保交楼”资金安全。

15.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配合清理整顿重点领域风险。合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防止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支持金融监管部门打击“伪私募”、清理整顿金交所、“伪金交所”,切实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行为,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地下钱庄、非法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洗钱类犯罪,全链条惩治金融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保持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严惩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16.依法审理涉地方政府债务纠纷案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认定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界定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集聚。

17.加强司法与监管协同,确保金融创新在法治化轨道运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沙箱”机制,对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模式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助力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和创新发展。探索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在金融案件集中的“哨点法院”建立信息直报与快速应对机制,对金融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和苗头性问题加强研判和态势分析。推动监管数据与司法数据对接,积极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及时提示风险、堵塞漏洞,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在深化金融司法改革创新上贡献“广东智慧”

18.做实能动司法,推进多元解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非诉解纷机构合作,不断扩大诉源治理“朋友圈”,引导更多金融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委领导下,推进合作机制建设,完善“请进来+走出去”调解模式,推广“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基础设施、上市公司协会、行业协会协作,探索建立诉前法律风险评估机制,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优先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

19.聚焦数字赋能,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审判深度融合,推动建设统一的证券、基金、保险等涉众型金融纠纷审判工作信息平台,打造金融审判场景运用,用智能化成果赋能金融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依托信息平台完善集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类案批次管理等问题。积极推动建立金融信息数据在线交互与共享机制,为确认原告主体资格、损失计算、裁决执行等提供准确依据。

20.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金融审判机制建设,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组建专业化团队对新类型纠纷、疑难法律适用问题集中力量攻关,充分发挥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判人员“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本领,以有力度有温度的司法裁判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围绕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方向,与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监管部门、金融基础设施等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共建机制,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

政策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万联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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